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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9期

中注协发布六项审计问题解答
 
  据悉,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中注协日前发布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征求意见稿,拟解决职业怀疑、关联方、重大非常规交易、收入确认、函证、存货监盘等领域在实务中亟需答复的相关问题。
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由于目前财务报表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主观判断和估计事项越来越多,保持职业怀疑对于有效执行审计工作尤为重要。该问题解答旨在重申职业怀疑对于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事务所层面和项目组层面强化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提示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和重要审计领域保持职业怀疑并形成工作底稿。
  二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关联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为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很多财务舞弊案件都涉及关联方交易。该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重大非常规交易》。重大非常规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非常规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该问题解答旨在提醒注册会计师切实履行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责任,并帮助注册会计师恰当识别、评估和应对由此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在财务舞弊案件中,涉及收入确认的舞弊占有很大比例,收入确认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高风险领域。该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选择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五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函证》。函证是应对舞弊风险的有效方式。该问题解答针对与函证有关的实务问题,提示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设计和执行函证程序、评价回函结果时需要关注和考虑的事项,以提高函证程序在应对舞弊风险方面的有效性。
  六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存货监盘》。存货采购、生产和销售通常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重大影响。很多财务舞弊案例都涉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的虚增。该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存货盘点工作,针对实务中存在疑问的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引。
 
十三部门部署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总局、中宣部等十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并要求各地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增强合力,扎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广告发布环节和源头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高效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服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从深入治理突出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发挥合力狠抓落实三个方面,认真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在深入治理突出问题方面,《意见》要求聚焦重点,做到“三加强”,即加强重点类别广告整治,加强重点地区广告治理,加强重点广告媒介监管。
  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方面,《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工商部门要做好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加大虚假广告案件查办力度等工作。
在发挥合力狠抓贯彻落实方面,《意见》要求加强监管执法联动,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加强广告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广告监管工作法治化水平。
 
工商总局要求严查以专版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工商总局3月1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对监测发现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屡禁不止的依法暂停广告业务。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地,加大对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惩治屡次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对认定为虚假广告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近期监测发现,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健康资讯专版、节目以及电视购物短片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企业寻访、主持人和嘉宾互动等方式,发布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以及收藏品、手机等商品或服务广告。
 
我国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全面实施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脱硝电价政策由14个省份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通知》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脱硝改造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验收;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实施脱硝改造的,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对脱硝设施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通知》规定了享受脱硝电价补贴的三项条件:一是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二是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散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脱硝系统运行情况和存储历史数据;三是脱硝设施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通过环保有效性审核,并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通知》指出,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尚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2013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脱硝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以“点对网”方式跨省、区送电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经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落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提出申请,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这位负责人说,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建成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达到2.25亿千瓦,按照当前脱硝电量每千瓦时补贴8厘钱标准,年脱硝电价补贴将超过100亿元。脱硝电价政策的全面实施,将大大推进全国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政策要闻
 
▲发改委公布修改后《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据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月11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这一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程序规定提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程序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证券公司赴港设分支机构门槛将放低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巡视员欧阳昌琼日前透露,正在考虑放宽证券公司赴港设立分支机构主体资质条件的限制,会尽可能降低诸如证券公司分类级别、净资本之类的硬性要求。相关政策的修订已经征求过意见,准备在履行完一定程序后就公布。
  去年以来,证券公司赴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有所放慢,对此,欧阳昌琼指出,这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证券公司本身在审慎地权衡思考这个问题,在观察,客观上造成证监会收到的申请量不多,监管部门并未做出额外限制;第二,对于赴香港设子公司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对其主体资质条件有要求,现在正在考虑适当放宽,比如证券公司分类级别、净资本等部分硬性要求,会尽可能降低,让证券公司自己决定是否去香港开设分支机构。
他表示,监管部门同时在考虑提高港澳台金融机构参股境内证券公司的比例上限。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框架下,外资参股相关专业性或综合性证券公司的比例将提高,由于涉及证券公司设立方面的调整需要新协议签署来确立,待目前正在进行的相关谈判签署完协议以后,拟在上海、深圳、福建三个试点地区,允许港澳台机构参股、控股比例最高可以提至51%。
 
▲新三板转创业板财务指标等同借壳上市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3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记者见面会上表示,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则上可以申请转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但仍应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
  宋丽萍认为,申请转板的公司,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挂牌年限、一定程度的股权分散度,以及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新三板企业转板交易所上市,不通过发行审核。为避免监管套利,转板上市企业、退市后重新上市的企业、借壳上市的企业,三者主要财务标准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宋丽萍说。
  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宋丽萍说,建议司法部门在操纵股价方面出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以提高打击操纵股价处罚的效率。她还建议,扩大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除了虚假陈述外,还应该将投资者因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资金占用、违反承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都纳入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针对炒新问题,宋丽萍说,深交所今年将开展“遏制炒新”专项行动,将2011年以来有代表性的炒新账户,一对一地发给相应的会员,要求他们做好风险警示教育,推动建立适合会员客户特点的炒新账户分类与风险警示长效机制。
  在回答记者有关创业板对企业的筛选标准是否作调整的问题时,宋丽萍说,建议创业板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创业板市场的发行标准也有一定的优化空间,这都需要修订相应的规则。
 
▲上交所称交易所改制正在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11日表示,目前有关方面已经开始就交易所体制改革问题着手研究,但还没明确的时间表。改革初期的重点是清晰产权归属、完善公司治理,长期目标是扩大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
  上交所表示,自1990年成立以来,交易所逐步形成了与我国资本市场以及国情基本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作出了部署,交易所作为事业单位,其管理体制和组织形态需要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做出调整。
  据介绍,交易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将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资本市场参与人合理化、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安全运行和规范运作,有利于更好地提升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竞争力。
  “从初步的研究来看,各方认为,推动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制将有助于上述‘四个有利于’目标的实现。”上交所表示。
  上交所同时表示,交易所的体制改革问题复杂、影响广泛,因此,推进这项改革,既要积极,也要稳妥。目前有关方面已经开始着手研究,但还没明确的时间表。
 
▲股指期货投机交易单边持仓限额由300手扩至600手
 
3月11日,中金所发布《关于调整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的通知》,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由300手调升至600手。
  2012年5月30日,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中金所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标准由100手调整至300手。此次调整之后,持仓量稳步增长,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提高,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市场反应积极,舆论反应正面。
  为进一步增强股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中金所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结合市场需求,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标准由300手调整至600手。中金所表示,本次持仓限额标准调整后,中金所将密切跟踪市场反应,认真评估市场效果,逐步建立起持仓限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在严控市场风险的同时深化市场功能发挥,更好满足股票现货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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