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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4期

部委决策
 
温家宝强调城镇化要避免走弯路
 
  据悉,1月24日至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三次座谈会,听取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在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上,城镇化是说得最多的话题。温家宝说,城镇化要避免走弯路,科学规划非常重要。要坚持城乡建设一体化,真正把农村建设好。最近的雾霾天气对人们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都造成影响,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用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
  在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座谈会上,大家就扩大消费、转变政府职能、收入分配改革、把握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的机遇等发言。马云是温家宝点名请来的,他建议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上升到国家战略,并呼吁要培养企业家精神,对民营企业不能开而不放。温家宝说,“信息化不仅改变生产方式,而且改变生活方式,将会带来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我们要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为不同类型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这关系着未来。”
 
国务院划定全国能源消费“红线”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
  为切实改变过度使用能源的状况,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会议提出,要立足于转方式、调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形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制的新机制。会议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预期目标:到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左右,用电量控制在6.15万亿千瓦时左右。  
会议强调,实现这一预期目标,必须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负总责。强化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电价定价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和煤电价格关系,完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推进资源税改革,强化能源消费环节税收调节,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扶持和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能源统计与预测预警,适时组织开展全国能源统计普查。
(四)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居民合理用电,保证居民生活用电,严格禁止对居民拉闸限电。
 
温家宝强调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29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调研时指出,要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控制通货膨胀三者关系,使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  
  温家宝说,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国际形势,集中精力把自己的事情做好;科学研判国内经济发展走势,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控制通货膨胀三者关系,使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水平,切实提高质量和效益,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  
  温家宝还强调,要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决不放松农业生产。农业形势良好局面是多年努力得来的,但发生逆转可能不要多长时间,必须把农业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要高度重视改善民生。稳定就业在中国始终是一件大事。物价问题任何时候都不可低估。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医疗和养老,要扩大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尤其要做好农民工、企业退休职工、城乡低保对象的社保工作。要通过体制创新,为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城镇化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实现的,要始终贯彻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方针,与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协调、良性互动,不能以牺牲农业、农民利益为代价。更加重视指导和协调各项重大改革,是发展改革委职能转变的关键。要认真梳理影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攻坚克难,把改革引向深入。
 
中央一号文件力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据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1月31日正式发布,这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
  文件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为主线,要求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文件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扶持力度。比如,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时就要求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
  在土地政策方面,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扩大登记试点范围,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农业部就在全国挑选了8个县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2011至2012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个县。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透露,“今年试点范围还将继续扩大至150个县,为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铺路。”
  伴随确权登记的完成,也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下一步走向埋下伏笔,为将来的土地流转以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新型主体的培育创造条件。
  在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中,土地流转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农业部对此也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大户及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一号文件关于这方面的政策含金量非常高”,孙中华在解读一号文件精神时说。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还强调,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确保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遏制土地经营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财政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财政部1月29日发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对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程序、减轻或从重情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规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现象,《规范》明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综合裁量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听证、裁量说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明确对于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为防止执法人员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规范》明确,财政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不予处罚,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等情形减轻处罚的,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等情形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等情形,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等违法行为,《规范》明确可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规范》还规定了复核复审制度、纠错制度、层级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中有一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目前这些制度是否完全符合执法实际还需要进一步观察。《规范》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将抓紧对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予以进一步细化。
 
银监会将严查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
 
  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1月29日在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热点问题座谈会上要求,银行要特别注意规范销售行为,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要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使客户认识到理财有风险。
  阎庆民指出,目前银行与客户对理财业务风险收益特征认识有不一致的地方。银行认为,理财产品,特别是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收益应该“随行就市”;而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将理财视为一种变相的存款,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投资,期望“旱涝保收”。对风险收益特征认识不一致,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个别银行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到位等不规范销售行为,以及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等问题,导致风险边界模糊。
  他说,理财业务发展与银行内部管理水平也存在不一致。2004年以来,银行理财资金账面余额已经增加到7万多亿元。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期限的错配,增大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管理信息系统、专业人才的不足也带来了操作风险隐患。这些都对银行自身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
  阎庆民表示,我国理财业务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要客观、理性、动态地看待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银监会一方面将督促银行在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责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建立“卖者有责”的文化;另一方面要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宣传理财与存款的区别,营造“买者自负”的氛围,“也请媒体朋友协助我们做好相关工作”。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座谈会上披露,目前仍有部分银行继续开展不规范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对此,银监会已将“资金池”理财业务列为今年现场检查重点,各银行应尽快自查整改。银监会作为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部门,将逐步修订和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法规框架,在制度层面保证有法可依。
现在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可大致划分为四大类,即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信贷类、存款类、权益类,据估算,去年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年化加权平均收益率约为4.1%。
 
非银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业务将开闸
 
  1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根据《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收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审核程序方面,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证监会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券商风控指标修订完成
 
  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李格平1月30日透露,《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完成,拟于近期完成报批程序并择机发布实施。
  “我国证券行业每项业务的利润率都比美国高,但证券公司整体的资产收益率水平却比美国低很多,其重要原因是我们的杠杆率很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大幅提高证券公司的财务杠杆率,净资本扣减等方面有所放松,对今年证券公司盈利能力提升有帮助。”李格平说。
  李格平认为,未来证券公司需要抓住三个机遇:一是利率市场化机遇,二是金融脱媒机遇,三是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机遇。同时,要重点突破财富管理、固定收益、资产证券化、柜台市场和私募业务。
李格平还提出了今年证券业创新发展的六大目标:一是完善证券行业基础制度,二是实现功能监管,形成竞争、开放、多元的行业格局,三是进一步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四是推动证券经营机构从传统通道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五是建设更加开放的资本市场,六是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他同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资源优势,确立特色业务定位;二是正确处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又要大胆突破,勇于创新;三是加强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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