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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9期

国土部将跟踪督查大房企大地块履约建设情况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12月18日透露,国土部将建立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跟踪督查制度,跟踪督查上述企业和地块的履约建设情况,每月汇总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国土部近年来在对热门地块进行专项监测后首次提出建立该制度。
  廖永林表示,大企业指行业内排名靠前且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企业,大地块指单宗供地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块。大企业和大地块的开发建设情况对房地产市场具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这类项目能否按期开、竣工并形成有效供给,直接关系到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大企业有更高的履约能力和更好的社会信誉,对市场有更大的影响。
廖永林还透露,国土部近期将重点抓好多项工作,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建设,形成土地有效供应,缓解房屋供需矛盾。
一是重点清查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一方面,要求各地清理涉及大房企、大地块的出让合同,对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期交地、未按期开竣工、土地闲置、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等违规违约情况的项目进行清查处置;另一方面,要求市场波动城市对全部未竣工住宅和商服用地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和梳理,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二是加强房地产用地履约的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的房地产企业诚信系统,将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列入诚信风险企业名单,提高诚信风险等级。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地前,要严格审查参加竞买的企业情况,对存在诚信风险的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三是继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截至11月底,全国闲置房地产用地1.1万公顷,其中,闲置住宅用地7461公顷。下一步,各地要继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清理闲置土地,严格按程序及时调查、认定和处置。
  四是调查违规供地和违约房地产用地,促进市场运行规范有序。
  国土部还将对典型案例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督促各有关城市严格依据土地出让管理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进行调查处理。国土部拟近期对江苏南京下关区滨江2号地块开展公开调查。对于监测发现和媒体报道的重点地块,国土部将开展公开核查督办工作,促进土地供应方、土地竞买方规范履约。

民政部首次明确家庭财产纳入低保审核范围

民政部12月18日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首次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该《办法》即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办法》首次提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宗教人士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民政部明确要求,今后需要政府人员对低保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这些调查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出租或者出让房产、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所有工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甚至转移性收入。
  这些信息除居民自行申报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需要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此外,调查人员还要登门入户到低保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最后还需要进行邻里访问和民主评议,然后再公示7天。
  虽然《办法》提出,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但是,“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单独申请低保。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会使“夹心层”市民数量减少。
  另外,即日起政府将对低保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入了低保不再一劳永逸。民政部提出,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加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担责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受害人能够迅捷获得赔偿,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多因一果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人身伤亡请求权的转让、“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政策要闻

  ▲央行将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

  12月17日,央行召开行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人民银行相关工作。
  办公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各司局、部门继续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决策部署,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高度重视、深入分析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保监会将继续拓宽险资运用渠道

12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工作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保险业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着眼全局,深刻把握新形势下保险工作的方向,推动保险业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在保障农产品供给、维护粮食安全方面,发挥农业保险体系的作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为巩固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好形势,夯实农业基础做出贡献;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开放方面,继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推进科技保险发展,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撑,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促进开放型经济水平提升;在推进城镇化和加强民生保障方面,利用城镇化进程中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服务城镇化建设,继续推动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财政部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12月20日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从明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将实行无纸化考试。
  据介绍,新《办法》共5章37条,与现行《办法》相比,主要调整内容涉及十处之多。新《办法》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并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

  ▲国税总局明确险企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国税总局近日集中回应了社会对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其中,对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国税总局明确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发改委要求能源供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户需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18日召开经济运行调节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做好煤炭等能源供应保障,确保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取暖等重点用煤需求,确保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油用气需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对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他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优化电力生产调度,积极消纳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电力供需平衡;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抑制“两高一资”行业盲目扩张,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座谈会还要求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完善煤电油气运应急预案,尽量降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日前披露,《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电力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措施和当地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等五个方面进行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属地备案原则,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备案材料。跨省、跨区的电力建设工程按建设地点分别在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按照备案程序,电力监管机构将对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12398信息公开网、各派出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告。

  ▲十二五风电装机超5300万千瓦

  国家能源局12月18日发布《关于增补部分省、自治区“十二五”风电核准计划项目的通知》以及新疆、云南“十二五”风电第二批项目核准计划等数个文件。粗略统计,此次核准的16省区风电项目装机逾852万千瓦;而自“十二五”开局以来,能源局核准的风电项目总装机已超过5300万千瓦。
  据悉,自2011年国家能源局颁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国家能源局已经先后核准两批共计4375万千瓦“十二五”风电开发计划。此次新核准的852万千瓦项目中,有247万千瓦属于新疆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新获批的项目,其余605万千瓦项目属于计划外增补项目。
  此次获批的项目主要分布于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和湖南等中东部省份。能源专家指出,这些地区靠近电网符合端,项目均具备前期工作充分、电网接入条件落实、并网和消纳条件较好等优势。而以往核准的风电项目主要位于甘肃、内蒙古等传统风电大基地,目前正遭遇“弃风”、“限电”等并网难问题,开发经济效益十分低下。据中国风能协会此前统计,2011年部分大风电基地“弃风率”已超过10%,全国因弃风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50亿元。
  “对于目前的风电开发商来说,项目开发经济性下滑,加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长时间欠账,已经被严重挫伤了积极性。”上述专家指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此番能源局新核准的项目并网条件优越,可使项目开发告别过去“越发电越亏损”的怪圈,可观的投资收益率将大大提升电站开发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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