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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9期

财政部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等披露事项

  财政部12月18日公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等五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披露问题进行明确。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财政部表示,现行准则正文中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作出规定,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原来几类股权投资中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规定今后按照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新准则还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为限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份额等。
  对于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披露问题,财政部表示,现有相关准则所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因此,财政部在现有准则披露基础上,对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新准则明确了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并整合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等,包括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
  此外,现有准则中均不包括有关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而此次新准则要求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有关情况,既包括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也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其中对于后者,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

发改委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债风险防范管理

据报道,继加强存续期监管、开展偿债风险排查、加强信用建设后,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企业债风险防范管理。
通知提出,将根据资产负债率的不同,区别对待企业债的发行。对资产负债率在65%-80%之间的发债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将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对资产负债率在80%-90%之间的发债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90%,且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改委将不予核准发债。
  对于资产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将给予“重点关注”。具体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通知提出,将根据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的保障措施。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区别对待保障房发债申请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保障房项目申请发债的手续,提出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项目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对在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发债申请,将不纳入绿色通道,按一般企业债对待。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债担保行为,通知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通知要求,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辅导报告。再次申请发债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在存续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兑付本息情况的报告。除此之外,还将建立发债材料披露质量专家评议制度,拟邀请投资者代表定期对披露的发债材料质量进行评价。
  通知要求,加强对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及重组的管理。规定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
  通知提出,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注入的土地资产除经评估外,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划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应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
  加强评级机构监管
  在信用评级方面,通知要求加强评级机构自身信用记录采集使用,强化综合信用评级承诺制度。
此通知专门对规范信用评级,防止评级虚高作出规定。发改委将组织机构投资者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加强对评级机构企业债评级行为监督,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的评级机构实行禁入制度。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处罚。通过上述措施,防止评级机构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出现兑付风险不及时揭示等不良行为。

银监会发特急通知整治代销

据银行内部人士12月18日披露的一份标注为内部特急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并在15日内完成排查工作形成正式汇总报告。
  标称“银监办发(2012)335号”的内部特急通知称,为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代销行为,银监会办公厅于12月14日下发了《通知》,其中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对本行代理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风险排查,至少包括“是否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是否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是否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机制”等10大排查点。
  《通知》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对照代销产品清单,对本行的销售系统进行自查,包括对代销产品的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线下销售和手工出单情况,如存在线下销售交易和手工出单,产品是否经过总行批准。
  按《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基层网点人员排查,特别是对客户经理和理财销售经理等一线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排查。“通过查询文档资料、调阅监控录像、抽查电话录音、强制离岗休假、开展个别谈话、检查投诉记录等多种方式,对照代销产品清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推荐或销售未经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的现象。”
  《通知》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督促各基层网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开展内部自查,并向上一级行报送代理销售产品的明细表,同时明确基层网点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提交自查报告;总行应在15日内形成各分支机构的汇总报告。“如发现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向总行报告,与合作机构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并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告。”
  此外,《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和各分支网点,应在30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和代销产品清单明细,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将在此基础上,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辖内各银行机构网点进行抽查,并于抽查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银监会提交抽查报告。

央行将用市场化手段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央行副行长李东荣12月20日在出席中国国际金融展时表示,继续创新和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积极运用市场化的货币政策手段,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他就深化金融改革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审慎政策框架,更加突出价格稳定目标,处理好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着力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他表示,要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健全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改进银行间的利率形成机制,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风险定价能力,发挥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他认为,需要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使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的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他说。
  他建议,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方式和工作机制,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继续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丰富外汇市场产品,完善外汇市场的交易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
他表示,要加快建设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不同金融市场联动。

证监会将从六方面深化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近日在媒体撰文指出,证监会将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和监管工作实际,继续把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引向深入。
一是坚持监管机构带头讲诚信,不断深化政务诚信建设。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近证监会一次性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3项、调整12项,今后还将从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出发,尽可能地放松行政审批管制,激发市场的活力。
二是秉承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理念,持续保持对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要重点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老鼠仓”等案件。
三是继续完善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强化诚信法律责任。近期要重点配合全国人大修改出台《基金法》,在深入评估的基础上推动开展《证券法》修改工作,研究推进制定《期货法》。
四是持续完善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扩大信息覆盖面。要正式启动运行“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大力开展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促进诚信监管协作。
五是深入贯彻实施《诚信监管办法》,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约束激励。要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从业资格、常规监管、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裁量等方面,切实做到对违法失信行为有针对性地实施约束和惩戒。
六是探索实现诚信信息服务社会化,积极培育资本市场信用服务体系。

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配套规则

据报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退市制度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16日正式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两项退市制度相关规则。
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退市整理期业务  做好过渡安排
  11月30日,沪深交易所就退市整理期、重新上市等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发布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另外,上交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已在7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市场相关反馈意见,沪深交易所在本次公布的相关规则中,进一步修订完善了退市整理期业务和重新上市的内容。上交所针对原征求意见稿中拟对风险警示股票作出的不对称涨跌幅限制,从尊重市场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方便投资者交易的角度考虑,仍维持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本次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选择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且与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服务协议》的,其股份进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上交所规定,在行情显示方面,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应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风险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关股票行情中分别予以独立显示。除此之外,深交所还特别规定对进入退市整理期股票采取特殊标识并将即时行情另板揭示、强化有关公司退市风险提示信息的披露、通过券商系统前端控制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充分知悉等风险控制措施。
  对新修订退市整理期规则发布前的暂停上市公司,沪深交所提出的退市整理期业务规则均做出了过渡安排。上交所规定,如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一般情况下也将直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退市整理期。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在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深交所方面则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对存量和增量公司区别对待,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深交所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交所规定公司需分别于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整理期交易首日、整理期交易前二十个交易日中的每五个交易日、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每日进行公告。深交所则规定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同时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并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根据上交所的安排,从明年第一个交易日起,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在交易安排方面,上交所规定,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在市场监控方面,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一是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退市整理股票。二是投资者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须阅读并确认风险提示。另外,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涨跌幅限制为5%,且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符合条件公司可申请重新上市
  根据最新发布的重新上市规则,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均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上交所明确,重新上市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深交所则同时明确,重新上市制度适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
  上交所发布《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交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深交所规定,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程序。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经征求意见后,深交所在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方面作出如下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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