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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7期

财政部称将简并房产交易税种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称,下一步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将包括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并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房产税等。专家分析称,财政部此番表态意味着未来我国房产交易环节税负有可能下降。
  谢旭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税收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健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具体来说,这包括三方面的改革。一方面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信息沟通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其次是强化税收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最终实现货物与劳务税制的统一。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
  最后是构建地方税体系,将财产行为类有关税收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

商务部发布《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商务部12月6日发布《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规定》明确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规定》提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应把握相关监管要求。如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二分之一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三分之一以上。
  同时,《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单个法人股东投资比例下限为典当企业注册资金的5%。
  《规定》明确,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工信部和财政部要求19个行业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和财政部12月6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针对炼铁、焦炭、铅蓄电池等19个工业行业研究提出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
  这19个行业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锌(含再生锌)冶炼、水泥(含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通知要求,报送目标要依据已经下发的行业准入条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
  此前,工信部曾于年初公布2012年目标任务,全年的行业淘汰目标为:炼铁1000万吨、炼钢780万吨、焦炭2070万吨、铁合金289万吨、电石112万吨、电解铝27万吨、铜冶炼70万吨、铅冶炼115万吨、锌冶炼32万吨、水泥(熟料及磨机)21900万吨、平板玻璃4700万重量箱、造纸970万吨、酒精64万吨、味精14.3万吨、柠檬酸7万吨、制革950万标张、印染28亿米、化纤22万吨、铅蓄电池2000万千伏安时。

四部委将出台措施促医药产业升级

据12月3日举行的第22届中国医药企业营销高峰论坛披露,国家药监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卫生部四部委近日将发布《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鼓励医药产业升级,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兼并重组、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和审批、设立企业退出机制、对通过新版认证的药品招标采购给予优惠等六个方面。
  一是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企业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而发生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进一步提高审批速度。
  二是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和审批。注射剂等无菌药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自2015年1月1日起,受托方未取得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 M P认证证书的,药品监管部门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射剂继续执行过去的政策,不得委托生产。
三是首次设立药品企业退出机制。
  四是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充分考虑实施新修订药品G M P品种或剂型认证企业的利益。通过新修订药品G M 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原全国平均中标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不超过20%的,允许企业自动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适当上浮价格,上浮比例不超过5%。通过新修订药品G M P认证的企业,其生产药品经过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质量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有区别的价格政策。
  五是实行药品招标采购优惠政策。药品招标采购中,将生产企业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 M P认证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并显著加大评分权重,所占分值不低于评价指标总分的30%。
  六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制剂生产线,组织实施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带动我国药品生产质量保证水平与国际接轨。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 M P认证检查的生产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复核认定符合新修订药品G M P要求后,可直接通过认证。

三部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12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意见指出,应建立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和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当前,中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按照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关于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的要求,应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全面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决定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以下简称“总额控制”)。 
  意见指出,总额控制的总体目标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目标,并根据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功能划分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要求,将总额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意见指出,应建立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办法,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在保证医疗数量、质量和安全并加强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费用超支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分担,结余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留用的机制。超过总额指标的医疗机构,应分析原因,改进管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补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相关具体情况,并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  
  意见明确,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应遵循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意见进一步强调,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总额控制目标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费用数据和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为基础,考虑医疗成本上涨以及基金和医疗服务变动等情况,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总额控制管理程序要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管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商机制,发挥医务人员以及行业学(协)会等参与管理的作用。加强部门配合,运用综合手段,发挥医疗保险监控作用,确保总额控制实施前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

政策要闻

▲中国将更加积极地开放高技术产业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12月5日在西安表示,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未来中国将实施更加积极的高技术产业开放战略,并将加大力度支持高技术企业“走出去”。
  他说,一方面,要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高技术跨国公司,支持它们“走出去”。要引导企业苦练内功,提高知识产权掌控能力,开展国际公关,完善海外营销网络,处理好与不同技术梯度国家、不同市场需求的关系,学会利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武器保护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统筹协调,维护产业整体利益,避免无序竞争。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协调作用,调动民间力量打造“中国创造”的海外形象。

▲商务部将及时调整鼓励引进技术目录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周柳军12月6日在“第一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技术进出口领域贴息政策仍要保持稳定、连续,并且随着技术进出口规模的扩大加大支持力度,同时扩大支持面。及时调整《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增加国家需要的先进技术,特别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要的先进技术。

▲人民币跨境贷款试点地区明年有望扩围

  德意志银行近日发布报告预测,2013年中国人民币跨境贷款业务将呈激增态势,试点地区也有望扩围。
  德银认为,中国政府明年将出台系列开放性政策措施,继续推进资本账户自由化,以回应市场对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供应的担忧,并增强人民币在全球货币市场上的重要性。2013年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有望进一步扩至2%,人民币对美元将升值约2%~3%;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额同比可增三成,至4万亿元,约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5%。
  德银称,2013年中国将再度提高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至2700亿元,并继续增加境外机构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额度,并可能会考虑允许境外参加银行进入内地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筹集短期资金。
  报告还预测,2013年离岸人民币日均交易额将增长至25亿~30亿美元;离岸人民币存款总额有望达1.25万亿元;离岸人民币债券及离岸人民币存款证发行量将达3400亿元,新增发行量可达2100亿元。

▲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3日正式对外发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简称《指引》),《指引》将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分为A、B、C三种类型,针对采用不同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提出了不同的技术要求。此外,与原《指引》相比,新《指引》大大降低了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建设成本,有利于证券公司快速部署新的营业网点,实现证券营业部功能转型。
  新《指引》根据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功能定位和信息系统建设模式,采取分类管理,从系统建设、运维管理和安全保障三个方面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除降低建设成本之外,还有两项重要修改内容,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二是强化法人治理的原则,从原来直接对证券营业部提要求,转变为从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角度,全面强化了证券公司的管理职责。
  《指引》是自今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以来,协会发布的又一项自律规则,也是协会在信息技术方面落实创新发展精神的有力举措。

▲我国银行业将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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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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