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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5期

▲质检总局将编写《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释义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11月20日表示,将组织编写《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释义,并起草实施意见,指导条例贯彻和实施。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日前公布,并确定自明年起正式施行。上述负责人介绍,为更好地实施条例,质检总局将加快制定和完善条例配套文件和制度建设,规划并启动条例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增加条例的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强化汽车产品召回技术支持力量建设,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并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据介绍,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汽车召回监管,不断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信息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一方面,要增强政府监管的主动性,从组织机构、技术队伍和资金方面加强保障,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另一方面,在车主信息、车辆检测信息、车辆事故调查等方面建立公安、交通、工信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召回工作力度。
  此外,质检总局还将面向广大消费者、汽车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地方质检部门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大条例普法力度。
除了汽车召回相关法规,广大消费者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立法也有新进展。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20日透露,质检总局已就汽车三包规定立法进行了大量调研和论证,目前三包规定已经质检总局局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正进行修改,条件成熟时会加快出台。

▲工信部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

    据悉,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船舶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在新形势下,船舶行业及企业必须将建模作为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突破口,推进建模工作在深度、广度和精度三方面进入全面提升的新阶段,并提出到2015年的建模工作目标。总体要求是以“精益造船”为导向,打造高效船舶制造体系;以“绿色造船”为目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两化融合”为手段,全面提升造船管理效率,并确定了“十二五”时期建模工作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国资改革

国资委要求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资委主任王勇11月19日在《经济日报》发表题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文章指出,国资委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在完善国资监管机构和职能方面,王勇表示要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资产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中央、省(区、市)、市(地)三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的县(市)可探索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中投顾问宏观经济研究员白朋鸣认为,国资委此举将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效率低、行政干预大等问题亟待解决,国有资产的安全问题应引起重视。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将国有资产的监管权与市场经济良好地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要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应当完善独立的、专门的资产监管部门,将经营性资产做单独监管,促进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从而使经营性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升值。
  王勇指出,应尽快健全国家出资企业(或单位)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等各类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
  白朋鸣说,完善国资监管机构和职能对于深化国资改革十分重要,优化监管机构、明确监督职能是提升监管效率的有效手段。国家应当从国资的审核部门着手,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确定明晰的审查流程,从源头上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应当更加明确,并严厉杜绝部门之间潜在的利益交换,为反腐败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部门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

近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办法,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三部分颁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
  ——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办法还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明确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含礼品)等。
  三部门要求,中央金融企业要根据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动职务消费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缩窄

  据悉,经过对原《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后,财政部日前发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所缩窄,资金支持内容也更为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新《办法》,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根据原《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国有冶金独立矿山企业,包括已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和国有非控股公司。而新《办法》则明确,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
  根据新《办法》,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包括:一是矿山建设项目。支持矿山企业为提高或稳定铁矿石产量,新建矿山或对原有矿山实施改扩建工程。二是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项目。三是环境改造项目。以上支持项目包括当年新建项目以及以前年度投入但尚未竣工的续建项目。而原《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冶金独立矿山改扩建项目、矿山维简项目、矿山采矿选矿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等。
  新《办法》还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对矿山建设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对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

黑龙江为国企制定“五年翻番计划”

黑龙江省国资委11月20日介绍,为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转变发展方式,黑龙江省近日出台国有企业“五年翻番计划”,到“十二五”末,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将达1200亿元,利润达40亿元,大项目投资达到900亿元,均比“十一五”末翻一番。

苏海南吁根据行业水平确定国企薪酬

据悉,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收入分配改革,再次强调要“调节过高收入”。如何缩小行业间、岗位间的收入差距,对高收入群体进行调控,乃是舆论最为关注的话题。近日,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对收入分配改革中的“调高”思路进行剖析。在他看来,“调高”任务有三:调控过高的垄断行业收入;调控部分企业高管过高或偏高的收入;调控社会上某些群体的过高收入。
  对于某些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调节,苏海南认为首先是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到不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局面。其次是要通过多种经济手段,调节某些行业、企业通过行政垄断、资源垄断等获得的过高收益,包括控制其销售价格,征收其占用的资源税,让它们将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上缴给国家。而当前,鉴于具有行政垄断、资源垄断地位的基本都是国有企业,就需要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等办法,调控其薪酬总额和薪酬水平的过快增长。
  苏海南解释,所谓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就是将国有企业的薪酬投入产出情况与行业平均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进行比较,据此设定调控上线、中线和下线,为国有企业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如果一家企业的薪资水平高于合理标准,从现实操作上很难直接降低待遇,但原则上可不再为其工资预算做增资安排,这样就能让高收入行业的薪酬少增或不增,调控其与其他企业、行业的差距;而某些国有企业薪酬水平低于合理标准的,则可以增加预算。苏海南强调,这一调控措施应实现“全口径”,不仅涵盖工资待遇,也应将福利、补充保险等囊括在内。其实一些垄断行业平均薪酬水平偏高或过高,但其内部很不平衡,因此,还应该调整内部不合理的差距,让干活多、贡献大、收入却偏低的一线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等人员的薪酬水平在调控的薪酬总量中多占份额。
  对于部分企业高管薪酬过高、偏高的问题,苏海南认为,政策应主要针对国有企业高管和上市公司高管。至于私企、外企,只要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企业老板给管理者高薪乃是其自由,无须干涉。
  其中,对于国有企业高管,苏海南介绍,事实上在2001年以前,大多数国企高管的薪酬是偏低的。在2001年前后,相关政策鼓励让国企高管获得与其管理要素相应的回报,提出逐步提高国企高管薪酬,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此后到2006年,国企高管的薪酬有了很快的提高。而在2006年后,便出现了部分国企高管薪酬过高、偏高的情况。2009年,多部委下文规范央企高管薪酬管理,苏海南认为,这一调控已渐显成效。但央企下属的二三级公司,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的高管,仍有部分处于监管不到位甚至有些实际上是高管自定薪酬的状况。而建立健全对这部分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制度,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管理,苏海南介绍,事实上当前已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由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提出方案,董事长审定批准,再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但这一看似严谨的制度设计,事实上存在诸多问题。苏海南解释,美国的不少跨国公司,就是采用这样的相关程序确定高管薪酬,但事实上仍然是“自定薪酬”。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主席,一般是由董事长聘用的独立董事,听命于董事长。董事会批准的薪酬方案,实际上还是内部人操作。这一个方案提交到股东大会后,中小股东实际上是缺位的,无法对董事长主持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制衡。
  苏海南认为,这样的问题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在华尔街的跨国公司里得到充分的体现,中国的上市公司亦大体如此。此前上市公司高管高达几千万的天价薪酬,也是通过这样一个“合法程序”产生的。苏海南表示,这需要建立相应制度,让中小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就高管的薪酬方案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因为他们是利益相关者。例如在高管的薪酬方案提交股东会时,在法律规范中增加对全体股东披露高管薪酬方案的程序,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形成制衡;中小股东在上市年报里发现高管薪酬过高的问题时,也能通过相应程序提出异议。
  至于社会上的高收入群体,苏海南认为首先要有手段摸清其收入底数;同时规范他们的灰色收入、打击非法收入,加强银行的监管、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在条件具备时,通过开征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方式来调节其过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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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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