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层参考 第45期
深交所发布保荐工作指引评价办法
深交所日前发布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统一适用的《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的《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和《中小板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深交所本次发布的《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主要有五大特点:
一是贯彻简化、便利和降低成本的监管理念,具体体现在规则的简化、保荐工作的简化与便利,以及保荐业务成本的降低三个方面:《保荐工作指引》简化了与现有规则重复的内容,将保荐工作的规范聚焦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规范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且有所侧重的原则,与《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相比,减少了保荐机构需要完成的定期现场检查及培训工作的次数;明确保荐机构报送文件只需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电子文件,增加便利性,降低成本。
二是贯彻了分类监管的理念。规则一方面在整体上减轻了保荐机构的部分持续督导工作,另一方面增加了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要求,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的理念和思路。
三是引导保荐机构高度重视持续督导工作,促进保荐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保荐工作指引》引入了近期深交所在中小板试点的持续督导专员制度,进一步鼓励非试点保荐机构参照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同时引导保荐机构合理确定承销及保荐费用,鼓励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工作进度分期收取保荐费用,从机制上提高持续督导质量。
四是建立了更加客观、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保荐工作评价办法》从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方面全面评价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并将保荐代表人的评价与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挂钩,评价指标更加客观、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是充分尊重市场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在本次制定《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过程中,多次征求了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修改建议,包括调整了保荐机构变更后需要移交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和形式,以及保荐机构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等。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明年起实施
财政部11月16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谢旭人撰文指明未来税制改革目标
据报道,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呼声一直不断,财政部部长谢旭人11月21日撰文指出,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
文章也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税收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健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体系.
"当前存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转移支付制度尚需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文章称.
事权和支出责任清晰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前提,在合理划分政府职能范围和简化政府层级的基础上,遵循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力争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责任划分方面尽快取得明显进展.
文章指出,要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从监管制度、技术操作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近年来,中国财政收入增幅远高于GDP增幅,对财政体制不合理及转移支付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批评声不绝于耳.
数据显示,中国10月全国财政收入10,44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7%,增速较上月继续回升,并创下七个月来最高水准.
**明确税制改革目标**
而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不尽合理,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以及在总体税负中,间接税占比较高,直接税占比较低等问题也屡被诟病.实施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为主的结构性减税也成为本届政府提振经济的重要内容.
谢旭人在文章指出,要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健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这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税制的主要目标.
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最终实现货物与劳务税制的统一,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
同时要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将部分容易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增加消费税应税品目,完善消费税制度,适应消费品升级换代不断加速、一些高端消费品向普通消费品转变以及节约能源资源的要求日益迫切等趋势,适当调整部分消费品的税目和税率.
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将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其他矿产资源等提高从量计征税额,并适时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构建合理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安排税收负担.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在构建地方税体系上,结合上述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将财产行为类有关税收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
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外汇局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11月21日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政策调整后,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二是就相关业务办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备案。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登记原则,取消了大部分常规性业务的事前核准,通过登记方式设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与汇兑额度,银行主要依据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二是便利化原则,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现有的管理环节,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三是风险可控原则,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此次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得到大幅简化并优化。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外汇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准确地在系统中备案。
外汇局出台政策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
据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11月21日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在整合近年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大幅简化管理流程,便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二是简化和规范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管理。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事项标准化、格式化,简化相关申请材料,并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经营所涉外汇账户的管理。
三是规范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须在完成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后,才能办理后续相关外汇业务。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有效防范风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要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查询登记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备案或反馈信息。
大商所发布交割结算细则修正案
大商所日前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修正案,修改后的规则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次修改共涉及十三处条文,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交割配对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和未按时交付发票的处理等。
在交割配对原则的修改上,一是将原规定的直接对买卖双方持仓以“最少配对数”原则配对,改为先按仓库汇总用于交割的卖方仓单,再与买方持仓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然后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相应的,配对时间由原规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对买卖双方进行配对、“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交收日闭市后”)对卖方不同仓库的仓单与买方进行配对,调整为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统一进行。二是滚动交割配对选取买方客户时,将“持仓时间最长买持仓优先”的原则修改为只要客户持有时间最长的持仓,该客户的所有持仓均优先配对。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上,由于交割配对时间调整,因此原规则规定的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日期由“最后交易日后1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上述规则修改后卖方获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时间也相对延迟,将卖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由“最后交割日闭市前”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
此外,修正案还完善了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