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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5期

国家明年起对石油炼化企业征收消费税调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称,从2013年1月1日,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5015,-32.00,-0.63%)(0.8元/升)的税率进行征收。
  公告还表示,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此前,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据了解,2008年,中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税务机关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
  税务总局在对公告进行解读时称,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国土部四举措鼓励油气区块页岩气开发

  国土部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现有油气区块内矿业权重叠问题,提出了四项措施,以鼓励油气区块内的页岩气勘查开采。
  据了解,我国页岩气25万亿立方米的可采资源中,77%在现有的石油天然气区块中,国土部此前两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标都是对这些区块外的空白区进行的。
  为鼓励开展油气区块内的页岩气勘查开采,通知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勘查、开采页岩气,但须依法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或增列勘查、开采矿种,并提交页岩气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二是对具备页岩气资源潜力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区块,其探矿权人不进行页岩气勘查的,由国土部组织论证,在妥善衔接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查施工的前提下,另行设置页岩气探矿权。三是对石油、天然气勘查投入不足、勘查前景不明朗但具备页岩气资源潜力的区块,现石油、天然气探矿权人不开展页岩气勘查的,应当退出石油、天然气区块,由国土部依法设置页岩气探矿权。四是已在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区块内进行页岩气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土部申请变更矿业权或增列勘查、开采矿种。

国家能源局正研究制定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11月20日称,为加快中国页岩气的发展,国家能源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页岩气产业政策》。
  中国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国家,高度重视页岩气发展,制定了《页岩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探明储量,基本完成全国页岩气资源潜力调查与评价,突破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主要装备实现自主化生产,形成一系列国家级页岩气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的页岩气产业政策体系,建成一批页岩气勘探开发区,初步实现规模化生产,2015年页岩气产量为65亿立方米,为未来页岩气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为加快突破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中国政府成立了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大型压裂车、可钻式桥塞等一些关键设备研制已取得初步进展;设立了四川长宁-威远、滇黔北昭通和陕西延安三个国家页岩气示范区;今年11月1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了页岩气补贴政策,将有效推进页岩气的发展,提高企业在页岩气领域的积极性。为加快中国页岩气的发展,国家能源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页岩气产业政策》。

两部委规范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印发办法,规范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办法,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产业绿色采选、冶炼,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内容: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采选、冶炼环保技术改造;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稀土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对于支持方式及标准,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
  ——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
两部门强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与计划严重脱节的,财政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一票否决”的原则,下一年度不再对项目单位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我国拟规定工程建设严禁违法分包等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2日公布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干预工程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政府及其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款和劳务费也作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工程未取得投资部门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拨款证明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企业核定劳务量,结算劳务费用;施工单位或者劳务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劳务费用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分包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其他单位不得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并支付因缩短工期增加的相关费用,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监理费用。

四部委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通知》规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通知》还要求,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明年重启

  工信部、卫生部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的实施方案》,明确药品定点生产将于2013年正式启动。对于各方最关心的定点药品定价问题,据接近发改委人士披露,“薄利”将是未来定价的首要原则。
  根据方案规定,工信部、卫生部、发改委和药监局将组成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负责确定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实施方案,初步拟于2012年11月公示初选品种,2013年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程序。先期将选择5-10个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化学药品种开展试点,主要目标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稳定问题,对定点生产品种各地不再单独进行基药招标。记者了解到,随着药品定点生产工作的推进,未来儿童用药、急救用解毒药等短缺品种有可能入选试点。
  其中,工信部将负责试点的牵头组织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制订招标选择定点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规则,经“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后组织具体的招标工作等;卫生部则主要负责制订定点生产品种清单,汇总各地定点生产品种的需求数量,以及负责采购过程的协调管理等。
  据了解,药品定点生产并非首次实行。早在2007年,我国曾一度推行定点生产,但因统一定价过低等问题,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而此次在定价方面,根据方案,仍将由发改委负责制定定点生产品种的统一采购价格,将保证给予生产企业合理盈利以调动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一定会留出部分盈利空间。”接近发改委人士表示,“但不会让企业赚太多,薄利是首要原则。”
  在具体企业定点选择上,根据方案,定点生产企业应具有综合实力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高、既往生产销售情况好、原料药配套能力强等条件,能够保障品种稳定供应。每个试点品种的定点生产企业原则上为2家,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每2年1次。

政策要闻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11月20日举行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已正式成立。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战略、政策法规;协调推动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诉受理及相关处理的运行机制;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统筹策划、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切实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银行产品和服务设计、营销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完善和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着力建设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

▲仿制药行业质量一致性评价启动

  据报道仿制药行业的新一轮洗牌正在悄然展开。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11月22日发布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称,由于早期批准的仿制药研究基础相对薄弱,部分仿制药质量与被仿制药差距较大,尚不能达到被仿制药的临床疗效。因此,《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用5~10年时间,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比对研究,使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达到一致。
  上述方案称,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要淘汰内在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品种,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提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目前,我国批准上市的药品1.6万种,药品批准文号18.7万个。其中,化学药品0.7万种,批准文号12.1万,绝大多数为仿制药。
北京某券商医药行业分析师表示,此次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将会淘汰一批产品或企业,使仿制药行业继续分化,有些仿制药企业肯定会由此出局,而好的企业如恒瑞医药(600276)等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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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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