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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9期

部委决策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指出,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决定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为:
  一是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是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国务院确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八项重点任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在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会议确定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调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科学布局线网,优化节点设置,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设施、装备水平,提高公共交通舒适性。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建设。推进换乘枢纽及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将其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
    (三)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四)加大政府投入。城市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十二五”期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五)拓宽投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六)保障公交路权优先。增加划设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加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
    (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
    (八)规范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此外,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王岐山强调围绕民生问题集中整治侵权假冒行为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10月9日在京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第四季度打击侵权假冒及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他强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重拳出击,集中整治侵权假冒行为。
  王岐山强调,第四季度要重点整治假冒伪劣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及建材、强制性认证产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要继续打击商标侵权假冒特别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民称、包装、装潢以及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利用网络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巩固中央和省级机关软件正版化成果,加大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将使用正版软件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范围,确保按时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积极探索推进中央企业、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
  王岐山指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是一个历史时期的任务。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立足当前,突出阶段性目标,集中整治,打出声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又要着眼长远,积极完善治本措施,实施可持续地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王岐山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创新环境紧密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宣传一批诚信经营的优秀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周小川表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0月8日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表示,目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金融改革和支持经济增长的任务很重。
  周小川指出,尽管过去10年中国金融业改革成就显著,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十分严峻,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还在不断加强,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金融改革和支持经济增长的任务很重。
  对此,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认为,随着两次下调利率等政策效果的显现,预计四季度的经济会出现温和反弹。

证监会将明确QFII所得税政策

    据报道, 继QFII审批提速后,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节前已有一批新的境外机构获批QFII资格,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明确QFII所得税政策。
    近期,证监会和外汇局加快了QFII审批速度。今年以来,已新批准52家境外机构QFII资格和91.78亿美元投资额度。4月,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宣布新增500亿美元QFII投资额度,QFII总投资额度扩大到800亿美元。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大幅降低QFII资格要求,提高持股比例上限,增加运作便利。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协商,推动尽快明确QFII所得税政策,放宽投资额度和资金汇出入的限制,创造更好投资环境,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组团赴美国、加拿大、欧洲、韩国和日本、中东地区,向境外养老金等长期投资机构介绍中国资本市场和QFII制度发展情况,鼓励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

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10月11日正式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监管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
  自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七项调整。
  一是修改了公司准入条件。考虑到股权明晰是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监管办法》第三条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准入条件。同时,鉴于“主营业务明确”的规定难以用一个确切的标准衡量,删除了相关要求。
   二是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建议,《监管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三是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认为“1000万元”的豁免标准偏低。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个体情况差异较大,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绝对值改为相对值,规定“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
  四是增加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求。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事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查处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担心公司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未来能否到交易所上市。因此,《监管办法》第六十条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六是适当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在《监管办法》中适当增加了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是明确本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建议明确将此前股东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处理办法。为此,《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最后,该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我会将尽快推出相关配套规则,力争在明年1月1日《监管办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

证监会发布2011年年报体检报告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10月8日发布《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从2011年年报披露的总体情况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但《报告》指出部分公司年报存在简单错误。对此,报告表示,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
    报告指出,从2011年年报披露的总体情况看,上市公司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进一步增强,对重要交易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但是,从年报披露细节看,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公司年报存在简单错误,影响了年报信息的严肃性。一些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报表项目与附注信息勾稽关系不正确、报表项目串行、涉及金额的项目数字正负号相反、账龄分析表未及时更新、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互矛盾等简单错误。同时,相当数量的公司并不重视以前年度可比信息的披露,可比信息与上年度法定报表数字存在差别,难以与本期信息对照阅读。
    报告说,这些简单错误的存在不仅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也是部分公司财务信息被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重要会计政策披露未体现企业特点,对使用者评判公司财务信息的有用性有待提升。目前,照搬照抄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投资者真正想了解和看到的体现公司业务特点的会计政策披露较少,报表使用者无法知悉公司的实际会计处理情况。
    三是部分公司报表项目列示较为机械,有些项目未完全反映经济实质。部分企业在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受旧有会计制度体系的影响较大,仍比较机械地理解和执行准则。
    在年报分析中,监管部门发现,对于个别重要会计处理问题,实务操作中处理方法仍存在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目前上市房地产公司均结合准则的原则性规定确定了自身的收入确认政策,但这些政策反映的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很大,影响了不同房地产公司间收入的可比性。
    对于年报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报告称,年报分析中发现的部分问题如果经核实属于违背准则处理规定,导致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上市公司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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