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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9期

发改委批准设立首个国家级陆相页岩气示范区

  近日,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延长石油延安国家级陆相页岩气示范区”, 示范区面积4000平方公里, “十二五”期间安排探明地质储量1500亿立方米以上,建成产能5亿立方米以上。
  页岩气根据沉积条件的不同分为海相和陆相。与北美页岩气主要形成于海相富有机质泥页岩层系不同,中国沉积盆地在多旋回的构造演化过程中,发育了海相、陆相及海陆过渡相三类富含有机质的泥页岩层系。
  据悉,国家发改委要求该示范区实现三项目标:一是建立陆相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体系。构建我国陆相页岩气地质理论体系,完善陆相页岩气勘探开发工艺技术,编制陆相页岩气勘探开发行业标准。二是探索提高陆相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效益的途径。三是总结制定压裂返排液排放和循环利用规范,实现页岩气绿色开采。
  为了支持示范区目标任务的完成,国家能源局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应享受的政策,建设过程中产出的页岩气要综合利用,不得放空,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页岩气贸易、运输、销售和利用环节的监管机制,落实市场定价,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页岩气基础设施。
  今年3月出台的《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提出,“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任务是对页岩气资源评价技术进行科技攻关,总结海相和陆相页岩气成藏机理、富集规律,建立不同类型的页岩气成藏模式。规划还布局了页岩气勘探开发,以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云南、江西、安徽、江苏、陕西、河南、辽宁、新疆等13个省区为重点,建设长宁、威远、延安、神府-临兴、沁源、寿阳等19个页岩气勘探开发区。今年四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十二五”期间设立四川长宁—威远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目前,海相页岩气勘探已在四川盆地南部威远和长宁地区海相层系获单井突破。

民政部规定社会团体不得挂名参与活动收取费用

    民政部10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此外,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针对“卖牌子”敛财乱象,《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规定》还指出,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规定》还要求,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规定》还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活动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工信部公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10月11日公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对从事废钢铁加工企业在布局与建设,工艺、规模、设备以及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准入条件》全面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其要求: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方米。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方米。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准入条件》还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业内人士认为,《准入条件》的出台将在加强环保的同时,提高废钢加工行业集中度以及废钢加工水平,有利于保障钢铁企业的资源供给。

政策要闻

财政部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税收归属不变

  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继北京之后,江苏、安徽两省于10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福建省和广东省将于11月1日启动试点,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将于12月1日启动试点。
 
财政追加2012年公租房和城市棚改专项资金50亿

    近日,中央财政追加下达2012年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50亿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财政部表示,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支持各地做好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987亿元。

国家海洋局出台意见落实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精神,结合当前我国水资源需求和海水淡化工作实际,切实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意见表示,开发利用海水是解决我国沿海、海岛乃至内陆近海地区淡水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海水淡化产业已成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根据意见,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要重点做好七项工作:
  一是支持海水淡化技术研发与应用,二是健全海水淡化标准体系建设,三是保障海水淡化工程用海供给,四是促进海水淡化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五是加强海水淡化工程运行监测评估,六是加快开展海水淡化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七是加大海水淡化宣传和培训力度。

安监总局责令无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有序退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0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煤矿事故警示通报》,通报指出,对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依法坚决责令其有序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安监总局要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坚持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三项制度。煤矿企业要完善通风系统,严防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和施工。对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依法坚决责令其有序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工商总局加强三类交通行业重点市场监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要求各地综合运用监管手段,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
  在整顿和规范报废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方面,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方面,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以及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外其他零配件或不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在整顿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方面,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对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销售应报废汽车、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两部委颁布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联合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统一了医疗收费票据式样、防伪措施和监制章,规范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管理,明确提出了将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监管。

外交部成立国际经济司

外交部10月9日举行国际经济司成立大会。据悉,国际经济司首任司长由中国前驻荷兰大使张军担任。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当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国际经济司负责的工作主要包括:中国领导人出席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等重大峰会的筹备及后续行动;会同国内有关部门,从政治和外交上协调、研究和参与联合国及有关国际、区域合作框架内的经济与发展合作及相关业务;研究全球经济治理、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及制度、规则建设、区域经济合作有关问题。

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负责创业板监管

    证监会10月11日宣布,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新设立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主要职责旨在拟订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协调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订监管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主板和中小板企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协调有关机构处理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国资改革

国资委要求央企对预算差异说明原因

    国资委10月10日发布消息称,已正式启动2013年全国央企预算编制工作。据悉,各大央企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对上年度预算调整、完成情况,本年度预算调整情况作出说明,尤其是实际支出金额与年初企业预算存在差异的,更要详细说明。
  国资委要求,央企在投资、筹资、人工成本等实际发生额与年初预算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此次的预算编制工作中加以详细说明。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直言,国内央企确有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现象。一方面有责任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预算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预算的制定不科学的因素。此外,也有市场出现非预期的情况所致。未来如果想要规避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情况,应加强预算规划的科学性,提高预算的执行力度,责任部门具体化,并强制控制,要求其坚决执行。
  他指出,央企预算文件作为规范和控制央企行为的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在央企计划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受到相关部门执行力度以及市场非预期变化等因素所导致的实际支出金额高于预算金额的现象实属正常。
  国资委表示,央企对上年度预算调整情况进行说明时,其中至少应包括主要财务及生产经营指标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等,调整原因包括市场形势变化、合并范围变化、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公允价值变动等对损益和资产负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国资委强调,一是分主要业务板块对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二是对重要财务指标的实际完成数与调整后的预算数差异原因进行说明,其中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利润总额等项目的差异原因说明,不得简单地以数字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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