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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7期

ETF场内交易酝酿采用T+0机制

  业内人士9月19日透露,ETF场内交易酝酿采用T+0机制,即当天能够多次买卖同一只ETF。T+0交易在技术上不存在障碍,如果监管层允许,初期可能会采取试点形式。分析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提升ETF交易活跃度,提高市场定价效率。
  借助ETF可以进行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和二级市场交易的特点,目前可以通过日内回转交易变相实现ETF场内交易的T+0,即投资者可以用当日买入的一揽子股票申购ETF份额并在二级市场卖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也可以立即赎回成一揽子股票,并在当日卖出。而真正意义的T+0交易是当日场内买入ETF份额,当日即可以卖出,并能够多次交易。若允许ETF场内T+0交易,将有利于降低套利难度。
  市场人士介绍,ETF的行情主要来自标的指数表现和折溢价空间,以这两种行情为目标的投资者往往不同。针对指数表现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主要基于对市场的判断进行波段操作,而折溢价套利者基本是进行无风险套利,无需市场判断。ETFT+0交易制度将成为这两类投资之间的润滑剂,通过降低套利者的冲击成本,令套利更加容易。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层需要综合考虑放开ETF场内T+0交易的影响,推出时间表目前尚未明确。

保监会公布险企投资PE不动产报告细则

  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该说明要求,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展其他股权投资和规模或比例达到有关标准的不动产投资(含自用性不动产,下同),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要件及要点包括:书面报告(申请),报告(申请)事项包括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比例、关联交易、合规情况和决策程序等,并说明投资协议签署时点;决策文件及承诺书;内部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和法律意见书等;合同文本;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
  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必备的分析论证要素外,还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或规划,提供未来一年偿付能力预测和股权投资压力测试。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要件及要点与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要件及要点类似,主要包括书面报告等相关文件。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报告要件及要点方面,书面报告中需明确不动产类别(自用或投资)、投资方式(股权或物权)、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金额、持有期限、关联交易、合规情况和决策程序、相关投资协议签署时点等。投资养老项目的,还应当说明投资意向确定时点。

保监会将采取措施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9月19日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上指出,大病保险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降低承办费用和管理成本;同时,保监会将采取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措施,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
  项俊波强调,保险业开展大病保险可以提高统筹层次,放大保障效应,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有效降低诊疗成本。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遵循科学定价、审慎定价原则,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要进入基金池,用于提高保障水平或滚存到下年度。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
  他表示,保监会目前正在制定规范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和大病保险示范产品,细化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统一和规范服务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参保人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从严把好大病保险市场准入关。
此前,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部门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这是医改机制方面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保监会严打保险欺诈行为

  中国保监会9月20日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保险行业反欺诈重点工作。保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强调,必须继续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陈新权指出,当前,保险欺诈行为出现新特点、新趋势。职业型欺诈在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机会型欺诈在车险、健康险和政策性农险领域多发。反保险欺诈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反欺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刑事打击力度尚需加强。
  他要求,要将“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这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保险欺诈行为列为反欺诈重点。监管部门应加大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在案件管理和风险防范中有责任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险机构应以防范欺诈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欺诈,坚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内部发生的欺诈,要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积极开展欺诈风险警示教育。
  陈新权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业反欺诈有八项重点工作:一是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二是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三是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四是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五是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六是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七是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八是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中国未来三年将取缔关闭约2万座金属非金属矿山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9月19日召开的全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暨“打非治违”工作推进会上指出,中国将从现在起到2015年底,取缔关闭约2万座非法违法、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尽快解决金属非金属矿山“多、小、散、差”的问题,继续降低非煤矿山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杨栋梁说,目前中国仍有9万余座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中95%为小型矿山。这些小矿山大部分没有正规设计,开采工艺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严重不足。一些矿山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导致的事故多发。
  据介绍,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是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矿山,包括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存在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等。此外,工作重点还包括隐患严重、限期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以及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矿山。
  杨栋梁说,整顿关闭工作要保护先进,淘汰落后,关小扶大,有序推进。要鼓励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整合兼并其他矿山。同时,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关键技术,建设一批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努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国家将发布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

消息人士9月17日披露,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将出台对药品流通行业变革发展具有指导性的《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内人士指出,该《意见》与即将发布的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对国内药品流通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意见》力图解决目前医药流通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从政策等各方面给予药品流通企业间的并购予以支持,清除并购的政策障碍。
  二是规范医院药品的流通程序,解决医生拿药品提成问题。
  “除了通过并购减少药品流通企业外,医生从药品中拿提成的现状必须改变。如果不能除去这部分利润,企业的并购也失去了意义。”该消息人士透露,药价虚高的流通环节还应包括医院中的“流通”——向医生支付30%左右的药提成费用。据透露,《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将“暗扣”变“明扣”。暗扣是指药品分销企业给医生个人的提成,明扣则是将暗扣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变成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讨价还价,医院将这笔收入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
  三是充分保护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利润,保障药品质量。
  消息人士指出,县乡等基层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消费量很小、地方偏远,因此基层基本药物配送成本很高,利润较低,药品批发企业只能放弃这块市场。“大中批发企业不做这事,县乡基本药物质量没法保障。”他指出,《意见》将对承担基本药物配送任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四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

三部委发通知要求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药价降低1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9月19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各地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  
《通知》规定,取消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医院的药品价格要降低15%左右。《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积极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多种收费方式相互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切实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通知》指出,各地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要与财政、医保等政策进行衔接,同步推进,充分发挥政策合力。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会议指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推动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医药价格改革是县级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的补偿机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会议强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做到三个“同步”。即,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价格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价格、控制药品费用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规范诊疗用药行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提高医保支付水平、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同步,确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会议要求,各地要积极有序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跟踪监测,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发改委鼓励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发展

发改委9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发展,形成以全国性、区域性骨干企业为主体的遍及城乡的药品流通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方位多环节,设立信用评价体系和奖惩措施,切实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指导意见在研制环节、产品质量、流通体系、招标采购、临床使用、广告监管、安全领域规范了各行为主体的义务。  
  对容易爆发问题的研制环节,意见要求建立信用评级和风险预紧与通报制度,通过“黑名单”、“不良记录”等方式,发挥市场调节与社会监督作用。在质量监督环节,意见要求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监管和风险管理。  
  在招标采购机制上,意见提出要对招标中的虚假证明、恶意竞标、行贿受贿等行为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在广告监管方面,意见指出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及时查处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并且将生产经营商列入“黑名单”,规范广告发布活动。

五部委规范汽车和摩托车出口秩序

    日前,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整顿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
  《通知》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全地形车的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求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中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出口资格。
  《通知》规定,未来我国出口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申请出口资质的汽车生产企业被分为五类。第一类及第四类可授权出口营业企业;对于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列为五类企业,自2014年起只允许自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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