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服务中心 > 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 >> 企业高层参考 第17期

企业高层参考 第17期

证监会连发四大政策

据悉,4月27日,证监会降低期货交易手续费,并研究减少股票交易费用;28日,证监会正式公布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取消网下机构3个月的锁定期,并推出五条新规遏制新股炒作;29日,沪深两大交易所同时发布主板以及中小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30日,证监会降低A股交易的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0.087‰双向收取。这一套组合拳的连续发力,对整个市场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对股市长期形成利好。
  27日期货交易所大幅下调手续费均降30%
  证监会27日宣布,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将降低所有期货交易品种的手续费标准,各品种降费比例从12.5%到50%不等,期货交易所手续费水平整体下降30%左右,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将从6月1日起执行。
  28日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公布
  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4月18号晚24点,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1650件,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意见占比是96.5%,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二是要求会计师和事务所提高职业能力,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第三点是建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上市的批文后,可以在有效期内根据市场的行情自主选择启动发行的时机。第四个方面是行业市盈率是询价和定价的参照,而不应该成为指导价。第五个方面是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应该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监管部门也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回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发行人可以自主选择发起时间窗口的规定。
  指导意见中还有一条提到,如果发行人的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25%,需要补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监管部门对此解释说,《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这个规则对逐步改变我国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场特征有积极意义。
  29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4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上交所也发布了《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深交所新退市方案中新增和变更了7项退市条件。包括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七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根上交所发布的方案,上交所上市公司新增了8条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据介绍,两个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具体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沪、深交易所答记者问时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为使市场保持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0日证监会宣布降低A股交易费总体降幅25%
  4月3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宣布,降低A股交易的相关收费标准,总体降幅为25%。调整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0.087‰双向收取;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A股交易过户费将按照成交面额的0.375‰双向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30日发布通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对上证所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根据通知,届时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交易额0.11‰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我国交强险正式对外资开放

  据悉,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这是中国内地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公司一直被挡在交强险业务的门外。
  在我国,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两大块。车主可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购买,但理赔的麻烦程度让人望而却步,“就买一家”成为车主购买车险的首选,因此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捆绑销售的局面。
  由于只能经营商业车险,在华外资财险公司不得不采用与本地同行合作、分别承保的方式,曲线进入市场,但成本高昂、方式受限、手续烦琐,使得外资公司在内地车险市场的拓展举步维艰,无形中少了很多潜在客户。
  据悉,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有21家。由于交强险业务一直未放开,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

国税总局明确不存在另开征PE“浮盈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日前明确在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与副会长以上单位的代表进行座谈交流时指出,不存在另行开征PE“浮盈税”问题。
前一段时间,市场传闻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总”)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PE)另行开征“浮盈税”。一些机构为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适用40%的较高税率,但只能征一道税。消息传开,市场又误传个人投资者在承受40%浮盈税的同时,仍需承担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固有的所得税(税率为5%至35%),以及5%营业税。三项相加,总税负接近80%。
针对此,孙午珊明确指出,税总近年来所研究起草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是与2008年财政部和税总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2008年159号文”)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不存在另行开征“浮盈税”问题。
  按照2008年159号文,合伙制基金虽然适用“先分后税”原则,但是“应纳税所得”即税基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执行。而按照2000年出台的91号文,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分配,还是留成,自然人合伙人都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在合伙企业环节划分税基,再在合伙人环节缴税”原则,有效地避免了公司制基金所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不过,在合伙制PE所得税税负已经显著低于公司制PE的情况下,很多地方为借助PE招商引资,仍是不顾违背国家政策,针对合伙制基金出台了不少越权减免税优惠政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可能是对159号文的重申和细化,也意在厘清地方混乱的PE税收优惠。
  而针对代表提出的“可否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减轻股权投资企业税负”问题,孙午珊则回应称,与国外相比,我国主要是流转税税负较重,所得税税负则相对较轻。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结构性减税应主要是调整和减轻流转税税负。
  多位与会PE界人士表示,税总研究制订全国统一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有利于解决目前各地方税收政策不统一和基金管理公司无所适从的问题。

国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去年国务院专门发文,明确要继续完善财税等激励措施,引导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发展。此次两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通知还指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五”我国拟批准34项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我国首个能源科技规划,国家能源局5月3日正式发布《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明确“十二五”期间,我国拟批准34项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据悉,“十二五”期间,我国拟通过加强和规范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示范工程在加快能源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为实现我国由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向能源科技强国转变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勘探与开采技术、加工与转化技术、发电与输配电技术以及新能源技术等四个方面,确定19个能源应用技术和工程示范重大专项,并针对重大专项中需要突破的关键技术,规划37项重大技术研究、24项重大技术装备、34项重大示范工程和36个技术创新平台。其中,在勘探与开采技术方面,我国将规划大型矿井快速施工与工作面自动化示范工程、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等7项工程;在加工与转化技术方面,规划煤制清洁燃料示范工程、煤电化热一体化示范工程等5项工程;在发电与输配电技术方面,规划分布式能源燃气轮机发电技术示范工程、智能电网示范工程等10项工程;在新能源技术方面,规划自主知识产权先进压水堆核电示范工程、大规模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示范工程、农业废弃物制备生物燃气及其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等12项工程。

工信部发布工业通信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3日发布《工业通信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期,我国工业通信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建立起工业通信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规划还提出,到“十二五”末期,我国将形成较完善的指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淘汰一批安全保障差、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生产能力,安全产业健康发展,技术进步明显加快。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工业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有七项: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严格行业准入;统筹安全发展规划布局;推动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进步;培育和发展安全产业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升传统产业安全水平,引导高危行业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管理能力;加强民爆、通信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活动预告更多>>
热点关注更多>>
项目推荐更多>>
栏目总排行
省企联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