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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1期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七月起实施

工信部、环保部近日联合发布《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从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布局、生产能力、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准入和退出措施。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
  同时,《准入条件》规定,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项目;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生产项目;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应予以淘汰。
  对于环保与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封闭式的生产设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远离各类环境敏感区。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及工伤保险等情况,组织岗前、岗中、离岗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劳动者结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进行驱铅治疗。
《准入条件》强调,环保部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告。工信部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信部提高玻纤行业准入标准

  工信部5月30日发布《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表示,新版的准入条件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跟不上行业发展步伐的企业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据了解,与2007年的准入条件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特点是门槛全面提高。例如,在企业布局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原则上禁止没有能源优势的地区新建、改扩建玻璃球、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生产线。
  征求意见稿不但提高了玻璃纤维行业在企业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准入门槛,还新增了产品质量方面的准入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玻璃纤维产品必须符合GB/T 18371-2008或GB/T 18369-2008所规定的质量要求。玄武岩纤维拉丝产品必须符合GB/T 25045-2010等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玻璃球产品必须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玻璃纤维制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政策要闻

▲我国启动实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将对重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启动实施分类监管。
  这个办法规定,质检部门将实施“企业分类+产品分级”的二维监管模式。其中,依据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将工业企业划分为AA、A、B、C等四个类别;依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将工业产品划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等三个等级。质检部门将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和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和加严监管等差异化监管方式。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人表示,工业企业量大面广,质量监管保障能力不足。实施分类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将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这既有利于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责任,又有利于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降低和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同时,质检总局还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等配套办法,明确了企业分类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等要求。目前,质检总局已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年内所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基本实现分类监管。

▲大型零售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延长至7月底

5月25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目前正稳步推进。经国务院同意,清理整顿结束时间由6月底延长至9月底,联合检查结束时间调整到7月底。
  姜增伟表示,前一段时间,各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稳步推进。截至目前,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76家企业中,60家企业报告了自查发现的问题,涉及金额1.04亿元。但仍有部分地区和企业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扎实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工作。
  姜增伟强调,检查工作要覆盖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总部及门店,通过随机抽取查阅合同、查看财务数据及服务记录、与供应商座谈、深挖举报投诉线索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要督促企业认真复查,限期报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自查出问题并纠正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自查没有报告问题的企业,检查发现问题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中金所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中金所5月30日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配套通知,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由100手调升至300手,同时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标准,并对相应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予以调整。
  据悉,持仓限额制度作为期货市场的一项基础性风险控制制度,对股指期货的平稳起步和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前夕,中金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高标准、稳起步、严监管”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由筹备初期的600手调整至100手。从市场两年多来的运行情况看,100手的持仓限额标准基本适应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市场特征和监管需要。
  随着市场规模和套期保值需求的扩大,偏低的持仓限额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参与深度和持仓结构的优化。与境外市场相比,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标准远低于同类产品的标准,适度提高持仓限额标准风险可控,调整的必要性和条件已具备。
  中金所称,本着进一步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目的,中金所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标准由100手调整至300手。本次持仓限额标准调整后,中金所将逐步建立起持仓限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在严控市场风险的同时深化市场功能发挥,更好满足股票现货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需要。
据了解,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

  ▲基金法修改草案有望近期提交审议

  权威人士5月28日透露,就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草案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有望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法的看点主要集中在有关私募基金的规定和公募基金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等方面。
  针对目前契约型基金这种单一形式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主观意志的问题,基金法在组织形式方面做了有益的创新,即在契约型的基础上衍生两种新的形式——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
  权威人士透露,此次修法涉及私募基金的内容较多。一是扩大法律调整对象的范围,将证券投资类私募纳入,其他领域的私募也有一部分要纳入,但有待最后确定;二是对私募基金专门做了一章的规定,将原来基金法的内容纳入,并做进一步规范补充;三是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范围进行明确;四是规定了私募基金合同的内容,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等做了一系列规定。
针对公募基金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基金业发展状况,修改草案对基金的估值、销售、登记、咨询等服务内容都做了修改补充。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根据通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煤监局将对6个重点产煤省市进行异地专项监察执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5月25日发布通知说,为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抽调部分省级煤矿安监局监察人员于6月上、中旬对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6个重点产煤省市进行异地专项监察执法。
  此次专项监察针对地方政府的检查内容包括:对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跟踪整改情况;落实煤矿瓦斯、水害防治规定和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等。
  监察煤矿企业的内容则包括:取得有关证照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下井等管理制度情况;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安全标准、规定情况;落实《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国资改革

国资委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制

国务院国资委5月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现途径和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即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改制企业要依法承继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资委正探索将适当比例国有产权划入社保基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5月25日在21世纪中国资本市场年会上透露,国资委目前正在探索从国有产权里面划出一部分进入社保基金。  
  李保民表示,现阶段国资委还是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产权交叉持股。除了央企和地方企业交叉持股以外,公有产权如何进行划分和持有是目前更多关心的议题。据悉,国资委目前正在探索从国有产权里面划出一部分进入社保基金。“这种做法既对形成产权化和多元化有益,又可以形成资产。”李保民说,“通过社保基金投资央企、投资国有企业,以此来发展我们的实体经济,这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李保民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当中要率先在产权多元化上下工夫,只有通过股权多元化和整体上市,才能优化资源的配置。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使股权投资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使国有资产从量上得到提高,发现更多的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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