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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1期

上市保险公司获准发行次级可转债

  据报道,保监会6月1日发布通知称,决定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
  按保监会规定,除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还应当符合四项条件,即破产清偿时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次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次级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加之股市萎靡不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频频告急。自去年年底以来,监管层不断释放“完善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信号。此次上市保险公司获准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日前,中国平安成为首个获准发行A股次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票面利率不超过3%。
  保监会在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和标准另行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报送股东大会有关次级可转债发行的决议、发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报送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和次级可转债等附属资本工具的发行总额、余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为审慎起见,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必须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且必须在保监会批准次级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发行人应当对次级可转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应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详细说明次级可转债赎回、回售和转股的情况,及其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明确。
  2006年,中国证监会制定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等管理人员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公告称,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还称,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强调,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该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有关部门仅对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这些公司也参照上述做法。

发改委强调压缩钢铁产能

  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副巡视员李忠娟日前在“钢铁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专题工作会”上指出,为推进钢铁产业的结构调整工作,新规划钢铁项目建设均以压缩钢铁产能为前提,并要发挥沿海优势,资源、能源亦要以全球配置为主,创新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不断提高竞争力。她称,发改委已核准广东湛江、广西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其中广东累计压缩粗钢产能1614万吨,广西和武钢则累计压缩粗钢产能1070万吨。
  李忠娟表示,“十二五”时期是中国钢铁产业加大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产能过剩为控制总量和调整结构提供了市场环境,生态环境和要素制约迫使产业转变粗放发展方式,高成本低效益促使企业主动结构调整,竞争力才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
  就下一步要重点推进的工作,会议提出,加强对重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支持,有序推进重点城市钢厂搬迁。李忠娟表示,山东省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已经启动,减量调整已成为业内共识,各部门要力争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而河北省亦要抓紧修改完善结构调整试点方案,方案要体现大幅压缩产能、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的理念,依托现有企业集团推动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
至于已列入《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调整规划》、建设条件成熟的城市钢厂搬迁项目,要抓紧办理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核准相关手续,发改委将按程序办理核准手续。此外,加快对现有产能存量调整步伐,发改委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调整存量违规建设产能的方案,并报请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问题,发改委亦将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深入调研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两部委发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5月28日联合下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7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该项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以及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情况。
  而油污损害由战争、敌对行为造成或者由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排放油类物质造成的;索赔人不能证明油污损害由船舶造成的;因油污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油污损害等情况则不得动用该基金赔偿。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上述办法称,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督促补缴;拒不缴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中医药“十二五”规划出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发布了《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规划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当前面临的形势做出了具体分析,明确了中医药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同时提出了未来几年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十一项重点任务,并对相关保障政策和措施做了具体的阐释。
  力争100%的地市建有地市级中医医院
  为了更好地利用中医药医疗资源,规划指出,到2015年,中医医院(所)预期达到3397所,2010年为3232所。
  “力争100%的地市建有地市级中医医院,70%的县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规划对2015年的中医院建设提出了具体目标。
  同时,规划还强调,到2015年,中医医院总诊疗人次争取超过5.5亿人次,中医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重超过60%。
  每个县级中医医院都有特色中医专科
  为了更好满足城乡基层群众对中医医疗的需求,规划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省(区、市)要建设好省级中医医院,形成区域中医药诊疗中心,每个地(市)至少建设好一所地(市)中医医院。
  规划规定,在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方面,到2015年,再建一批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中医专科(专病),力争每个县级中医医院都有特色中医专科(专病).
  规划强调,“十二五”期间,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一批标准化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和标准化中医科中药房。依托现有中医药资源,每个省(区、市)建好至少1个省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每个县(市、区)建好1个县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
  确定10余种现代重大疑难疾病进行中医药防治研究攻关
  “到2015年,力争有3个现代重大疑难疾病防治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规划明确强调,要以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基础平台,遴选确定10余种现代重大疑难疾病进行中医药防治研究攻关,以提高现代重大疑难疾病防治方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为目标,开展临床验证与评价研究,实现防治方案的优化和推广应用。
  规划指出,要选择中医药具有疗效优势的30种常见病,对其病证结合诊断标准、辨证规范、临床实用技术操作规范、中医药诊疗手段和方法等进行系统整理研究,形成规范并加以推广。
  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以重点专科(专病)为基础,一批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诊疗协作中心将全面建设起来,还将系统地梳理和临床验证中医优势病种,优化形成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
  推进中医药科技继承与创新
  面对中医传承问题,规划指出,要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及临床诊疗经验的传承研究;挖掘、整理、总结和利用民间医药知识与技术。
  规划强调,“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中医原创思维、中药方剂基础、针灸经络基础研究。在中医药现代传承方面,对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辨证论治方法运用信息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开展总结研究,建立一批中医古籍保护与利用中心。
  规划还提出,要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的熟化研究,开发研制一批符合中医医理和临床规律的诊疗仪器设备,加强面向农村基层的中医药适宜技术筛选,筛选、评价一批民间医药验方及诊疗技术。
  培养1.5万名中医临床骨干
  在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规划规定,到2015年,为县级医疗机构培养1.5万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含500名民族医药人员),对5万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中医人员进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专业大专学历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含基层民族医药人员),为城乡基层培养3万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继续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落实完善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遴选700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配备1400名继承人;开展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遴选1000名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进行培养;造就一批国家中医中青年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到2015年,建成1000个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和100个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基地(工作室).
  在规划中,除了对上述重点领域的任务明确要求外,还对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发展、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法制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等重点工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7月1日起将征收处理基金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于日前联合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这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办法指出,缴纳该基金对象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其中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办法明确,基金将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其中: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根据办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办法规定,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
  完成拆解处理享补贴
  对于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等。
  办法同时规定,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整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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