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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1期

银行同业代付会计处理规则明确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财政部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财政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消。上述会计处理和列报要求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考虑到同业代付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财政部建议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银监会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据悉,银监会近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
  《实施意见》指出,要坚持审慎监管,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稳步发展。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和其他风险。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银行业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证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5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通知”称,将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同时,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通知”表示将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具体措施包括: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
  “通知”指出,要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同时,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证监会和保监会将对保险资金入市给予更大政策支持

权威人士6月1日透露,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将在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入市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未来将允许保险资金以专户或定向资管形式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管理.
  上述人士说,保险资金近期拟加大入市力度.目前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处于低位,有统计显示保险机构近期股票持仓比例持续增加.
  据报道,不少保险公司客户有意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进行管理,但由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目前还无法实现.
  据权威人士透露,近日证监会和保监会就保险资金运用、加强监管合作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会商,上述问题有望于近期得以解决。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目前只能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机构进行资产管理.而为了更好地利用证券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对于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多家保险公司意愿强烈.
  而保险资金一旦获准以专户或定向资管形式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管理,将为保险机构开拓新的业务渠道,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提供的个性化投资服务.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去年底保险业资产持有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约为11%,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证监会明确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5月30日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股定价中行业市盈率的比较口径,并规定定价中出现三种情形的公司将重新上发审会。
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种情形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首先,由于巨额超募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这种情况下,拟上市企业应重新上发审会审核。其次,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第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通知还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
  通知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需召开董事会对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通知还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规定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证监会将严查造假上市

中国证监会5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将严查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和利润操纵。
  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意见要求,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根据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交所发布ETF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上交所5月25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指引》对证券公司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发布为国内ETF市场引入了“做市商制度”。
  《指引》未对证券公司开展此项业务设置过高门槛,凡具备ETF代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取得基金公司认可后,即可提出为一只或多只基金产品提供服务。根据《指引》,流动性服务商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和对应的交易单元,买卖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超过1%,最小报价数量不低于10000份,连续竞价参与率不低于60%,集合竞价参与率不低于80%。
  为了促进流动性服务商提供更优的报价服务,上交所还将定期对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可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调整流动性服务商名单。
  上交所还确认了首批十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即将上市的华泰柏瑞沪深300ETF提供流动性服务。这十家服务商分别为华泰证券、方正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银河证券。

险企部分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4类业务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同时规定财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一是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二是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三是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四是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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