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服务中心 > 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 >> 企业高层参考 第24期

企业高层参考 第24期

财政部拟用政策撬动金融资源回流三农
 
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7月2日表示,未来将研究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等各项农村金融工作,撬动金融资源回流三农。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由于农村经济基础依然薄弱,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仍然不足,与“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匹配。据统计,目前中国县域地区的存贷比仅为57.6%,比县域以上地区低17.2个百分点,县域资金外流问题仍较为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金融司表示,将继续研究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好地撬动金融资源回流“三农”。其中在现有政策方面,金融司表示,将继续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情况,研究完善政策内容,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的积极作用。
此外,财政部未来还将研究进一步细化政策标准强化政策效果。其中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方面,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全国2249家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6.21亿元,未来财政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
而在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方面,财政部表示,去年已将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推广至全国,并先后多次提高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61亿元。财政部表示,未来还将在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财政部金融司还表示,接下来还将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适时总结和完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突出重点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未来财政部还将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划分,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结合当地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并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减轻中西部地区财力负担。
 
机器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出台在即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王卫明7月2日在2013年中国机器人产业推进大会上透露,经过前期对上海、沈阳、重庆、哈尔滨等地的机器人产业调研与座谈后,《关于推进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上报发改委和科技部及其他有关部委,“指导意见很快会正式发布。”
  王卫明表示,指导意见将统筹规划围绕工业制造领域实际发展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强调产业布局,引导机器人产业平衡发展,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产业体系。
他表示,工信部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推进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
首先,注重产业研发,突破技术瓶颈。针对主要应用及产业急需,推进工业机器人全寿命可靠周期评价,突破控制器、伺服电机和精密减速器等关键零部件的核心技术。开展国产关键零部件的集成化研究,整合现有资源,形成一批产业机器人的实验室、技术中心。
  第二,推动应用示范,配套相关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汽车、电子、军工、物流、医药、危险品制造等行业工业机器人的应用示范,利用工业机器人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生产运行效率。“上周,我们在北京召开了一个工业机器人的推介会,主要是跟民爆行业的对接。由于民爆行业具有很高的危险性,所以我们一直希望能在民爆行业广泛地推广机器人的运用。这实际上也是希望开拓工业机器人的下一个重点使用领域——危险品制造。”王卫明说。
第三,根据区域特色,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引导具有技术与产业优势的地区,结合科研能力、产业基础,科学谋划有序推进各地机器人产业发展,并协调推进工业机器人标准化体系建设,包括行业技术标准及重点应用标准。
 
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
 
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两部新规,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表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为各地执行落实法律条文提供具体依据。
 
发改委再启药企成本价格调查
 
国家发改委7月3日发布通知称,为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及有关情况,及时制定调整药品价格,将对部分企业开展成本价格调查。
在2007年发改委开始对药品成本调查后,此次成本调查延续了2011年规则细化后的企业实地调查和实际票据收集等关键项内容,涉及27家医药公司,不仅包括恒瑞医药、海正药业、人福医药等国内医药企业,也包括诸如安斯泰来、葛兰素史克等跨国制药公司。
根据发改委公布的信息,调查将涵盖企业2012年度政府定价药品出厂(口岸)价格以及生产企业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包括2010~2012年度连续3年全部药品生产、销售、成本费用及价格等有关情况,其中,国产企业准备全部政府定价品种资料,进口药品代理企业准备全部代理填报口岸价格的政府定价品种资料,而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组成调查组将在7~10月间到有关调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较之以往成本调查更细化的是,包括财务制度、财务报表、账簿资料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各种凭证、票据、合同等都将成为核查内容。
事实上,2007年2月,发改委颁布《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首次提出“制定药品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2011年11月22日,在舆论对于高药价的质疑声中,发改委进一步公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现阶段我国对药品实行3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占22%左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左右。
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格,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体制。在上述定价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及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处方药,垄断生产经营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约1900种。属于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及地方医保增补的药品,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约800种。
 
政策要闻
 
▲发改委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发改委6月28日公布一批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2项。
  具体来看,属于取消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等。
  属于下放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证券法等法律
 
  近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证券法等作出修改。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前《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业内人士表示,股东同比例增资行为和变更公司形式对金融市场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小,可由公司自主决定,因而此次修改将相应内容调整为“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批准,同时删去变更公司形式审批的有关规定。
 
  ▲深交所部署企业债中报披露工作
 
  深交所近日下发通知,部署债券发行人2013年中报披露工作。
  深交所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可选择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披露。
  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等审议的重要事项;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此外,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深交所规定的半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在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全国股转系统新发布15条配套细则
 
全国股转系统7月4日发布了《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模板》等15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同时,近日还发布了《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于8月31日(含当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实际上,上述15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是今年2月8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配套细则。据了解,下一步,还将出台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以及挂牌条件等方面的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审核事项,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
  《挂牌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模板》要求,挂牌公司应分析定价政策和依据,以说明本次交易的公允性;若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模板》要求,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并且要求针对传闻事项逐条说明是否属实及其真实情况。
  此外,还有《挂牌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模板》和《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模板》等模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5 下一页

近期企业高层管理者参考

活动预告更多>>
热点关注更多>>
项目推荐更多>>
栏目总排行
省企联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