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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4期

央行称当前是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非常有利的时机
 
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邢毓静7月1日表示,中国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条件已经具备,且当前是推动的非常有利时机;若资本项目可兑换不透明、不明确,则可能使中国难以融入具有更高标准的自贸区和投资协定的谈判。
  邢毓静称,外界形势的发展也使得当前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水平必须提高;且在推进过程中,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整体框架,在具体步骤、措施上有非常密切的配合,不会等到完全满足某一条件再进行。
  “如果资本项目可兑换不透明、不明确,则中国难以融入具有更高标准的类似TTP、TTIP等自贸区和投资协定的谈判,从而使中国在新一轮规则谈判中被边缘化,将对今后改革开放带来影响。”邢毓静称。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6月28日在出席上海陆家嘴论坛时表示,中国将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此进程未来会有所提速。
按市值计中国第四大银行--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亦在同一论坛表示,建议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先在3-5年内,实现资本项目的基本可兑换,然后在10-12年内,实现资本项目的全部可兑换。
 
银监会将允许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6月29日在2013陆家嘴论坛主题大会上表示,银监会将统筹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按照金融支援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推进完善五个方面的建设。
  尚福林指出,其中一个方面是要完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银行业机构体系。重点引导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合理定位、科学布局,通过特色化发展、差异化竞争、专业化服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银行业支援经济转型升级的能力。
  一是优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健全牌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管理,鼓励差异化竞争,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二是调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三是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化规范发展。继续推动信托公司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信托在新型产权制度、社会民生领域、财富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优势,促进社会资本与优质项目高效对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适度扩大租赁物的范围,积极发展成套设备和重资产项目融资租赁业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准入标准,强化内部管理,支援企业集团提高发展质效,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银监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实行电子化登记
 
消息人士7月2日披露,银监会已于6月中旬正式下发相关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未在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理财产品,不得发售。
  游离于表外的理财产品风险正越来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消息人士称,在银监会的指导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设立了一个部门,建设开发了“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
  银监会要求,该理财系统要求上报的理财产品范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只有在获得系统自动赋予的登记编码后才可正式发售。
  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理财系统将内部审核批准的理财产品相关材料向中国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履行发售前10个工作日报告的行为。
  理财产品信息登记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理财系统将理财产品、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等信息进行要素注册和数据报送,并申领具有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登记编码的行为。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通过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并于7月31日之前完成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收到之日期间所有已成功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信息补录工作。
 
证监会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披体系
 
  据悉,继对外发布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后,中国证监会6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创业板半年报准则》此次修订体现了突出创业板公司特色、突出风险因素披露、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等内容。
  此前,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
据悉,从修订思路上来看,此次修订延续了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和原则,即遵循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体现创业板特色、注重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简化披露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4章53条,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突出创业板特色。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主要产品变化或新产品推出、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披露内容;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
二是突出风险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风险。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使投资者能够结合公司财务指标情况,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
  三是简化半年报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要求半年报摘要仅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披露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披露要求。
  该发言人表示,由于半年报摘要主要服务于中小投资者,后者更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重大事项,因此对修订前内容较为繁复的半年报摘要进行了大幅简化。
  四是推进电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延续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仅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报告摘要全文,同时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的要求。
五是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对半年度报告的整体披露要求进行细化,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过并且未发生后续变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仅披露相关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索引等。
 
证监会修改券商资管业务办法
 
中国证监会6月28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删除了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以与新基金法相衔接。
  据介绍,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不再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
  为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删除了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及其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为做好相关衔接,证监会规定,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定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方案,待关于现存各类理财产品的规范政策明确后,将出台相关指导文件明确具体处理方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未来将研究考虑不区分机构主体,将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整合纳入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管理的相关办法,逐步实现监管的有效统一。
 
中编办明确证监会PE与VC监管职责
 
6月2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编办)在其官网发文,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出发改委负责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
  《通知》称,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中编办表示,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对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批准,近日中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原处长刘健钧正式调任证监会基金部,主要负责从事私募基金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工作。有消息称,刘健钧将牵头证监会新成立的私募基金监管处,其核心职能是统筹各种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的适度监管。
 
保监会将推进保险业四项改革
 
据悉,在6月29日陆家嘴论坛“中国金融改革开放与经济转型升级”主题大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未来保险业将从理念、行业市场化、商业模式和保险监管四方面重点推动改革。项俊波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重点研究寿险费率政策开放定价利率,建立市场化的资金运营机制,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  
他表示,在推进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方面,保监会将重点推进以下方面工作:
  其一,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定价机制,这包括寿险费率问题,近些年来寿险2.5%的预定利率上限已经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严重抑制了保险需求,下一步保监会将重点研究推进寿险费率政策的改革问题,主要是放开定价利率,管住准备金的评估率。
  其二,建立市场化的资金运营机制,拓宽渠道,提高投资能力,使保险资金在支持国家建设的同时,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扩大资金投资收益率。
  其三,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放宽管制,允许退出,建立其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激发市场活力。
  此外,保险业还将推进商业模式改革,提升行业竞争力,打造产品丰富、渠道多元、服务优良的局面。项俊波表示,未来将促进保险产品的更加多元化,从主要经营非金融风险向经营全面风险迈进,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并促进保险服务更加个性化,从注重销售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根据客户保险需求的新变化,将保险服务由简单的灾后理赔,延伸至灾后减损全产业链;此外,还将促进保险销售模式的更加多样化,从传统的渠道向借助互联网扩展,积极借助新渠道、新技术,密切关注新技术可能给行业带来的新机遇。
  项俊波认为,目前国内保险业还存在着服务面不宽、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激发行业的内在活力,不断地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税总局分类认定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进行了分类,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规定执行。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公告还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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