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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0期

工信部将再审核清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
 
  6月4日,工信部发布的《提高乳粉质量水平,提振社会消费信心行动方案》称,正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并将在年内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再审核清理工作,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安全保障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工信部称,将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要求企业强化内部食品安全管理,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原料与产品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标签标识、企业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产品召回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工信部强调,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投资行为,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核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2013年年内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项目)再审核清理工作,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安全保障条件不达标的企业(项目)。
  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方案显示,将落实《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联合制定发布《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完善自主创新机制,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工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和创新投入,实现产品差异化,避免恶性低价竞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健全产业退出机制。
  不过,一位券商食品饮料行业分析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目前国内奶粉行业的集中度已经较高,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不大。
  此外,方案还要求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结合年度技改项目安排,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监测与检测、安全卫生、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作为提升质量保障能力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加强源头控制,支持企业发展自有(或自控)奶源基地,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在标准方面,方案要求加快制(修)订和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的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检测标准等,从生产环节严格执行各项标准,提升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会同相关部门健全标准评审程序和制度,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并与国外通行或先进检测标准做合理对比。
 
民政部对养老机构设立程序和规范管理做出规定
 
6月3日,民政部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两个办法旨在对养老机构的设立程序和规范管理做出规定。
  当前,中国的养老机构有公办民办之分。对于政府出资、补贴运营的公办机构,此次《管理办法》明确,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对于民办机构,则要“鼓励、支持”民间兴办运营。
  民办的养老机构,则又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政府的补贴政策、税收减免,但盈利部分不得分红,只能用于机构持续发展;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则无需经过民政部门,而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未纳入民政体系的监管,也少有政策上的优待。
  为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管,2012年底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同时,养老机构须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的《许可办法》,即为配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而出台,对设立许可的程序做出明确。
  根据《许可办法》,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在获得设立许可证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设立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办法》则拟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进行规范,明确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要求养老机构与老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对机构的内部管理、人员资质、收费标准等做出了规定。
  同时,《管理办法》提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如果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等,都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至于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则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政策要闻
 
  ▲发改委要求加强对取消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6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续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通知指出,对于2013年5月15日之前发改委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已取消核准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退回原报单位。对于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已经具备核准条件的,尽快办理核准手续;二是尚不具备核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退文,由地方按规定核准。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发生效,取消和下放了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取消了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下放了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

▲周小川称中国不会竞争性货币贬值
 
央行行长周小川6月3日在国际货币会议(IMC)2013年年会上表示,有关部门已经看到了国际资本大量流动的问题,并且已在进行监测,但中国不会通过竞争性的货币贬值来提高自己国内的竞争力。
  周小川表示,目前中国正在稳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综合目前中国的经济来看,现在是促进利率开放的一个好时机。
  对于汇率问题,周小川称,从2005年实施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已经升值了35%,但实际来看这个数字还会更高。目前我国的外汇盈余已经有所下降,这就给我国推进汇率的市场化提供了一定空间。
  目前热钱流入我国压力巨大。对此,周小川指出,鉴于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动,其实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已经在进行监测。但中国不会通过竞争性的货币贬值来提高自己国内的竞争力。
  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在同一场合称,欧元区的经济形势依然充满挑战,但已显露出一些可能的稳定迹象,有望下半年开始逐步复苏。德拉吉说,复苏的动力来自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出口增长,这是由外需的增长所致。
 
  ▲证券行业规划有望6月中旬定稿
 
  消息人士日前透露,上周(5月27日-6月2日)有关部门召集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召开闭门会议,研究草拟证券行业规划与发展战略,初步决定6月中旬定稿。会上来自监管部门的人士向行业提出十年增长十倍的长远规划,并表示FICC业务及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将成为今年行业两大创新点。
  据悉,会上监管部门领导给部分券商布置了两大研究选题,一是参照海外市场经验,研究FICC(含定息收益、利率、商品、货币等)业务的方向及准则;二是研究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开展,包括质押、过桥贷款、并购融资等业务。上述两项研究为期一个月,有监管部门领导表示,这两项业务有望成为今年监管部门及证券行业的最大创新。
  此外,监管部门人士在会上表示,研究制订证券行业规划需秉持“改革、创新、开放、发展”的思路,并向行业提出十年增长十倍的长远规划。有与会人士表示,十倍增长不仅仅指向财富管理规模,更是期望证券行业规模及净利润获得十倍增长。
此次会议名为“行业规划与发展战略座谈会”。据券商人士透露,会议通知称,此次会议是“为适应国民经济升级转型、金融结构调整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从全局性、战略性高度出发,深入研究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为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此次会议讨论的内容除此前已提出的诸多创新思路外,还关注证券公司海外布局、融资渠道等长期发展的问题。
 
▲证监会拟修订证券公司年报准则
 
消息人士6月3日披露,证监会近期展开频繁调研,拟修订《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以适应券商创新发展的需求。
  为做好《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修订工作,近日,证监会会计部会同机构部和证券业协会,先后在深圳、北京辖区进行了工作调研。部分证券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证监局机构处和会计处,分别对证券公司年报审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通过调研,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了更进一步认识。调研发现,非上市证券公司存在过度披露信息现象。目前非上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直接摘自向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附注,涉及大量公司经营和创新等方面的详细数据和商业秘密,过于细致的信息披露不利于证券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
  与此同时,随着证券公司业务不断创新,当前证券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已不能满足行业实际业务需要,造成报表中列报的信息不能反映经纪业务实质。此外,现行年报准则要求以母公司数据作为年报编报口径,而随着证券公司业务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设立了专业子公司、境外子公司,母公司数据越来越难以反映证券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
  调研还发现,证券公司年报存在功能定位不明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和监管报表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应各有侧重并避免简单重复,证券公司年报也应有上市与非上市的区别,在披露内容与口径上做出规范。
  下一步,证监会将对上述问题进一步研究梳理,并逐条落实到证券公司年报准则的修订工作中。
 
▲证监会将积极推进审计监管跨境合作
 
  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李筱强5月31日在京交会会计行业品牌化与国际化论坛上表示,未来将通过积极稳妥推进审计监管跨境合作及参与国际会计审计规则制定等方式,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为契机,积极配合财政部大力推进会计服务业发展。
  李筱强还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知名的会计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无论是贸易还是服务内涵和质量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证监会将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为契机,以建立风险共担、利息共享的合作机制为核心,强化监管和加强引导推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配合财政部大力推进中国会计服务业发展。
  李筱强表示,未来证监会将积极稳妥推进审计监管跨境合作,包括和财政部一道积极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在尊重主权和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有效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跨境合作机制。此外,还将充分利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平台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审计与规则制定,在规则制定层面更好地反映我国会计服务业的诉求,推动我国会计行业更好地融入国际体系。
  对此,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表示,今后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包括夯实走出去的人才、资金、技术保障和其他各项工作,并会同商务部、外汇管理等部门,在会计师事务所境外扶持、市场开发等方面,提供更多帮助。
 
  ▲保监会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保监会6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对新型产品,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受报备。
  保监会在通知中列举的新型产品包括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坚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和森林保险为发展重点,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积极推动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加大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农业生产大县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配合国家种业、海洋渔业发展战略以及“菜篮子”工程建设有关要求,开发相关险种,积极推进试点。
  通知要求各公司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建设。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提高理赔服务水平,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受灾农户。
  保监会同时要求各公司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要求和财经纪律。不得有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手段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不得有不严格执行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不得有平均赔付、封顶赔付、拖赔和无理拒赔等损害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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