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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8期

券商设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需报证监会审批
 
证监会5月20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该文件指出,券商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三大条件。
  文件指出,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稽核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在条件设定上,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三大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监会还特别强调,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上清所加密交易监测网链
 
  据悉,为全面监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上海清算所(下称“上清所”)日前发布公告称,该所将对异常或违规的银行间债券交易、清算行为进行监测、核实,发现情况将及时上报央行。
  “此举将填补短融、超短融等重要品种的交易监测缺失。”接近上清所的知情人士称,在央行的要求下,上清所将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一道,对银行间债市的交易、清算展开全面监测,以防范交易风险。
  这是央行治理银行间债市的最新举措。在此之前,央行先是暂停了券商资管、信托产品与基金专户的开户申请,接着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下发通知,全面叫停金融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银行理财账户之间,及其与银行自营账户的交易行为。
  早在2009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债登出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监测工作方案》,初步搭建了监测框架。在上清所成立后,2011年4月,央行发布当年第3号公告,要求同业拆借中心、中债登和上清所共同对银行间债市进行监测。
  此次上清所在公告中表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央行要求,上清所将对异常的或违规的债券交易、清算行为进行监测、核实,发现情况及时上报。所谓异常情况,包括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对倒交易、结算失败等;所谓违规行为,是指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账户交易等。
  上清所指出,该所将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监测工作,必要时可向市场成员核实了解情况,市场成员应予配合。市场成员如需对交易行为进行说明的,可在相关交易达成的当天,将有关交易情况向上清所报备。
  公告称,上海清算所每个工作日对监测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送央行。必要时,上清所可将异常交易、清算相关信息向市场成员通报。
  上清所成立于2009年11月,是经财政部、央行批准成立的专业清算机构,由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其主要使命是建立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
  尽管二者清算机制不同,上清所的成立,还是与中债登构成了直接竞争。在央行主导下,从2011年9月开始,新发行的短融托管从中债登转移到上清所,加剧了银行间债市的托管割裂。目前,在上清所托管的短融、超短融和定向工具等余额逾2万亿元。
在2013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提出,要继续推进债券市场发展,进一步强化托管结算系统、清算系统、统一交易平台和信息库等核心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效率,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国寻求外储资产多样化
 
据知情人士5月20日披露,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已设立了专门负责投资私募股权、房地产和其他替代型资产的美国业务部门。目前外汇局正努力提高巨额外汇储备资产的多样化程度,使其不再集中于美国国债。
  中国外汇局最近在纽约第五大道成立了上述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在美国市场开展替代型投资。这一新成立的部门与外汇局已在美国运营数年的现有业务彼此独立。现有的部门主要负责购买美国国债,其次是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
  这将是外汇局在美国设立的第一个此类部门。
  北京君投资本管理中心董事长、原外汇局官员彭俊明表示,外汇局一直将外汇储备主要投资于美国国债,而Fed退出定量宽松措施的可能性使得外汇局从传统角色转型的任务变得更加紧迫。
  新举措不大可能使外汇局在短期内脱离对美国国债的依赖,但这种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努力削减美元债券头寸的长期趋势。美国财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3月,中国持有的美国国债小幅下降0.1%,至1.25万亿美元。
  知情人士称,外汇局在纽约新成立的投资部门有十几名员工;近几周外汇局官员已经就潜在的投资机会接触了华尔街大型银行,但还不清楚目前是否已经达成交易。
  知情人士称,新业务部门并没有分配到固定数额的投资资金,而是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由外汇局划拨资金。
  外汇局已经加大了对英国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等硬资产的投资力度。过去外汇局通常保持低调,持有少量蓝筹股股份或将资金交由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代为投资。但为了追求高回报,外汇局已开始更加积极地参与直接持股交易,效仿更加活跃的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策略。
  据一位熟悉外汇局最新举措的人士称,外汇局的投资策略出现明显转变,因为它不想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据了解外汇局投资策略的消息人士透露,过去一年中,外汇局已努力通过购买一些价值被低估的欧洲资产以及日本股票,来实现以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资产的多样化。
  今年早些时候,外汇局成立了一个新的投资机构,名为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旨在运用国家的外汇储备来帮助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
 
外管局改进海关监管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2日发布《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外管局指出,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此外,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外管局决定,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此外,外管局决定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保监会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准入门槛
 
保监会5月21日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日颁布通知,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提高至5000万元人民币。
  保监会于近日颁布了《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下称两个《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两个《决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通知》中提到的,允许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监会称,为了支持引导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走专业化道路,允许汽车生产等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对其设立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较低。但这类保险代理机构不能跨省经营。
  对于不符合注册资本金要求的中介机构,保监会称不强制要求一次性增资,可继续经营,但在注册资本金增至5000万元之前,不得在其他地区申请增设分支机构。
  2012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政策进行调整,暂停了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仅允许汽车企业、银行、邮政、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经过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构逐渐优化,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所减少,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则增加较多。2012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促成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76%,经营收入同比增长20.44%。
 
郑商所将围绕四条主线展开产品创新
 
  郑商所副总经理巫克力5月23日在第三届郑商所“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30人论坛”上表示,未来郑商所进行产品创新将围绕四条主要路线,着力解决五个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落实保证机制,从以交易所主导研发设计品种逐步过渡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推进。
  巫克力表示,产品创新的主线之一,是继续研发上市基于实物商品衍生出来的传统的大宗商品期货,完善大宗商品期货覆盖领域。这将从两方面进行推进,从大农业的角度开发完善农林牧副渔几个领域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另外是加大工业品期货的研究力度,力争扩大在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领域的品种覆盖面。
  二是引入在大宗商品期货上积累的成熟的交易、交割、风控机制,探索和研发小宗商品期货,以适应市场规模较小、区域性特征较明显而又有规避风险需求的行业发展,满足现货市场的多层次需求。
  三是研发并上市由传统商品期货衍生出来的具有金融属性的期货品种,比如商品价格指数期货,商品价差期货以及商品波动率期货等等。如此,可大大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青睐度,从而改善期货市场参与者结构,促进市场的成熟发育。
  四是在现有期货品种的基础上加快研究,推出相应的衍生品,比如商品期权以及掉期衍生工具,通过研发此类衍生品交易工具,为期货市场参与主体提供进一步的保险保值工具和机制,从而拓展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广度。
  巫克力表示,期货品种创新还需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交易规则设计制度的创新,比如合约规模如何确定、如何吸引境内外机构投资者;二是交割标准、交割方式、交割服务机构以及交割仓库管理如何适应现货需求;三是套保管理制度的创新,包括如何拓宽套保的业务内涵,建立科学的套保量,简化套保审批流程、提高套保效率以及如何加强套保以后客户的行为监管等;四是风控制度的创新,包括如何完善风险预警制度,引进动态的保证金制度等;五是技术系统的创新,尤其随着衍生工具的不断增加,如何建立期权和金融类期货产品适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以及满足机构投资者需要的资产管理平台。
  在把创新落到实处方面,巫克力认为,应该系统研究并建立相应的保证机制。首先,逐步调整期货新品种的设计路径,以交易所主导研发逐步过渡到充分发挥期货公司、现货企业以及相关机构投资者的主体作用,共同进行期货新品种的研究、筛选、设计和上市工作,甚至是发展到由企业和机构投资者首先提出品种设计思路,交易所进行第二步的研究。
  第二,建立期货品种创新激励和约束机制,让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形成产品创新的利益链,通过合理合法的利益导向确保品种创新相应地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建立期货品种创新的试错、容错、纠错的机制。“创新将难免出错,要想保证创新的动力源源不断,就要有试错、容错和纠错的机制。”
  第四,坚持品种创新的风险可控原则。“创新难免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其底线就是不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否则所有创新都将停滞或失败,这就需要加强对创新风险的评估,将每项创新风险都置于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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