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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8期

银监会要求银行业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
 
银监会副主席郭利根5月22日在2013中国金融论坛上表示,银行业推进科技创新大有作为。金融与科技融合,总体而言仍处于探索阶段,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比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应重点增强创新能力,深化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增强以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使命感。
  郭利根指出,增强创新能力,一方面,银行业要充分考虑科技创新领域金融需求的特殊性、专业性,组建相关背景的专家团队,加快金融理念、组织结构、管理模式、服务产品等方面的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获得性;另一方面银行业要转变思路,跟踪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趋势,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创新成果运用到经营管理中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延长服务时间,对科技创新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
  郭利根进一步指出,银行业还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郭利根认为,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创新符合实际的风险防控机制,是银行业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的内在需要,也是持续提高金融支持能力的基本前提。要深入研究科技创新领域金融交易的风险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风险分担体系,做到对风险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帮助科技创新企业科学管理风险,激发社会科技创新的活力。
此外,郭利根强调,须增强协作能力。做好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仅靠银行业是不够的。需要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协调联动,需要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配合,需要多种融资渠道有机的对接,特别需要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符合科技创新特征的新金融模式积极发挥作用,实现对科技创新企业整个生命周期的服务。还需要与科技部门、财税部门及地方政府密切的协作,建立财政、税收支持等长效机制,增加政策的协同性,防止碎片化,提高金融对科技创新持续的支持能力。
 
央行强调加快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5月22日出席第十六届科博会2013中国金融论坛时表示,中国金融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加快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 要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债券市场发展,推动产品创新,完善市场结构和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满足经济发展和转型中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他说,以存量指标来考察中国金融结构,“银行主导型”的结构特征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2012年末,银行业总资产占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达80%左右,显著高于其他国家,而美国这一比重则由1952年的63%下降到目前的30%左右。可见,中国债务性融资仍高度依赖传统信贷。这种融资结构,不仅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而且也容易导致风险过度向银行积聚和周期性波动。
  潘功胜指出,随着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需要加强相应的监管和规范,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潘功胜认为,近十年来,随着中国大型银行的重组、股改和上市,中国银行业的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银行资本结构没能完全反映我国经济结构的变化,民间资本占比有待进一步提高。银行业作为服务业也需要提升对各类资本的开放水平。因此,推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是中国金融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
  他建议,要研究国家对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合理持股比例,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同时,在规范发展、严格监管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业的力度,建立多种所有制并存的金融组织,逐步形成资本结构多元、竞争充分、差异化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
  潘功胜还表示,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金融支持也是实现金融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产业结构的调整表现为资金在各个产业部门间的流动,实质是经济资源在各个产业部门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不同产业和不同部门内部产出的调整。金融结构转型通过改变不同产业部门的融资结构,改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引导金融资源在产业之间的转移。
 
交易商协会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5月20日召开主承销商讨论会,进一步严格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式。协会要求中票、短融的发行价格严格贴近二级市场同类债券的成交价,弱化定价估值的作用,适当时候不再公布定价估值。
会议并提出,从6月1日起停止一切以交易行进行的分销业务,即不允许以往的通过上市首日交易方式在一级市场拿券。
协会要求从6月1日起实行发行工作报备制度,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债券需於发行前报备发行方案,并向市场披露。同时,协会将成立簿记建档自律规范工作小组,在6月20日之前发布《簿记建档自律规范规则》,规范簿记建档工作。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还将推出对机构发行债券定价是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交易员职业操守、机构授权程序等一系列自律规范指引及措施。
  当前交易商协会每周一都会公布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估值。2013年2月,交易商协会开始弱化定价估值的作用,取消了针对主承销商的点差保护。另外,交易商协会要求从6月1日起停止在二级市场以交易行为进行的分销作业,即不允许认购债券的机构通过以往上市首日交易方式在一级市场拿券。6月后,协会将配合央行金融市场司进行抽查。
  协会要求,证券公司主承销商发行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应在上市首日将有关信息报告协会。还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执行力度。下半年交易商协会将安排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工作,强化自律管理制度。
 
证监会将着力破解影响市场发展突出问题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5月22日在2013中国金融论坛上表示,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引导资源流动的集聚机制,促进技术转化的创新机制,鼓励企业投资的培育机制,同时资本市场具有基础性资源配置的作用,对于推动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具有积极作用。加快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既是保持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更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措。
  刘新华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实体经济的要求,统筹兼顾,远近结合,改革创新,着力加强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规律性的问题研究,着力破解影响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更高层面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一是以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为中心,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完善主板、中小板的制度安排,提高创业板市场对自主创新及成长型企业的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分层次的场外市场,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稳步推进多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衔接。修订公司债的发行办法,将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制度规则的统一。积极稳妥推进对外开放,继续支持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
  二是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增强市场发展活力。深入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坚持市场优先的原则,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围绕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客户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积极推进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推出国债期货,推动煤炭、铁矿石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的上市,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积极开发期权等新产品,充分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能力。
  三是以强化市场机制为保障,优化市场运行环境。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下大力气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夯实市场发展的基石。坚持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培育和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积极提高市场的公开透明水平,健全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加强会计监管,显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协调相关部门深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优化市场税收环境和法律环境,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
  四是以强化稽查执法为抓手,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与市场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审查分离制度,健全行政处罚机制,在保持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案件高压态势的同时,重点打击欺诈发行,恶意造假、虚假披露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处理市场关注的大案要案。同时,积极健全市场风险识别、监测监控、评估预警和风险处置机制,妥善应对市场创新发展中的潜在风险问题,牢固树立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五是以典型案例为突破口,探索市场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是国务院确定的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近期,在对万福生科处罚中,保荐机构提出了先行补偿方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证监会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违法主体主动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持积极的支持态度。针对当前证券民事赔偿存在的周期长、成本高等不足,要继续探索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补偿机制,以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强化市场的资本约束、信誉约束和程序约束,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就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5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违规行为处罚等具体内容,以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具体程序。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概念,并对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律师会计师等八种基金服务应遵从的业务规范和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做出了规定。
  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公募基金沿用现有资金监督体系;针对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方式,并鼓励私募基金选择现行公募基金资金监督体系。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将对从事相关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限制性要求;对于公募基金保持目前行业现状,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同时,还明确了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还对在开展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中的保密义务、内控评价、信息系统、赔偿责任以及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核算服务的利益冲突防范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覆盖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两类投资顾问机构,并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除对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规定外,《管理办法》还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法、防止评价误导、防范利益冲突、评价结果合规使用、公开募集基金评价及结果引用等业务规范进行了明确。
 
证监会拟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
 
中国证监会5月17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放松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
  根据新基金法的要求,办法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具体而言,结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机构和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分别规定不同的条件。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应当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应当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取消对境外股东实缴资本的要求,改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放宽了对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取消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按照此前的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就是所谓的“一参一控”。
  新办法将“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
  办法还强化了基金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除了原则规定基金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外,办法还详细列明了专业人士参股基金公司担任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的具体要求。
  另外,办法明确了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新基金法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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