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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4期

深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据悉,深交所4月22日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适用本指引。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出现资产支持证券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未到期,但专项计划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终止的;发生对投资者利益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等,深交所将终止其挂牌。
  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深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收取转让经手费,收费标准为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超过100万的每笔10元。另外,资产支持证券回购业务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信息披露方面,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指引以及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对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指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将受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财政部引导外国政府贷款投向医疗等民生领域
 
财政部4月19日印发《关于2013年度第二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及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约3亿美元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等民生领域项目建设,大部分项目位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主权外债的组成部分,具有利率低、期限长、综合优惠度高的特点。截至目前,我国共实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约644亿美元,债务余额约310亿美元,生效项目2935个。近年来,财政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引导优质国外资金投向,重点支持民生领域发展,并向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倾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建设。在引进先进设备的同时,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发展理念,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益借鉴。
  根据对外磋商情况及国内实际需求,财政部每年定期分批次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国政府贷款备选清单的项目做出资金安排,2010年到2012年,分别安排贷款规模约17.5亿美元、13.5亿美元和15.4亿美元,预计2013年的贷款规模将基本保持稳定。
《通知》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贷款项目下一步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需要遵循的规章制度,确认了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有利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高效规范实施,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中国特种设备制售使用拟设准入门槛
 
  4月23日,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在2012年8月曾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国家拟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
  草案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者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证明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使用取得许可证,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并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定期检验。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使用者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建议增加罚款的震慑力度
  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许多委员提出了很有价值的修改意见。
  陈斯喜委员建议,有些能够在这部法律中明确的,尽量减少授权,直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或者采用附件的方式列明有关要求。
  车光铁委员提建议能否借鉴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做法,对公共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的赔付责任,化解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无力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难题,加大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
侯义斌委员表示,在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草案采用根据违规性质确定罚款的上下限,例如“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等等,这种笼统的定界方法不够科学,也不尽合理。因为不同特种设备的价格差异很大,对于售价为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特种设备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仅处罚几万或者几十万元,不足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建议将此章相关条款的处罚上下限,修改为“处以所售特种设备市场价的几倍以上几倍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3日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出台至今已有20年。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亟待调整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角度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了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个人信息保护难也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顽疾。对此,草案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此外,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也是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政策要闻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会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重点是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
  会议指出,这是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重要一步,必须精心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及时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相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各部门要加大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力度,加快进度,科学评估,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各级政府要适应职能转变新要求,把该放的事坚决放开,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以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会议强调,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必须围绕大局,统筹兼顾。要在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的同时,继续抓好稳增长、推改革、促升级等各项重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职能转变的第一项就是“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可见放权在此轮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国务院安委办确定下一阶段“打非治违”重点
 
据4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推进会披露,针对近期各类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决定,以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打击治理力度。
  会议指出,去年4月,国务院部署在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150多万起,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进行整顿的单位约11万家,关闭4.4万家。但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表明,非法违规仍然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最突出的矛盾问题。
为此,国务院安委办决定,抓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将“打非治违”工作推向深入。一是针对目前煤矿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贯彻落实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为抓手,强化煤矿安全领域“打非治违”行动;二是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依法严厉打击客运货运超载、酒后驾驶、农用车载客、违规改装等道路交通非法违规行为;三是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建筑施工事故教训,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等不法行为;四是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教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私炮”和非法生产窝点;五是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厅等人员聚集场所。
 
▲发改委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4月23日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发布通知称,《示范文本》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作价格行政处罚文书起示范和参考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适当删减或者增补。
  《示范文本》不再包含行政复议类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应当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行为,适用本《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中的《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六项文书,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展价格垄断案件调查时使用的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办案件时,不使用该类文书。
  五、《示范文本》不含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工作流程性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主决定立案、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结案、销案等内部工作流程的文书形式和内容。
  《示范文本》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计价检[2001]1797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1日前立案,持续到7月1日仍未结案(销案)的案件,可以继续按原计价检[2001]179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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