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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4期

央行责成机构集中清理债券业务 
 
  4月24日,包括人民银行、审计署、公安部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多位领导出席有关调查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内部会议。在包括多家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负责人参加的这次会议上,重点讨论了关于商业银行债券业务中的代持及丙类户问题。
  根据此次会议,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进行一次相关业务的集中内部清理。央行要求,在4月26日之前,各银行要报送落实此次通报情况、实施内部清理的工作实施方案;5月10日前,各银行要报送此次内部清理的结果,在集团内部凡是涉及债券交易的基金、保险等,都要报送。
  在此次会议上,有关部门提出,对于债券代持,要出台新的管理规则;对于此次债市丑闻的焦点——丙类账户,要逐步取消或者升级。另外,对于在内部清理中检查出的问题,监管部门要求相关银行积极与公安部门及审计部门进行沟通。
  在过去数十天,一场核查风暴席卷整个债券市场。万家基金邹昱、中信证券杨辉、齐鲁银行徐大祝、西南证券薛晨、易方达的一位基金经理以及江海证券张守刚等数人,先后传出被调查。在业内人士看来,央行的这次整顿会议传递出的信息,似乎暗示了这场核查风暴可能的终止途径:银行全面自查,加强内控,针对债券代持出台新的规则;对于丙类账户的去留也进入讨论议程。
  债市风暴已经对市场产生很大影响。从4月23日债市表现看,上交所隔夜回购利率全天多数时间维持在5%的高位,资金面明显偏紧,交易所信用债延续跌势,城投债收益率升幅多在20BP至30BP之间。实际上,自上周以来,银行间信用收益率从最低点急剧反弹,各品种普遍上行;交易所信用调整幅度更大,信用债整体估值水平也几乎跌回到4月初的水平。另有消息称,不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大力赎回在债券型基金中的头寸。
  据中投证券初步估算,代持养券的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北京一家券商业人士表示,债券交易私下约定价格和回购,目前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而债券代持也是普遍现象,“代持养券和利益输送是两个概念。”不过,稍早之前,证监会公开表示,对代持行为一直是坚决予以打击,无论是做权益性还是做债券类,都不允许这种利益输送行为。这也反映了出台新规定的迫切性。
  相对于债券代持,丙类户的命运似乎更具不确定性。据媒体报道,由于事实上已经成为利益输送高发地带,监管机构正在对丙类户如何参与银行间市场制订新的规定,对其注册资本金、保证金、违约惩罚措施等都将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过,一家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他看来,短期内应该不会取消丙类户。他认为,引发此次债市丑闻的核心在于各参与机构的内控问题,因此,改善内控才是根本所在。“(债券市场)应当在发展中完善,而不是完善后发展。”他表示,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正是数量庞大的丙类账户,才活跃了债券市场。
  不论结果如何,这场突如其来的债市风暴似乎为债券市场发展提供一个新的契机。稍早之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杨农撰文称,债券融资是最具成本优势的企业外部融资手段。我国债券市场的高速发展,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成本更低且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为企业的公司治理提供了外部监督机制,从而推动了企业竞争力的升级。
  “债券市场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免不了波澜起伏。未来,我们认为,债券市场还将秉持市场化发展道路,不断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机制规范,继续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杨农说,债券市场将实现进一步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方面,将继续强化信披制度建设,提高信披的及时性、连续性、全面性;完善市场风险分散分担机制,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深化发展。管理方面,将坚持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戒。 
 
中债登暂停信托券商基金部分开户
 
  据报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月25日上午口头下发通知,暂停信托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部分乙类账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账户开设。同时,人民银行也暂停受理报备。
  近日债市稽查风暴所暴露的丙类账户代持交易大多为开设乙类账户的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所为,为此,此次暂停部分乙类账户开设,被业界理解为稽查风暴进一步升级的信号,同时此举也将使代持交易的新增需求被抑制。
  据悉,中债登公司在暂停信托、理财产品等部分乙类账户开设的同时,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企业年金仍可正常开户,并且对以往产品没有影响。有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停止乙类账户开设不可能,此次应该是暂停开设,待清理整顿账户后还会重新放开。另外,本次中债登公司暂停部分银行间账户开户采用了口头通知的“窗口指导”方式,仅在“交易员群”中发布,而未以正式文件通知,印证了对乙类账户也仅是暂停开设。此前有报道披露,央行已要求各家金融机构对代持交易限期自查,对丙类账户要逐步取消或升级。
根据中债登《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在此次债市稽查风暴见诸报端之前,中债登从今年1月起就已经悄然对债券账户进行清理,对长期无债券托管余额的丙类结算成员债券账户销户处理,即对2009年12月31日前开立的、债券账户无托管余额、近三年均无结算业务发生的丙类债券账户进行销户。
 
企业债发行审核分三类管理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将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合理控制总体发行规模,适当把握审核和发行节奏。
  分析人士认为,较3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通知有关规定有所放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征求意见稿“暂不受理企业债券发债申请”的表述。
  通知显示,发改委将对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其中,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项目一是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主要是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二是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出境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包括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项目、大飞机项目和重点航空航天工程等;三是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项目等;四是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等;五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
  信用等级较高类发债申请包括主体或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等。
通知要求,对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一是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二是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包括企业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等。
 
证监会修订主板中小板半年报季报准则
 
4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半年报、季报准则,适用于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本次修订简化半年报、季报披露内容,强化投资者关心事项的披露,缩减半年报摘要篇幅。
  据介绍,本次修订的具体规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半年报准则》”)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季报规则》”)。在修订中参考了此前关于年报规则的相关改进。
  在简化半年报、季报披露内容方面,首先,建立了索引方式,在《半年报准则》的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部分与《季报规则》的重要事项部分,采用提供财务报表附注或临时公告索引的方式,在不影响披露效果的前提下缩减报告披露内容。其次,简化财务指标,分别删除了《半年报准则》、《季报规则》中能够通过互相替代或推导计算获得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保留了“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八项内容。再次,删除了《半年报准则》公司简介一节中全面陈述注册地址、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及网站网址、注册情况等介绍性信息,改为只需通过提供查询索引对该等事项的变更情况进行披露。
  《半年报准则》细化了对投资者关心事项的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董事会报告部分。如在该部分的对外投资状况分析项下,一方面,增加了对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情况的披露要求;另一方面,将“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界定标准量化为投资总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又如,为回应投资者对现金分红方案落实情况的关注,本次修订在涉及利润分配方案的条文中新增了对现金分红方案执行或调整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为使投资者更为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重要事项部分增加了对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的执行情况、破产重整和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事项的披露要求。
  针对以往半年报摘要与正文内容趋同、详略失当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半年报摘要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并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要求公司在摘要中着重披露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
 
证监会下调券商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
 
中国证监会4月19日宣布,已于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下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减轻证券公司经营成本。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测算数据,采用《补充规定》缴纳政策,与2011年相比,证券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总额下降比例将超过40%。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按一定方式筹集基金,在上市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其作用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
  去年,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券商的杠杆水平,同时拓宽融资渠道,旨在为证券公司各项创新业务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
  据悉,证监会已于2012年实际下调了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比例,降幅为50%或30%。《补充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保护基金收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基金收缴机制,这也是证监会首次对外公布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比例标准。
  《补充规定》明确,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元以上时,4大类10个级别的证券公司将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为了在规定中体现鼓励优质证券公司的政策导向,《补充规定》特别明确,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级为A类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和A级的证券公司,将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和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同时,《补充规定》针对亏损证券公司提出了保护性缴纳政策。根据规定,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之间时,A、B、C、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当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市场人士分析指出,这可以理解为,当宏观经济、市场运行趋势等外部环境风险导致证券行业发生一定程度亏损时,进一步降低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比例有助于减轻证券公司经营成本压力,扶持证券公司摆脱困境。
 
证监会要求券商建立微博联系人制度
 
  中国证监会网络信息监控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证券机构应建立机构网站、机构及其高管实名认证微博客联系人制度,明确网站、微博客负责人及联系人。
  某地方证监局机构监管处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机构及其高管实名认证微博客的管理。他们已经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向辖区下发了《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机构及其高管实名认证微博客统计表》。
  据悉,上述统计表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所属证券经营机构名称,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网站或高级管理人员实名微博地址和微博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这并非证监会首次对机构加强微博管理发出相关通知。有信息显示,2011年10月,为充分发挥博客、微博等的正面传导作用,避免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公开传播,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曾发布《关于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利用博客、微博等新兴信息传播方式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微博逐渐成为机构和上市公司发布信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场所。但由微博等引发的信息混乱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去年8月,一些论坛及微博大量出现不实信息,导致中信证券股价大跌,引起了市场和监管部门广泛关注。
  针对市场关注和投资者反映较为突出的利用网络虚假信息欺诈及操纵股价等问题,证监会日前表示将建设市场信息传闻监测子系统,基于云技术,建立全面的虚假信息监测网络。同时努力建立证监会机关牵头、派出机构辖区监测的双重监控机制,积极开拓其他监控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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