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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8期

南京今年年中将实现4G网络全覆盖
 
中国移动3月1日介绍,2013年,中国移动计划在江苏建成2万个TD-LTE基站,覆盖全省13个地市的主要城区。其中,部分发达地市预计将覆盖到县城。
  根据中国移动规划,2013年,中国移动将在全国建成20万个TD-LTE基站。这意味着,江苏地区占到全国的十分之一。
  江苏南京作为最早一批进行TD-LTE规模试验的城市,将于2013年年中基本实现主城区和江宁城区的4G网络全覆盖,初步具备试商用的条件。其中,南京地铁2号线、6路、11路公交车沿线将于3月底完成4G网络覆盖。
  参与中国移动TD-LTE扩大规模试验的无锡,目前已经启动具体建设方案制定以及相关前期准备工作,预计今年上半年将完成大部分站点建设。
  整体来看,中国移动推进4G的步伐加快。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2月26日在2013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正式发布了中国移动TD-LTE“双百”计划,称2013年中国移动4G网络覆盖将超过100个城市、4G终端采购将超过100万部。
  而此次江苏地区建网规模之大,几乎等同于“TD-LTE扩大规模试验”现已取得的成绩。自去年8月中国移动启动“TD-LTE扩大规模试验”,截至目前,在全国十五城所建基站为2.2万个。
  在商用化进程上,中国移动也开始迈步。目前,中国移动已在广州、深圳、杭州、温州开启了4G体验业务。尽管江苏并未启动大规模的4G试商用,但为了配合4G布局,江苏移动在13地市近百家营业厅里开通了4G体验业务,用户在这些营业厅内可体验4G无线上网。
  业内普遍预计,2013年将是TD-LTE关键年,4G格局或初现端倪。在这种市场预期下,各大通信设备商纷纷加码TD-LTE。据了解,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上海贝尔、中兴已明确将TD-LTE作为2013年的战略重点。
 
企业信息员园地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集成联盟模式研究
 
    特约信息员:盐城市企业联合会、盐城市企业家协会  王协忠 董志敏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活跃因素。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建设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必须解决好政府对中介机构的推动、中介机构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这三大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重点研究中介机构之间的集成联盟运行模式问题。
    一、集成联盟的成因分析
    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政府、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共同组成。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是有限的,而中小企业对服务的需求是无限的,因此要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需要大量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形成合作联盟。集成联盟是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之间在政府推动下自发组织的一种合作联盟运行模式(以下简称集成联盟)。在整个服务体系中,作为服务主体的中介机构之间在政府的推动下构建集成合作联盟机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中小企业日前在整个经济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自身也并不完善,因此中介机构之间构建集成联盟,是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市场运行机制的需求。二是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鼓励,需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政府有责任、有能力在服务体系还不完善的时候,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合力。三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来自于国外的竞争日益加剧,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须尽快完善,转变旧有模式。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直接扶持转为推动中介机构来服务中小企业,从事后的补偿转为事前或事中的激励与控制,以避免资源浪费,降低服务成本。
    二、集成联盟的框架构思
    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集成联盟,是由各类有权威的综合性、专业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组成的开放式、非紧密型合作组织。是各服务机构之间加强协作、资源共享、发挥优势,沟通信息、合作共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平台。
    ㈠、指导思想: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坚持科学发展,发挥各级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心作用,整合、规范、优化配置现有的社会服务资源,成立集成联盟,为中小企业提供集成服务,不断丰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内容,为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㈡、组建原则:集成联盟模式按照“平等、合作、互助、互惠”和“服务不收费,牵线不干涉”的原则,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估等机构及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㈢、服务宗旨:构建集成联盟模式的宗旨主要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营造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先进适用、质优价廉、及时有效的专业化服务和品牌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㈣、业务范围: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集体力量,积极搭建信息交流和互动平台,拓展中小企业服务渠道;发挥集成联盟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承办或协办重要服务工作;讨论中小企业关心的问题,反映业内意见、建议,对中小企业服务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重点地采集、评估、筛选服务项目,并予以定向推介;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及“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资源数据库”,开通中小企业服务需求网上申报系统;不定期组织服务机构、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供需对接洽谈,形成集成联盟成员间的良性互动;开展讲座、论坛等重要活动,向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辅导、法律顾问、财务审计、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投资指南、融资服务、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特色服务;对违背章程和开展不正当竞争、违约失信的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企业进行谴责或实施联合制裁。
    ㈤、组织形式:组建集成联盟委员会,为议事机构。集成联盟委员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联盟委员会全权负责集成联盟的组织领导工作。秘书处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集成联盟窗口平台,负责办理日常事务。集成联盟委员会委员由集成联盟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集成联盟委员会以各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设立各专委会,负责实施各专项联盟服务项目。
集成联盟设主任一名(可由同级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主任行使以下职权:代表集成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召集并主持集成联盟成员大会;决定集成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集成联盟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职责:协助集成联盟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召集集成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集成联盟秘书处提交的议案,拟订集成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指导集成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主持集成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在集成联盟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集成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职责:管理集成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组织实施集成联盟工作计划,并负责集成联盟的宣传;负责集成联盟成员间的联络工作,处理集成联盟的日常事务;审核和接纳新成员,受理成员退出集成联盟的申请;收集、整理集成联盟成员融资服务意向及需求;向集成联盟成员通报符合要求的重点项目;负责组织安排集成联盟成员的联谊活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集成联盟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分管负责人兼任集成联盟秘书处副秘书长,负责集成联盟秘书处的日常专业工作和联络工作。
    ㈥、成员单位:集成联盟发起单位自动成为集成联盟成员单位。凡承认集成联盟公约,有志于为广大的中小企业服务,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集成联盟提交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经集成联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即成为集成联盟新成员。
    ㈦、权利义务:A、集成联盟成员的权利。享受参加集成联盟组织的的专题会、研讨会、信息交流及考察等各项活动;优先享受风险补偿、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对集成联盟提供的融资信息、企业信息及项目信息资料的查询服务,有优先、优惠权;集成联盟成员可在中小企业网和协会会刊等媒介进行信息发布、业务推广;对集成联盟组织和服务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加入集成联盟自愿,退出集成联盟自由。B、集成联盟成员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和集成联盟章程,执行集成联盟决议,维护集成联盟的声誉和利益;参加集成联盟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集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对集成联盟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翻印、转卖、发表或以其他方式泄漏;未经授权,不得以集成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及时、准确地提供集成联盟需要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投融资信息资料,及时更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及“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资源数据库”相关信息;向集成联盟反映中小企业服务领域情况,提出建议;认真、高效地落实集成联盟推荐的目标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和质优价廉的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㈧、退出程序:集成联盟成员有以下情况的,由集成联盟委员会研究决定其退出:不遵守集成联盟公约,经常不参加集成联盟组织的活动,企业对其服务质量很不满意,发现后没有改进的,自愿退出的。集成联盟成员应以书面形式向集成联盟提出申请,成员资格即终止;严重违反集成联盟章程,损害集成联盟名誉的成员,经查实无误的,取消其成员资格;连续两年不参加集成联盟大会及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集成联盟。
    三、集成联盟的运行机制
    ㈠、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为了加强政府与集成联盟之间的协调,有必要定期举办联系会议,实现政府与集成联盟的沟通。联系会议的内容包括:传达政策;对中小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建议;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通报服务领域中的新动向;协调服务过程中的有关分歧。另外,针对突出的、重要的专题进行探讨,开辟专题论坛。论坛可以委托专业性机构承办,并形成论坛纪要,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㈡、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集成联盟公益性服务机构的部分资金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为评价其资金使用效果,有必要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 (流向是否在规定范围、流量是否合适等);业务绩效 (接受服务的企业数量、中小企业的满意度等);自身建设 (组织建设、硬件设施等);服务能力 (管理者的决策能力、团队的凝聚力、适应能力等)。考核方式为指标权重形式,考核方案应及时公布,对于考核的实施者的选取,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集成联盟公益性服务机构同时还可以接受服务体系统一标识的认定考核。
    ㈢、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向在年度考核小绩效显著、协助中小企业出口创汇的集成联盟中介机构给予奖励,使其在集成联盟中起到示范作用。激励方式可以有:发放统一标识、媒体宣传报道等。
    ㈣、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对集成联盟商业性服务机构无力或不愿参与的服务项目,应该鼓励公益性服务机构去承担;建议取消对市场已经饱和服务项目的财政支持,使饱和商业性服务机构有序退出。
    ㈤、建议设立优胜劣汰制度。应根据考核评估的结果,对未达标的机构允许其在规定的时期内进行自我改造,改造后达到要求的机构可以继续挂牌保留,对改造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则建议其退出。通过淘汰制度,促进公益性服务机构提高自身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四、集成联盟的激励措施。集成联盟的运行必须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较丰富的服务经验,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筹资融资、信息咨询、创业与就业等综合专业服务功能。因此,政府在推进服务机构组建集成联盟的同时,应当采取重点培育措施,给予政策驱动。
    一是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为了鼓励服务机构组建集成联盟,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手续。若服务需求大于服务供给,政府应适度降低门槛,鼓励更多的中介机构加入;反之,若服务供给大于服务需求,政府应适度提高准入门槛,以规范服务机构的行为,提高整个服务体系的水准。对商业性服务机构,应降低其创业成本,提供税收优惠。
    二是采取有效的激励手段。对那些业绩突出、声誉良好的商业性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可以与之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或购买其单项服务,或创造条件鼓励其输出服务,为他们拓展业务创造便利条件;对服务范围广、服务能力强、服务满意度高,且能为中小企业解决难点问题的商业性服务机构(如部分担保公司,培训机构,数据公司等),提供专项资金补贴;政府通过对集成联盟的考核,以标识认定的形式来反映其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这样可以提高集成联盟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并激励其经营行为和经营作风。
    三是强化整体运行功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应不断完善行业法规,明确集成联盟服务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能及运行方式,通过立法,树立集成联盟服务业的权威性,发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应彻底转变职能,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转交给公益性集成联盟服务机构;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服务机构职能;对失去功能作用、明显没有发展前途的服务机构,注销、撤消一批;对职能有重复交叉,行业分类过细的服务机构进行合并重组一批;对组织完善,作用明显;较具活力的重点示范机构培育发展一批;重点发展一批新兴行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助推集成联盟的组建和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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