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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1期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10月23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仅限于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或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就“拟买入资产”,《办法》明确,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就参与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同时,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另外,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
  《办法》还特别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同时,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审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就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监督管理问题,《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送该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月的风险对冲情况;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每个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年度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同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办法》特别规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规定,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机构予以更换。涉嫌犯罪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保监会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发布

保监会10月23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交易的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
  《规定》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为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规定》还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另外,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明确设定股指期货风险敞口、风险对冲比例、风险对冲有效性、保证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指标。
  就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符合的条件,《规定》明确,所选期货公司应成立5年以上,且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另外,还要具有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最近两年未发生风险事件;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等。

营改增将扩大到全国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10月18日主持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时强调,要按照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以结构性减税推动结构调整与改革,以营改增为重要抓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助推工业创新转型,加快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改革与完善财税体制,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增添动力和活力。
  李克强强调,推进营改增是从大局着眼、细处入手、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举措,这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单转换,而是重大制度创新。通过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基本消除这方面重复征税并实现公平税负,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税,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这达到了简化和规范税制的要求,体现了税改的方向。改革采取深入论证、积极试点、从点到面、稳步推开的做法,积极平稳有序,前行一步,夯实一步,这将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正税清费提供有益借鉴。
近期,营改增试点将扩大到9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这些地区经济总量、服务业增加值和税收收入超出全国的“半壁江山”。在听取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下一步打算的汇报后,李克强指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跟踪评估遇到的新情况,研究探索相关重大问题,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研究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企业受惠、地方得益、国家税制得到完善,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国税总局明年出台合伙企业征税详规

据悉,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如何征税,市场期盼中国税务部门能制定一个明确、完整的办法。消息人士10月26日披露,国家税务总局有望明年3、4月在完成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后出台实施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起草的《关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其初稿已于今年上半年成型。国税总局认为,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还需要税收理论的支撑和国际经验的佐证,为此又组织了课题组,围绕实施办法初稿继续调查研究。
  课题组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包括税基的确定、适用税收优惠、纳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合伙人分得所得的性质等问题。
  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也参与了讨论和课题研究,包括上海、重庆、深圳以及广东、江苏、江西、天津、青海和杭州市等。国税总局要求参与课题组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合伙企业发展的特点,选取不同侧重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分别撰写研究报告。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官员也参与了研究讨论,建议实施办法促进中国的股权投资与创投健康发展。
  据悉,实施办法对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大原则目前不会改变,但需要研究确定“分”的计算依据,即应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先分后税”就是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应税所得,并进行申报,但不需要缴税,由每个合伙人就其分配的应税所得分别缴税。这一模式被称为“准实体课税模式”,为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
  对于合伙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因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应就不可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明确,合伙企业如何合理、规范地适用税收优惠。目前,很多优惠政策都落在个人所得税上,其可行性和持续性需要研究。
  对于合伙制企业所得纳税地点的确定,是在合伙企业所在地、还是合伙人所在地?国税总局考虑,看如何规定更合理、更便于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
  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须明确是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
  对非居民合伙人分得的所得的性质问题,界定为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非居民合伙人分得的所得,应该确定为积极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消极所得(投资所得)。
  据悉,除以上主要问题,另两个因素也为国税总局制定实施办法时所关注。一是美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经验,比如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中关于损失和费用扣除的限制以及反避税规制等;二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合伙企业”规定的完善。由于各国国内税法对合伙企业税收地位及征税待遇不同,涉及到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及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问题。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将延长至今年年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10月20日通报指出,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延长至今年底,同时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
  通报指出,第四季度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时期,年底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往往赶产量、追指标,建设施工企业常常赶工期、抢进度,容易出现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现象,特别是一些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容易集中反弹。
  根据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要求企业自查自纠是否到位。重点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培训、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活动还要看“四个一律”要求是否落到实处。重点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是否做到了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是否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是否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还要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重点看企业生产经营建设是否遵法、守法;因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受到依法处罚的企业是否整治到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是否出现反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安监总局将组织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0月24日发布通报称,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于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组织20个督查组开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范围覆盖21个省级产煤单位。
  根据部署,此次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严格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
  督查内容还包括各地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特别是“回头看”活动安排部署情况;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实施情况,以及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落实情况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开展情况;各地典型煤矿事故案例宣讲情况等。
  据介绍,此次专项督查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督查范围覆盖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1个省级产煤单位。
  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各督查组要督促所查地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深入矿井,对辖区瓦斯、水、火等灾害严重煤矿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矿井等“四类矿井”必须坚决停产整顿。
  此外,各督查组要以生产集中地区、灾害严重矿区为重点对象,通过随机抽查,解剖分析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企业下达安全执法指令。

邮政法修订
  
据悉,10月23日开始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邮政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针对邮政业务特别是快递业务的监管需要,授权国务院设立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
  此前1月,国务院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设置市(地)一级邮政管理局。在27个省(区)按照市(地)行政区划设置332个市(地)邮政管理局,在4个直辖市和海南省(除海口市、三亚市)跨区域设置25个邮政监管派出机构。此次修法是为解决《通知》与现行《邮政法》的冲突。
  2005年,国务院实施邮政体制改革,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邮政管理体系。其时,在实行政企分开,剥离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并设立由其垂直管理的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同时明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将另行研究。2009年4月修订的新《邮政法》,对这一两级监管体制做了确认。
  与此同时,新《邮政法》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市场监管范围,明确和强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除设立市(地)级管理机构,《通知》及修正案还调整了垂直管理体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并结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加强邮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将邮政管理体制由目前的中央垂直管理调整为双重管理、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为主。具体而言,省(区、市)及市(地)邮政管理局的邮政业务、机构编制、干部、财务等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主要负责人要兼任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副职领导,其任免需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表示,目前,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工作正在进行,整体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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