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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1期

郭树清指明资本市场五大发展目标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上撰文指出,总体来看,2012年以来证券期货领域推出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实施退市制度改革、不断健全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加快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等政策措施得到市场积极回应,政策效果正逐步显现,市场运行质量日趋改善。
  郭树清还表示,在已推出大幅降低市场费用政策基础上,证监会研究进一步降低市场成本的办法。在支持各类长期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方面,郭树清透露,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郭树清表示,鼓励和支持市场机构创新发展。券商方面,支持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特别是在固定收益、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等方面的创新;基金方面,推动修订《基金法》,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期货公司方面,研究期货公司试点资产管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创新业务,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功能。
郭树清还提出了资本市场未来长远发展目标。
一是社会融资结构全面优化。直接融资比重显著提高,争取“十二五”期末直接融资比重能够占到社会融资总量的30%-40%。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金融结构基本平衡。金融体系的弹性和稳定性得到增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二是市场深度和广度大为拓展。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以及其他资本市场工具全面发展,市场结构更加合理和平衡,金融产品更加丰富,交易机制更加完善和高效,逐步形成多层次、高效率、全覆盖的市场体系,能够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三是市场主体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大幅提升。争取到“十二五”期末,能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证券公司、现代财富管理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水平全面提高。机构投资者成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投资主体。上市公司治理健全、运作规范,整体质量大幅提升。
  四是更加开放和更为包容。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资本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程度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基础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
五是市场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三公”原则得到切实维护,透明高效的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市场运行更加稳定,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各类市场创新活动拥有更多的发展和弹性空间。

证监会扩大券商资产管理投资范围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取消券商集合理财计划行政审批,适度扩大券商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由原来的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
  管理办法还适度扩大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券商可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具体而言,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在放松管制、放宽限制同时,管理办法对强化监管、防范风险进行周密安排。在强化对集合计划销售的监管方面,办法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集合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管。
  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违法进行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10月19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简称《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投资者适当性、估值、投资主办人、自律管理相关规定。
  为顺应集合计划的设立从审批改事后向协会备案的工作安排,减轻行业负担,《规范》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备案制度,统一行业标准和程序。《规范》规定的备案主要包括制度备案、设立备案、重大运营信息备案、重大报告备案和清算备案。《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资产托管协议、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等材料。
  投资者适当性是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三是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四是对推广材料、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代理推广机构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
为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估值的公平、合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原则,并对存在活跃市场或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作出了一般性要求。《规范》要求证券公司的估值程序分四个步骤进行,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估值差错防范和处理机制,减少或避免估值差错的发生。《规范》附件明确了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供行业参考使用,并随着行业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和增补。

券商直投监管权拟转交证券业协会

据报道,随着第三批券商直投基金的获批,券商直投业务开始从之前的自有资金投资转向募集客户资金投资。与此同时,对直投业务的审批权亦从证监会转移至证券业协会。业内表示,政策放行或将催生券商直投行业更快发展。
  2011年5月,中金公司旗下中金佳成成为首家获批设立直投基金的券商直投子公司。今年4月,华泰、海通及中信三家券商旗下直投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获批。此后,多家券商直投子公司均开始积极着手准备直投基金。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已向各券商直投子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子公司自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券商发行直投基金将由证监会审批监管改为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即可。
  据悉,上述文件可望于11月正式公布。此举意味着券商直投的监管权将从以前的证监会审核转移至行业协会自律。“这是证监会放行券商业务审批诸多举措中的一种,监管环境会逐步市场化。”一位券商高管表示。
  今年7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直接投资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主任王欧在出席会议时表示,未来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想,机构监管部今后将大力支持直投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所有的券商直投子公司都必须成为直投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接受该委员会自律规范。

保险业务统计明年起执行新制度

据多家保险公司10月18日证实,保监会已向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下达《关于印发〈新增电话销售等统计指标〉的通知》,在保险业务统计中增加78项业务指标,以便全面掌握保险业务情况。
  据了解,这一统计制度将从明年起正式实施,各保险公司在报送2013年1月的业务统计时,需按照新标准向监管部门上报。
  《通知》中新增统计指标达78项,共分为七个大类,主要集中在非保险合同缴费、电话互联网销售和责任险产品销售方面。其中,在人身保险公司非保险合同交费、退保情况方面,增加了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退保情况等16个指标;在电话、互联网销售方面,增加电销业务情况、网销业务情况等14个指标;在责任险产品销售方面,增加校方责任险等36个统计指标。
  根据今年保监会在投资方面的新规,《通知》还要求获批发行次级可转债的保险公司、以及托管非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报送业务情况时增加相应的数据。
  除了增加统计指标外,保监会还对农业险未决赔款等3个统计指标的报送频度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季度报送改为每月报送。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还将人身保险产品原有的“三分类”——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调整为人身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四分类”。

保监会进一步放松保险资金投资限制
  
据报道,第二批保险投资新政密集落地。保监会10月22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办法,13项保险资金投资创新管理办法已发布8项,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日趋完善。
新发布的四份文件继续扩大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和范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
险资可投资商银理财等金融产品
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进行了详细规范。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其发行银行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应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年末的净资产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投资计划及其受托机构,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动产投资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通知强调,保险资金投资的上述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保险资金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加强风险控制,中国保监会22日发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除为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了明确的能力标准外,还规定,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条件。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偿债主体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且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为防范风险,《规定》还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规定》明确,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应当与资本状况相适应,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用利率期货等衍生工具避险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明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选择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等品种。
《细则》同时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就境外投资的风险控制,《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以运用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权等衍生产品规避投资风险,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进行投机,衍生产品合约标的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需对冲风险基础资产的102%;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权费和保证金等的总额,不超过各项需对冲风险基础资产的10%;每个工作日应当对场外交易合约进行估值,与任一场外交易对手的市值计价敞口,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等。
  保险资管获准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险资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开展业务的形式。
此外,《通知》提出符合有关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保监会这一表态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此后可以像基金公司那样发行基金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分析人士指出,上述办法将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利润来源有望实现多元化。
  此外,在资金来源问题上《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截至2012年9月,保险业资产总额为6.64万亿元,以上限15%可用于投资基金计算,理论上保险资金累计可投资接近万亿元基金产品。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或者自行发行基金产品,势必会给基金行业带来不小的震动。但与此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已从唯一的险资管理机构变成了券商基金等众多“管家”中的一位,目前已有两批共计26家基金和证券机构获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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