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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27期

《基金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7月1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召开)初次审议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据法律专家介绍,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细看草案全文,最大看点在于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监管条款给予明确。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申请注册或备案,基金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
  而对于公募基金,草案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作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同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其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另外,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拟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
  据了解,《基金法草案》共分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条,在现行基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方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加强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修改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对市场密切关注的私募基金如何纳入监管的问题上,《基金法草案》单设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册及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产品的注册、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备条款、禁止性规定等一一作出明确。
  按照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经证监会注册或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并计算,豁免注册的管理人应加入基金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应注册/登记但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将被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
  私募基金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包括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等在内的资质标准,将另行规定。
  根据《基金法草案》,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管理人须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备案,其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亦在其可投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规定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在加强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基金法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以促进其作用发挥。
  《基金法草案》还修改完善了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一是加强监管,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行为;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

人民币FDI设红线

据悉,央行日前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给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人民币FDI)“划红线”——部分账户不得投资证券、衍生品和房地产。
  具体而言,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
  去年10月,央行曾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标志着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个案试点步入常规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通道。而此次发布细则,是在上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用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更值得一提的是,细则对风险的防范显而易见。比如,细则要求,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如果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则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其中,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用人民币事宜,细则特别明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银监会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7月10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日前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下称《考评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该知情人士还称,监管层认为,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事实上,早在2010年,银监会曾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称《薪酬指引》),发挥薪酬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而从实践来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此次《考评指引》的出炉,与《薪酬指引》一道,被赋予了改进银行公司治理,消除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的重任。
  “在银监会看来,不合理收费和附加条件问题归根到底与不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直接相关。”上述知情人士称,例如浮利分费(即将利息化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由于总行考核中间业务收入,分支机构就把一部分上浮利率的收入转为财务顾问费。实际上,这种做法完全属于人为调整收入结构,不仅没有增加银行的收入总量,反而因为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被客户认为是不合理收费,损害了银行声誉。
  根据此次新下发的《考评指引》,上述现象有望杜绝。《考评指引》要求,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考评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应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经营效益类指标仅是五大类指标中的一类。此外,经营效益类指标项下,银行还应当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合理的分值和权重。”知情人士称,银行还应充分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降低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对于以贷转存、以贷收费和转嫁成本等不规范经营的考评对象,应当调低发展转型类指标的考评得分。”上述《考评指引》还特别规定,社会责任类指标中应包括服务质量和公平对待消费者等。
  在今年年初,银监会整顿银行不合理收费的浪潮中,曾提出了银行经营“七不准”要求,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等。
  遏制银行冲动禁设时点性规模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置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应当符合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考评指引》还要求,不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从决策逻辑链条看,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的规定,针对银行时点冲动的用意明显。
  长期以来,银行考核指标中,以时点指标为主,这就造成了基层行屡禁不止的时点冲动:例如,每到月末、季末,银行存款规模出现激增。这种考核机制,人为地放大了银行体系、以及信贷、货币市场的波动。
  “为控制银行的时点冲动,银监会还曾推出了日均存贷比指标,即从原来只针对月末、季末等时点考核,调整为监测银行月末以及日均的存贷比情况。”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称,这一指标执行起来难度很大,银行仍多以时点数考核居多。
  一位长三角地区国有大行人士则表示,对基层行,以及基层业务人员的考核,目前是时点数与平均数相结合。例如,考核会对每天的存款有要求,月末的存款数亦有要求。
  此外,上述《考评指引》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根据监管层的设想,银行的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央行要求银行加强票据业务内部管理

知情人士7月10日称,央行近期向商业银行下发"关于票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加强票据业务内部管理,通过上收经营网点的自主审批权等,杜绝网点对业务全环节的控制,防范票据业务风险.同时,新规特别对空白承兑汇票、票据变造风险提出了管理意见.
  意见稿显示,除了从商业汇票使用主体,票据背书,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票据书写、更改、提示付款等方面加强票据业务规范性之外,央行还重点提及票据业务内部管理.
  意见稿并规定,银行应逐步建立以省或地市为单位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集中审批、处理机制,实现资产管理集约化、规范化和统筹化.通过上收经营网点的自主审批权,实现经营网点拼业绩、审批部门控风险的前后台分离机制,杜绝经营网点对业务全环节的控制,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此前的中国票据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在各行各地区之间的流动性较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2009年10月2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正式上线.20家金融机构顺利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始为其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证监会将加大内幕交易案件查处力度

  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稽查执法部门抓住司法解释出台有利时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严查内幕交易案件。
  5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此前的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证监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四部门意见”)。
  通知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和“四部门意见”的出台,在刑事领域构建和完善了证券期货监管的相关基础法律制度,对坚决打击和有效防治内幕交易这一市场顽疾,强化市场诚信,优化市场司法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通知要求,各派出机构要主动联系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结合贯彻两个司法文件和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联合开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控内幕交易的专项反腐宣传。稽查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配套衔接。稽查局、处罚委、稽查总队要结合刑事认定和追责标准的新制度以及工作体制机制新安排,重点梳理、修改和制定与两个司法文件相配套的指引、办法、规则、工作流程和办案要求等相关制度。业务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配套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前端日常监管和综合防控工作与两个司法文件的协调和衔接,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建立完善配套监管工作机制,提高市场主体合规守法意识。
  通知要求,各交易所要结合两个司法文件具体规定,梳理和完善相关自律监管规则。
  据了解,今年下半年,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将组织安排一次全员培训,带头学习掌握两个文件的内容和精神。通知要求,稽查局、处罚委、稽查总队等稽查执法部门,结合稽查办案工作实践,对全系统稽查和处罚岗位工作人员开展一次专项业务培训,准确理解两个司法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把握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立法的最新理念和趋势。
  通知还要求,证券监管系统各有关部门下一步要结合“六五”普法宣传的要求和部署,集中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舆论声势和氛围。

沪深两市实施新上市规则

中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7月7日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根据稍早公布的退市方案等对原规则进行修订,并表示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三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
  两交易所均发布通知称,新上市规则已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通知称,新规则发布後,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三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後类推.
  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上交所和深交所6月28日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两市均明确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四年缩短为三年,且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者终止上市,此前规定为两年;两市并称,考虑到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决定采纳有关意见,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於1,000万元人民币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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