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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6期

“两高”司法解释严打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法院5月3日公布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22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将自5月4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解释》重点在从严上下足了功夫,通篇体现严惩态度,这是基于对当前特定形势和食品安全犯罪特点考虑的。
  《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有二: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条),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则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修改。
  为了明确和统一司法适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解释》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其中,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采取列举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典型情形类型化。这些类型包括: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解释》明确,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危险,从而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说,对“足以造成中毒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理解如果掌握不好,很多犯罪就无法惩处。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对这个关键词的不同理解,确实已经导致了刑法第143条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
  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提出相关罪名司法认定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也影响到食品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为确保食品生产、销售源头产品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解释》首次明确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统一新型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意见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等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确立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一般应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定罪处罚的原则:
  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不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适用刑法有关其他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政策要闻
 
▲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国务院办公厅5月6日发布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该通知说,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任组长。
  通知明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知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财政部印发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
 
财政部5月8日宣布,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结合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财政部制定了《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
  根据管理规则,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科学合理、具体细化、及时有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央行今年将推出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司长郭建伟5月3日在第113届广交会期间举行的“2013跨境人民币业务高峰论坛”上表示,央行今年准备推出新的业务,实现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此前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在企业项下进行。
  郭建伟表示,现在和今后所出台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主要遵循6个方面的指导思想:一是首先服务于跨境企业的贸易活动;二是政策优先倾斜实体经济;三是顺应市场需求,紧密跟踪企业家在业务发展中的客观需求;四是清理政策障碍,使人民币在跨境使用当中更加便捷;五是严格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六是采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
  2009年7月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到201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与18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签署了总额达到1.6万亿的双边本币结算协议。
 
▲中国股权质押业务交易系统有望上半年推出
 
消息人士5月9日披露,交易所主导的股权质押业务推进速度较预期更快,股权质押业务的交易系统已完成内部测试和调试,交易方案初稿也已下发到券商,该业务很大概率会于今年上半年推出。
  上述交易系统将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撮合交易。持有股份的融资方在系统里挂出拟质押的股份数量,接入系统的券商均可参与询价,报出可融出的资金额和融资利率,由融资方进行选择。
  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到该平台上通过询价的方式做股权质押业务。业务推出后,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均能参与到该交易系统,未来或有可能实现全部券商覆盖。
  “交易所将根据交易资金量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不过业务刚开始预计会先实施免费。”某券商资深业务人士称。
  该人士并分析,以后股权质押业务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融资利率走低是大趋势。
目前交易所率先推出的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类似股权质押业务,不过在回购期限、质押标的和质押比例等方面均有较严格的要求,且需要进行股权变更。而股权质押融资则限制相对较少,不需要进行股权变更,对股权质押比例也比较宽松。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将上线
 
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4日披露,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外汇局要求,自2013年5月1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除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外汇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
外汇局要求,境内银行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境内银行凭该业务办理凭证上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准件或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为该主体办理业务。对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该核准件进行核注。
 
▲保监会出台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据报道,近年来人身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超过2/3的保险公司涉足此类业务。但同时电话销售中出现销售误导、电话扰民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日前制定出台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对该项业务予以整治规范。
  《办法》加强了对电话销售主体的资质管理和销售环节的细节管理,以解决销售误导、电话扰民、落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如规定开展电销的公司连续两季度偿付能力充足、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等;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委托机构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并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公布电话号码、电销产品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同时禁止保险销售人员个人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规定各公司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设置禁止拨打时间,除客户主动要求外,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要求各公司对于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录入禁止拨打名单,设立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同时建立因禁拨管理不当对客户造成骚扰的责任追究机制;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但连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两年以上,其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电话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对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对成交件录音备份存档,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呼出地保监局负责电话销售中心批设及委托代理项目备案等事项,呼入地保监局负责对辖内电话销售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为确保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平稳过渡,保监会表示将给予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6个月的改建期。
 
  ▲上期所成立监事会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5月3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证监会相关文件及批复,上期所第一届监事会于2013年4月9日正式成立,上期所原理事长王立华任首届监事长。监事会成员还包括委派监事宋志强等,自2013年4月9日起任职。
  目前证监会主管的7大交易所中,仅有新成立的负责新三板运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负责股指期货运行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公司制方式运行(中金所股东仍是其余五家交易所)。其余5大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则一直在“潜行”推进。
  去年三季度,上期所启动了“三会一层”(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原总经理杨迈军改任上期所理事长并留任党委书记;原理事长王立华任监事会筹备组组长、党委副书记;原天津证监局局长刘能元履新上期所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该所增设监事长一职。
  先于上期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早在去年7月确定了监事长人选,分别由原上海证监局局长张宁和原四川省证监局局长杨勇平担任。
  值得关注的是,据悉,沪深两大股票交易所在证监系统中率先启动公司制改革的试点(上期所为期货交易所中的试点单位),两家交易所几乎同期在去年年中召开了内部的动员大会。消息人士称,当时动员会上传达的是,力争在去年年底前完成改制的前期筹备工作。但消息人士表示,对于公司制改革系统内仍存有不同意见。
  沪深股票交易所和上期所都实行会员制,但同时又是事业单位,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成立之初,券商作为会员单位承担了沪深交易所的成立费用。上述人士透露,改制方案有两个,一个是“会员改股东”,另一个是会员财产与股东财产分开管理,交易所再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新的股东。但至今为止,无一交易所曾确认或公布改制方案。
 
  ▲郑商所铁合金期货立项获批
 
郑商所日前称,铁合金期货上市立项申请已经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铁合金是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元素熔合形成的合金,主要作为钢铁生产和铸造业的脱氧剂、脱硫剂及合金添加剂的中间原料。
  目前我国铁合金产能和产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0%,其中铁合金主要品种硅铁和硅锰具备进行期货交易的条件,适合捆绑上市。
  据郑商所负责人介绍,硅铁、硅锰属于完全市场化产品,没有垄断和价格管制。标准化程度高,商品可供交割量充足,易于存储和运输,交易、交割等风险可控。目前,郑商所正进行铁合金期货合约与规则制度的深化设计论证工作,争取尽快推出铁合金期货。
  同时,郑商所正在积极推动动力煤期货上市,动力煤的消费结构领域包括能源、化工、建材和冶金等,郑商所拟以动力煤期货为龙头,未来围绕能源、化工、建材和冶金领域逐步完善工业品品种体系建设。
  当前,郑商所的上市品种已经涵盖了能源、化工、建材领域,上市铁合金期货将填补郑商所冶金行业空白,完善工业品四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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