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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6期

中国结算今年将出台八项措施支持券商创新
 
  据悉,在5月8日召开的2013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周明表示,为进一步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在去年推出10项措施的基础上,今年中国结算将推出8项重点工作。
  这8项重点工作具体为:
  一是大力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做好新三板等市场的登记结算服务工作,建立适应其特点和需求的登记结算服务体系。
  二是积极稳妥地建立统一的证券账户管理体系。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就《统一账户平台建设业务方案》及统一账户平台建设业务需求向市场征求意见,根据市场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证监会审批。
  三是推动证券划转制度的建立和试点。根据证监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总体考虑,进一步做好市场需求调研工作,修改完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划转暂行办法》,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四是整合证券质押供需信息平台、质押登记、担保品第三方管理等担保业务链条,继续推动优化和完善担保业务规则、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盘活存量证券资产。
  五是大力发展数字认证(CA认证)服务,做好CA系统对接测试、生产系统接入,制定并发布《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妥善解决相关业务、技术、法律问题,为网上开户等市场创新业务提供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六是进一步发挥基金过户代理(TA)服务、基金清算服务、基金数据交换平台、基金资金交收服务和基金资产托管服务整合协同效应,发展基金销售资金集中结算服务、基金交易指令自动传输服务以及扩大资产托管服务范围,为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提供电子化、自动化、高效的行业基础设施和服务。
  七是根据市场实际需要,研究、规划和开发衍生品登记结算服务,支持衍生品市场发展。
  八是优化和完善结算业务,进一步完善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结算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定量化水平。
  周明说,中国结算已经建立了规范的业务创新统筹协调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切实强化中国结算业务创新统筹协调机制的作用,有效应对创新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将研究流动性有困难券商救助方案
 
  据悉,在5月8日召开的2013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总经理庄穆表示,下一步,保护基金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三个方面继续做好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工作。
  一是以监控系统正式运行为契机,进一步推进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使监控系统在支持服务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监测和防范金融风险中发挥更积极、更广泛的作用。
  庄穆表示,今年4月1日,监控系统已转入正式运行。近期,保护基金公司已印发通知明确了预警机制、标准及处理原则、预警信息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挂钩等事宜。下一步,将加强与证监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的协调沟通,进一步提高预警水平,发挥预警工作的综合功效,提高证券公司在创新发展中的风险意识和管控水平。
  同时,保护基金公司逐步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和托管、场外市场业务等涉及客户资金安全和证券经营机构风险的其它数据纳入监控系统,实现“全面覆盖、全量监测”的总目标。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报请证监会同意,启动了将资产管理和托管业务涉及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数据纳入监控系统的相关工作。
  此外,在监控数据方面,庄穆表示,今年,保护基金公司将重点建设开发数据统计查询分析系统,进一步加强监控系统在统计分析、信息共享和分析监测方面的功能,构建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体系,提升服务监管、支持决策的能力。
  二是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专项检查纳入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风险评价工作。
  庄穆说,在对风险处置证券公司使用保护基金弥补保证金缺口、收购个人债权实施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今年3月份以来,保护基金公司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以客户资金安全管理、投资者投诉为重点,已完成了2家证券公司的现场检查。下一步,保护基金公司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监控系统日常监测、投资者投诉以及证券公司风险评价等情况,加大对证券公司的检查力度,使之成为证券公司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今年还将完成证券公司风险评价整体方案设计,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启动风险评价工作。
  三是进一步深化投资者保护体制和机制改革。
  庄穆介绍,今年,保护基金公司将继续加强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基础性制度和机制的前瞻性研究,推动有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扩展保护基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研究对陷入流动性困境的证券公司实施救助的可行性和方案,探索建立提前介入、及时纠正等风险快速化解、处理和隔离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传递、转移和扩散,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公司改革创新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保监会将严格分级管理
 
  5月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细分,划分为基础类和扩展类业务,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分类监管是金融业普遍采取的监管方式,但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了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尚属首次。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非常清晰细化严格。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等;合规经营指标包括经营年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此外,《办法》还将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开展扩展类业务。如,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等。
  新设保险公司要求更为严格,保监会明确其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如,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
 
外汇局就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发布通知
 
  据报道,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从未公开承认有大批热钱流入中国,但防范跨境资金非法进入的管理措施却越来越严格。外汇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监管重点指向通过虚假贸易和银行外币贷款等途径进入的跨境资金,加强对异常资金流入的审查,还要求银行加强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等。
  由于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寻求套利的跨境资金流入容易隐藏在经常项目下,一些资金流动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外汇局在《通知》中强调,应及时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应依据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
  外汇局将通过非现场监测确定首批企业,5月10日前发送风险提示函,5月31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银行发布企业分类信息,6月1日起分类结果生效。
  根据要求,B类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通知》要求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提出了综合头寸限额的计算公式。在计算公式中,外汇局首次引入了外汇贷存比的指标,其中中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75%,外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100%。
  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初次实施应于2013年6月底前)将综合头寸调整至下限以上;银行综合头寸下限调整后,其上限随之上调相同额度。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
  据外汇市场交易员分析,外汇贷存比指标的引入,会起到限制外币贷款增长的作用,也会促使部分未达标银行增加美元头寸,阻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过快升值的势头。昨天外汇市场对于新规已经有所反应,在岸和离岸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都有较大幅度下跌。
  为提高政策的威慑力,外汇局准备加大核查检查与处罚力度,对异常资金流入线索,主动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对于使用虚假单证进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企业等主体,应依法给予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加大公开披露力度。
 
最高法院将统一管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据悉,最高法院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司法解释5月2日正式生效。解释明确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和专人负责机制,相关登记和档案制度的建立也已提上议程。
  在这部名为《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首次明确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便捷、高效和对等原则,称应建立该领域的登记和档案制度。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各自法院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进行其它诉讼行为的活动。
此前,中国法律关于民商事案件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民诉意见》。上述法律确立了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给出了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范围和程序,但没有涉及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需要。
  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院出台了这部新的司法解释,来完善法院内部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解释规定,中国法院的司法协助,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最高法院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各高级法院也应确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各级法院的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法院应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和送达证明,在各转递环节应以适当方式保存。调查取证的材料,也应作为档案保存。
  解释同时规定,中国法院接受司法协助申请时,如果请求方要求按照请求书中列明的特殊方式办理,在不与中国法律相抵触,且在实践中不存在无法办理或者办理困难的情形时,应当按照该特殊方式办理。
  而向外国法院申请司法协助的权力,被赋予了经最高法院授权的高级法院。由他们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国土部启动土地差别化政策调研
 
知情人士5月7日称,按国土资源部要求,近期各省已启动主题为“促进城镇协调发展的土地差别化政策”调研,对象以重点、特色小城镇为主,旨在为促进城镇化协调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此外,由发改委牵头编制的《城镇化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将在6月底前完成。
  知情人士称,今年12月底前,多部委还会出台城镇化配套政策。分析人士认为,旨在规范不同城市、不同产业用地的土地差别化政策将首当其冲,为城镇化“护航”。
  据称,“今年4月初,多个省(区、市)先后发布通知,要求开展主题为“促进城镇协调发展的土地差别化政策”的调研,调研时间为今年4月-8月。”
  该项调研分为两项内容,其中基本内容为调研本市城镇化发展的总体情况,包括城市化水平、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
  此外,各地还需调研重点和特色小城镇土地差别化政策情况,具体内容为“推进重点和特色小城镇(如经济强镇、旅游型、工业型、资源型、商贸型、口岸型、改革试点小城镇等)发展出台过哪些文件,在规划、计划、审批、供应、管理机构等方面是否有配套的差别化土地政策,实施效果如何等等。
  知情人士透露,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但同时,很多地方习惯了粗放扩张的发展方式,土地粗放利用现象比比皆是。未来的差别化用地政策,不仅有保,同样有压。
  该人士表示,对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土地利用,在给予政策倾斜的同时,还将通过相关的惩戒条款,用以遏制土地的粗放利用,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扩张。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用地则以“压”为主。此外,在工业园区用地方面,在保证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同样会祭出相对严厉的条款。
城镇化是中国新一届政府寄望拉动经济的主要力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此前强调,要抓紧制定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他并认为,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有关促进城镇化的各种规划在紧锣密鼓制定之中,中国经济的新引擎即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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