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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2期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10月31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共4章39条,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界定、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暂行规定》强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同时注重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风险隔离墙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时对外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参与子公司的情况,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同时也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当天,证监会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证监会于2011年4月29日公布《自营规定》。自规定实施以来,在拓宽证券公司投资渠道、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及另类投资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自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此外,证监会当日还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将《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基金托管制度。

国税总局明确股权低价转让亲属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10月29日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了统一解答。对于股权低价转让亲属如何计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相关方法核定。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多缴税款是否可加算银行利息,纳税服务司介绍,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相关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因此,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对于代理企业佣金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总局明年出台合伙企业征税详规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有望明年3、4月在完成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后出台实施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起草的《关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其初稿已于今年上半年成型。国税总局认为,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还需要税收理论的支撑和国际经验的佐证,为此又组织了课题组,围绕实施办法初稿继续调查研究。
    课题组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包括税基的确定、适用税收优惠、纳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合伙人分得所得的性质等问题。
    据悉,实施办法对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大原则目前不会改变,但需要研究确定“分”的计算依据,即应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先分后税”就是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应税所得,并进行申报,但不需要缴税,由每个合伙人就其分配的应税所得分别缴税。这一模式被称为“准实体课税模式”,为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
    对于合伙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因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应就不可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明确,合伙企业如何合理、规范地适用税收优惠。目前,很多优惠政策都落在个人所得税上,其可行性和持续性需要研究。
    对于合伙制企业所得纳税地点的确定,是在合伙企业所在地、还是合伙人所在地?国税总局考虑,看如何规定更合理、更便于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
    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须明确是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
    对非居民合伙人分得的所得的性质问题,界定为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非居民合伙人分得的所得,应该确定为积极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消极所得(投资所得)。
    据悉,除以上主要问题,另两个因素也为国税总局制定实施办法时所关注。一是美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经验,比如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中关于损失和费用扣除的限制以及反避税规制等;二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合伙企业”规定的完善。由于各国国内税法对合伙企业税收地位及征税待遇不同,涉及到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及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问题。

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利用政策

    发展和改革委10月31日公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规定,我国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被列入优先保障类。
  被列入优先类的城市燃气还包括: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燃气空调。
  城市燃气中的分户式采暖用户被列入允许类。被列入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主要涉及相关工业项目。
  将从11月实施的《天然气利用政策》还规定,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量。
  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在天然气价格调控方面,《天然气利用政策》要求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获批

    发改委10月26日在其官网披露,《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复。该规划明确了增加资源供应、加快管网和LNG接收站建设、抓紧储气设施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实施节约替代和提高能效工程等重点任务。
    发改委预计,2015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将达2300亿立方米左右,用气普及率将进一步提高,供应能力将超过2600亿方(包括煤层气、页岩气及煤制天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和进口天然气)。
    发改委进一步指出,2013年,将做好相关规划配套衔接,依据规划有序核准重大项目;出台《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同时,将积极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突破分布式能源上网难等瓶颈问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天然气领域,积极开展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投资运营机制创新试点;推进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等气区增储上产。
    此外,还将加大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和其他勘探开发重点地区的投资力度,早日实现商业规模化生产。推动中缅油气管道境内段、西气东输三线、陕京四线、中卫-贵阳等主干管道和沿海LNG接收站项目建设;指导企业有序参与境外投资开发和资源采购。组织实施好新修订的《天然气利用政策》,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探索建立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新机制。
    就当前天然气供应形势,发改委指出,今冬明春主要生产企业天然气供应量将增加约40亿立方米,但随着用气区域和规模不断扩大,消费需求快速增加,加上储气调峰能力严重滞后等原因,高峰时段平稳供应仍面临较大压力。如果遇到持续低温天气,保供难度将进一步增加。
    为此,发改委要求相关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提高产量;加强沟通协商,积极落实进口资源,提高供应保障能力;采取压减可中断用户、推广错峰避峰、合理控制供暖温度等措施,有效削减高峰用量;明确保供序列,把确保居民生活用气放在首位;积极探索迎峰度冬天然气现货交易试点。

工信部发布《废钢铁加工业准入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不能满足规模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准入。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措施将促使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集中度提升,利好龙头企业。
   《办法》明确,工信部及各地方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能满足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能被撤销公告资格。撤销资格后,经整改合格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此外,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有关统计显示,国内废钢铁行业今年的市场规模将达1亿吨。随着废钢铁供应量的增加,电炉钢产量不断提高,废钢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6亿吨/年,钢铁生产将大量循环使用废钢铁。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全国年加工配送能力达到10万-100万吨的专业化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占社会回收废钢总量的35%以上,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才刚开始。

四部委联合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五年规划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健全法规标准,狠抓执法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全面提高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
  《规划》提出,要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十二五”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产生源头控制,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到2015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市级以上重点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利用处置,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和直辖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规划》设置了开展危险废物调查,积极探索危险废物源头减量,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科学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和服务行业,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推动非工业源和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升运营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等9项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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