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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40期

部委决策
 
中国将继续采取措施稳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10月13日出席在东京召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第二十六届部长级会议时表示,面对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经济增长,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预计中国经济下半年将保持平稳增长,中长期仍将保持较强的增长动力。
  易纲指出,当前全球经济复苏遭遇新的挫折,急需采取快速、果断的政策措施以稳定全球经济增长并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发达经济体仍然缺乏可信的中期财政整顿计划,影响了目前市场情绪和信心,并对投资、就业和消费产生不利影响。受先前抑制经济过热政策以及发达经济体政策的负面溢出效应影响,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增长有所放缓。
  易纲在介绍中国经济形势时指出,近期中国经济增长有所放缓,这不仅反映出全球复苏乏力导致外部需求疲软,同时也是中国政府主动调控的结果。中国正在努力转向以内需为主导的增长方式,国际收支更趋平衡。
  中国央行不会刻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易纲表示,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使用越发频繁是一个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央行不会刻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易纲称,过去中国限制人民币的使用,央行目前在做的是去除一些障碍,如果中国的贸易伙伴和投资伙伴愿意使用人民币,那么这又有何不可?
  易纲在被问及中国的外汇储备大量投资于西方国家货币所面临的风险时称,央行在这方面的政策是推动外汇储备多样化,并将继续推行这一政策。
  他还称,中国已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在外汇储备这个问题上,并不是说越多就越好。
 
周小川强调政府参与金融救助需防道德风险  
 
据悉,10月15日出版的第九期《金融研究》杂志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的署名文章《金融危机中关于救助问题的争论》。周小川指出,应对系统性危机,政府还是应该及时参与救助,但同时也需要防止道德风险。这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必要的取舍、协调,取得平衡,尽可能减少道德风险。  
他举例,新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Ⅲ)便是这种努力,其核心思想是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应对风险的资本,提高资本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在全球范围内确定系统性金融机构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以及相应更严格的外部监管,以防止这些机构出现问题。  
  周小川指出,救助问题已经成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美国、英国都是倾向于国家出手救助,而由于没有统一的财政机制,欧洲央行救助缺乏法理依据。  
  谈及中国的情况时,周小川表示,中国是倾向于救助的,过去一些出问题的金融机构大多数都得到了救助。和西方成熟市场相比,中国的问题金融机构在数量上和处理上是有区别的。而之所以出现区别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行业,意味着金融业出现了问题就必须救,否则意味着集体的失灵甚至死亡。第二,中国是转轨经济,公有制成分占比较大,金融机构承担了政策性、半政策性或者体制性的任务,因为金融机构有问题很难说清楚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不救也是不负责任的,所以倾向于要救。第三,中国改革过程中特别强调社会稳定,如果出了问题不救,容易影响社会稳定。
 
央行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纪委书记王华庆近日在上海表示,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建立和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重要性。  
王华庆指出,央行需要通过加强宏观审慎政策来克服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以及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  
  王华庆认为,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已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宏观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对我国而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更为直接和密切。”他强调说,“银行信贷在全社会融资中占比较高,信贷波动与经济周期变化以及系统风险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更需要加强微观有效审慎监管和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王华庆说,央行今后将既突出重视利率等价格型指标变化,也将高度重视对于信贷的调控和引导。总量层面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风险机制,数量型和价格型调节相结合,使价格调控的作用不断增强;行业和结构层面则通过引导贷款投向,实现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金融机构层面的调控则通过实施差别准备金的动态调整措施,加强流动性管理,引导信贷合理增长,提升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    
王华庆透露,我国正在着力加强与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刚刚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将建立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列入重要的金融工作。
 
央行将正向激励确保Shibor报价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东荣日前在2012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工作会议上表示,为确保Shibor报价质量,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积极参与报价、报价质量较高、符合财务硬约束条件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场内外报价行提供正向激励;对于不能严格按照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或者存在明显破坏定价秩序的金融机构,则给予适当的惩罚,从而形成金融机构定价自律与自主定价空间扩大的良性循环。
  此前,英国巴克莱银行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报价涉嫌违规事件,使公众对Libor及类似基准利率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有所质疑。李东荣说,虽然Shibor是在借鉴Libor等国际主要基准利率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与Libor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但与Libor相比,我国在建设Shibor之初及随后的培育过程中,始终注重监督管理、强调风险防范,特别是强调报价成交义务并引入第三方评估考核机制,为确保Shibor报价质量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市场环境,Shibor因此具有Libor等其他市场基准利率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迄今为止,Shibor报价始终保持正常有序运行。
  他指出,此次在中央银行发源地的英国所暴露出来的Libor报价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还是值得关注和引以为鉴。应该认识到,继续做好Shibor建设和培育工作任重而道远。报价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报价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报价管理权限和流程,坚决杜绝随意报价行为。各报价行要进一步完善Shibor报价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积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状况等方面的研究分析,科学合理评估资金成本和相关风险,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理性确定Shibor报价,确保报价质量。
  李东荣要求金融机构顺势而为,积极转变定价模式,探索运用市场基准利率进行金融产品定价。报价行作为应用Shibor的先行者,要为同业带好头,主动扩大Shibor的影响力。就目前而言,由于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逐步扩大,贷款利率下限对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约束作用有所减弱,开展贷款定价模式的研究和探索尤为紧迫。
 
证监会对35个行政审批项目过渡安排作出部署
 
据报道,在近日结束的国务院部门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中,证监会共取消和下放32个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取消3项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并对这35个行政审批项目的过渡安排作出部署。另有10项行政审批项目,因涉及修改法律法规,仍在继续研究、沟通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后续工作,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一是妥善做好过渡安排,确保取消和下放项目及时落实到位。对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不留尾巴,不进行变相审批。对于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若干情形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9个项目,鉴于监管法规明确、检查手段完备且有较强的市场约束,将通过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后续管理。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无须向证监会报备;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等9个项目,由于涉及较多后续监管,需要报备。报备均为事后行为,不进行前置审批;对于保荐代表人注册等7项涉及市场运行秩序、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的事项,将交由相关社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对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批的10个项目,证监会已制定了过渡安排和下放后的具体管理措施,将通过制订审核指引、加强交流和指导等方式确保各派出机构的审核工作遵循同一标准,审慎实施。
  二是持续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评估和清理工作。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审批机制,推进“阳光审批”。继续推进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证券投资基金行政许可和期货机构行政许可审核进程的公开力度,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全流程公开。近期将抓紧推动并购重组审核进程公开,提高行政许可审核的公开化程度。
  四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服务中心的设立工作进展顺利,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将正式启用。
 
合资证券公司迎政策“松绑”
 
10月16日,证监会公开发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宣布自即日起,中外合资券商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从原来的三分之一提高至49%;券商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则由5年缩短至2年。
外资参股券商比例升至49%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将原《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这意味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大幅上调。
  同时,证监会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证监会此前介绍称,根据今年5月3日至4日召开的第4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
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发布
证监会10月16日发布经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在审慎性要求方面增加多项内容。旨在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
  修订后的《试行规定》明确,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包括: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证监会首次公示并购重组审核流程和进度
 
  据悉,为进一步增强审核信息透明度,证监会10月15日首次对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和审核进度进行公示,内容包含并购重组审核工作流程、在审项目基本信息和审核进度。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这一公示将常态化,证监会将每周公示在审并购重组申请相关信息。
  证监会此次公示内容包含审核工作流程、在审项目基本信息和审核进度三个方面。
  一是审核工作流程公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共涉及5项行政许可,分别为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和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二是在审项目基本信息公示。基本信息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代码、申请人、申请项目名称、(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评估机构及签字评估师。每一单在审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都将按照受理时间,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中逐项列示。
三是审核进度公示。公示四个审核时间节点:受理、反馈、并购重组委会议和审结。审核进度表将根据每一单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进程,标注出四个时间节点的具体日期,以利于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审核进展情况。审核进度表将每周更新,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示。
目前,共61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在审,其中7单因涉嫌违法稽查立案被暂停审核。
 
国税总局就《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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