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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1期

部委决策

国务院出台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国务院8月7日全文发布了《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通过降低流通环节费用,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税收优惠等措施,助推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
《意见》提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加快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构建全国骨干流通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
  创新流通方式,推广供应链管理,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打造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流通设施,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提高迅速集散应急商品能力。
  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物联网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建设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流通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流通品牌创新发展。争取到2020年,我国流通产业能够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
  在支持措施方面,《意见》从降低流通环节费用,土地、财税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明确了多项支持措施。
  对于广受诟病的税费负担高问题,《意见》指出,要切实降低流通环节费用。抓紧出台降低流通费用综合性实施方案。推进工商用电用水同价,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范农产品流通领域收费行为,坚决取缔违规和不合理收费。
  《意见》还提到,要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发挥中央政府相关投资的促进作用,完善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扩大流通促进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等。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我国将从三方面为国家鼓励的民企境外投资项目提供支持

    据悉,针对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不久前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委8月9日发布了有关负责人对这份文件的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对国家鼓励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包括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民企境外投资提供多种方式信贷支持,在信息交流、领事保护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协助。
他负责人说,为鼓励、引导民企“走出去”,国家在宏观调控、制订国内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国内产业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内配套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时予以优先支持。
  在财税金融方面,国家将进一步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国内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多种方式信贷支持。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优先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
  为鼓励、引导民企“走出去”,我国政府还将在信息交流、领事保护、人员出入境、外派人员审批、进出口经营权登记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协助,在政府及政府部门间的双多边合作机制下予以重点推动和支持。
  这位负责人强调,在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总的原则是“企业为主、政府引导”,境外投资的主体是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的关键在于企业。全国各类民营企业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开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活动的同时,也要加快提高境外投资实力和国际化运营能力,不断提高自主决策水平,并且在实施投资过程中要切实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据国务院有关法规,发改委负责核准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坚持政企分开原则,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际准则、是否危害国家安全等外部要素,并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具体可能遇到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

央行下半年将继续加强货币政策预调微调

中国人民银行8月5日召开的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座谈会提出,下半年在保持货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要继续加强货币政策预调微调,发挥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会议提出,要继续加强货币政策预调微调,发挥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在保持货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形势的分析研究,增强前瞻性;做好政策储备,准确把握政策的方向、力度和节奏,适时适度进行调控,增强针对性;提高政策的精细化水平,增强有效性;加强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今年以来,央行加大了政策的预调微调力度,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两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空间,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支持经济发展。
  会议还提出,要改进和完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加快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发展。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开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8月3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所谓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与传统信用融资方式主要依托发行体本身的信用水平获得融资不同,资产支持票据凭借支持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获得融资,支持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分离,从而拓宽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业融资渠道。
  资产支持票据是全新的融资产品,在风险隔离、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有其特殊安排和考虑。《资产支持票据指引》重点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类型、风险隔离、交易结构、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范,尤其强化了对资产支持票据投资人的合理保护机制。
  在投资人保护方面,《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规定了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必须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规定了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等信息必须强制披露;规定了公开发行要进行双评级。
  关于信用评级问题,《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规定,“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并规定,“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明确规定引入双评级机制,与金融危机后国际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的变化趋势方向是一致的。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称,长期以来,双评级一直是各国的通行做法。金融危机后,在对评级业改革的反思中,各国开始推动对结构化金融产品采取双评级。引入双评级制度,通过不同评级机构所出评级结果的相互校验,能够对评级机构形成一定的声誉约束,增强信息披露、有效促进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理解和判断,优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独立、客观、公正的评级服务。

我国将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

  国家发改委8月6日印发的《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将创新金融支农体制机制。《规划》称,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根据《规划》,我国将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鼓励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有序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
  《规划》指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出现了新变化。其中,主要农产品供求进入紧平衡阶段。随着人口总量增加、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农产品工业用途不断拓宽,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特别是粮食安全的压力越来越大,部分农产品品种结构和地区结构不平衡的矛盾突出。
  为此,《规划》提出了“十二五”发展的一些目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亿吨以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棉花、油料、糖料、肉类、禽蛋、奶类、水产品总产量分别达到700万吨以上、3500万吨、1.4亿吨以上、8500万吨、2900万吨、5000万吨和6000万吨以上。
  《规划》要求,要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粮食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逐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引导粮价平稳上升,保持粮价合理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反周期补贴制度。完善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市场信息会商发布制度。
  《规划》还强调,要做大做强种业。加大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创新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创制改良育种材料,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科技专项,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整合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优势种子企业。

证监会拟推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证监会8月4日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暂行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数量限制。资金来源是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求及风险合理分散原则,办法规定,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同时,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为了保持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暂行办法还制订了四条罚则:第一,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第二,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第三,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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