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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31期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8月3日宣布,自6月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主要采纳的修改意见包括:适当降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方面的试点资格条件,调整在试点资格申请材料中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简化资产管理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完善期货公司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内容。
试点办法定稿删除了有关客户权益当日亏损超过10%,期货公司应当内部报告的规定,增加了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时,期货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的基本规定。
据了解,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净资本要达到5亿元以上、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等5项条件;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可以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出于加强资管业务合规要求以及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考虑,对市场提出的允许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删除对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关联人客户及近亲属客户的信息披露要求、放宽资管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放松资管业务内部岗位独立要求等意见和建议,此次暂时未予采纳。
证监会就豁免要约收购相关条款作出解释
中国证监会8月7日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涉及豁免要约收购的一项条款作出解释。根据《办法》,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对此,证监会表示,此处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是指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四种情形“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其中的一种情形是“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有市场人士提出如何理解“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对此,证监会明确,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是指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这里的收购人与出让人必须是在同一控制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一是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二是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交所将优先安排主动退市股重新上市
上交所8月6日就设立风险警示板等与退市相关的问题作出回应。
上交所称,退市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鼓励市场自身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公司在触发或者可能触发退市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并主动退市,上交所将鼓励和支持。对主动退市的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或资产重组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由上交所优先安排,经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上交所上市规则已经对重新上市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B股公司退市政策执行上的考虑,上交所表示,此次退市制度改革,上交所与深交所一样在退市标准上引入成交价格指标,规定A股公司、B股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退市。由于B股市场长期不活跃,股价比较低迷,从目前情况看,一些纯B股公司比较容易触发上述退市标准。考虑到B股市场的特殊情况,对于纯B股公司因触发市场指标而非财务指标引发退市的,上交所鼓励公司通过大股东增持、公司回购、缩股减资等方式保留上市地位;同时支持B股公司引入境内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注入资金或优质资产,改善基本面,提升投资价值。上交所同时鼓励B股公司自愿退市,自愿退市后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将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并尊重公司的意愿,安排其重新上市。
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对风险警示板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引发了市场的一定反响。上交所表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在于抑制绩差股的投机炒作,引导此类股票价值逐步回归。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上交所会认真梳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论证,对方案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上交所还首次明确了风险警示板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届时仍未被撤销风险警示的现有*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此后新增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将一并纳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上交所发布基金产品开发创新服务指引
上交所近期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明确了基金公司开发在上交所上市的常规和创新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鼓励和支持基金公司产品开发和业务创新。
为提高指数资源使用效率,体现公开化和市场化原则,《指引》将放开目前一个指数只能开发一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产品的限制。同时,为避免基于相同指数的ETF产品过多,造成流动性过于分散,上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市场需求,组织业内专家对申请同一指数的基金公司的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指引》列示了评估标准,通过公开公平竞争,争取优先将产品开发许可授予指数产品运作经验丰富、业务技术准备充分的基金公司,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市场规模整体增长。
上交所将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在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为基金公司创新产品开发提供支持。在基金产品创新的市场分工上,上交所定位于努力做好基金产品创新的服务,提供功能丰富的业务技术平台和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对基金创新业务设置门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对属于行业重大创新的产品,上交所将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依照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个别准备充分的公司先行试点,待运作成熟后再向全市场推广。
另外,上交所将在网站向所有基金公司定期公布和更新基金产品开发申请、受理、出具无异议函及指数资源的使用等情况,方便基金公司及时获取基金产品开发相关信息。
上交所建议完善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
上交所在8月10日发布的《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报告中指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较往年有所改善,但依然有部分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部分公司混淆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给出了完善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的三点建议。
首先,严格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明确实际控制人的类型仅有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最终控制人三种。其他最终控制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其他部委、职工持股会(工会)、村民委员会、集体企业等特殊组织,并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公司等中间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外资的,也应参照披露至外资个人、外资基金会、外国政府等最终控制人,而不能简单地披露为某外国企业。
同时应披露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的情况。对于大股东持股数量接近的,不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但实质上属于多人共同控制的,不应简单披露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应披露这些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是否有共同控制的安排。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建议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对重组方、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方等的披露内容,但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无须披露。
其次,细化股东控制关系的披露。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比例接近的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接近的公司,应要求其分别披露该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等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要求在此基础上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认定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也应关注其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如果不大的,也应要求披露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三,建议提高无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较少的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来看,全流通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存在“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问题。
报告建议公司借鉴国际经验,从董事会层面来制约“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根据公司治理的差异性,要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
交易商协会警示债市违约风险
据报道,继证监会警示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之后,针对银行间市场投资人风险意识教育、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近日在银行间债市第一期投资人风险防范与管理培训班上亦再次警示债市信用风险。
时文朝强调,从目前宏观经济波动、债市的发展、发行人日趋多样化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融资,包括信用风险较大的低评级企业,不可避免会出现个别企业可能违约的个体信用风险。“这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市场必有风险,但市场成员尚未树立谁投资、谁负责的市场化意识,在市场化机制下,投资人要有风险识别、判断、计量,以及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
时文朝指出,市场成员对于市场风险存在错误认识,例如认为市场无风险,或市场有风险但有政府隐性担保,地方政府考虑到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一定会采取措施防止违约出现,为发行人提供必须的“安全阀”等,但是否能变成现实,有待观察,也存在障碍,因为地方政府也无力承担企业债务,但有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债务重组。
时文朝强调,近期一些风险事件已经向市场发出了风险警示信号,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信用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高风险管理及市场运作能力。
时文朝亦表示,债市已发展到一定阶段,管理者原来的职能从引导市场成员创新为主,正转向市场的各种管理,比如,市场流动性和透明度的关系、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
工信部发布《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8月6日发布《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自7月26日起实施。
工信部稀土办公室主任贾银松介绍,《准入条件》首次从稀土生产规模方面设置了稀土准入门槛,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内在工业技术装备的提升。他预计,在准入门槛提高之后,预计全国有将近20%的产能将会被淘汰。
根据《准入条件》,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此外,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同时,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准入条件》要求,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2%以上,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0%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在环保方面,《准入条件》规定,要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投产。同时,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贾银松还表示,未来将把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结合起来,对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补偿,对不符合规定、违背一些规定的要坚定不移地淘汰,做到区别对待。
《准入条件》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准入条件。
中国稀土产品交易所成立
8月8日,中国稀土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在被誉为“稀土之都”的内蒙古包头市正式揭牌成立。
长期以来,中国支撑了全球约90%以上的稀土产品需求,却缺乏对稀土产品的国际定价权。“分散交易,多头对外,导致交易主体不对等,使中国稀土企业在与外方谈判中不具备定价能力。”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福说,建立交易所,可以逐步规范交易行为,进而增强对稀土产品定价的话语权。
稀土交易所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共有10家股东,每家股东出资10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0%。其股东包括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钢稀土)、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五矿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
按照规定,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开展稀土现货交易,不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仓单交易。目前,交易所已开始对交易模式、流程等进行设计。由于稀土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电子平台的正式运行尚待时日。
作为全球最大的稀土生产国,长期粗放式地大规模开采使中国面临资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稀土资源消耗过快,环境破坏严重。最新数据显示,中国未开采的稀土探明工业储量占全球的比重已由高峰时期的逾80%下降到目前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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