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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7期

证监会放松期货公司资本管制
 
  中国证监会2月28日公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自7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提取比例为4%,与原办法的6%相比,释放了净资本,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
《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建立风险资本准备概念。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后,根据每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规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挂钩,风险资本准备再与具体业务挂钩,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松对期货公司的资本管制。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与原办法的6%相比,释放了净资本,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导向,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为充分发挥分类监管的导向作用,《办法》将净资本监管标准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考虑到新旧办法衔接,需要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过渡期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布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准入门槛降低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降低了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的准入门槛,简化了营业部设立的审核程序。
  《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降低营业部的准入门槛,放宽营业部设立与分类评价结果挂钩的条件。原来规定,只有分类评级在B类B级以上的期货公司才能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此次调整后,最近一次分类评级在C类C级以上的期货公司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设立营业部。
  二是简化营业部设立的审核程序,减少审核中的征求意见环节。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只需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即可,无需再向其他已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从而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审核效率。
  三是将拟设营业部开业前的验收检查改为开业后的备案管理。原来规定,拟设营业部完成开业准备,须经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此次调整后,期货公司无需再向监管部门申请验收检查,可以直接办理开业手续,并在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在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审批程序的同时,今后将重点抓好营业部的日常监管,不断强化对营业部经营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于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持“零容忍”的监管底线,加大执法打击和处罚问责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有望涉足证券业务
 
消息人士日前称,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逐步深入,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期货业,不少期货公司成为这些金融大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后,大金融平台和资源优势立即得以显现,这给国内大型传统期货公司带来了巨大挑战。而随着证券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这些大型优秀传统期货公司也将有望通过控股或设立证券子公司,构建自身的综合金融平台,丰富业务体系,提升服务多元化投资者的能力。该人士称,旨在放宽证券公司各项设立审批限制的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有望在3月底之前推出。该规定除将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地方证券经营机构的数量限制外,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的非证券经营机构也有可能申请变更为证券公司。
  数据显示,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证券公司在2008年有107家,而现在为114家,在近五年的时间里,仅增加了7家。近年来,经过市场淘汰、综合治理,新增证券公司很少,且大部分都是新设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分离出来的投行子公司。
  “根据行业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未来期货公司设立证券子公司是完全有可能的,但重要的是如何做好风险隔离。”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说,在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香港,无论是期货公司还是证券公司,都要按照牌照管理制度进行隔离监控。
  据了解,沪深300指数期货推出以来,券商系期货公司业务突飞猛进,一些甚至迅速超越了不少大型传统期货公司。对于传统期货公司而言,如何通过求新求变,在未来庞大的金融期货市场上多争取一些份额已迫在眉睫。期货公司开展证券子公司业务就是一个好的发展路径。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资料,目前已有66家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期货公司。与传统期货公司相比,券商系期货公司具有大金融平台和资源优势,它通过向券商股东提供全方位的期货交易通道、套保套利和量化对冲方案等服务,来拓展公司与券商股东的营收空间。
 
外汇局将防范资本流出和本币贬值风险
 
  据报道,尽管从未承认中国有热钱大进大出,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月28日公布的《2012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中还是强调,未来一旦风险再次积聚和爆发,新兴市场经济体将被动承受资本流出和本币贬值的压力。对此,不可不察、不可不防。
  报告分析,2013年,我国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反弹和双向变动的内外部因素依然存在。一是基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和经济结构以及国际分工格局,经常项目尤其是贸易顺差局面仍会持续,并继续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等国际长期资本流入。二是发达经济体竞相推出超宽松货币政策,造成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泛滥,新兴市场经济体被动承受资本流入和本币升值压力。
  但另一方面,宽松货币政策不能包治百病,发达经济体爆发主权债务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得到根治,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回升进程也可能反复。
  报告指出,新兴市场资本净流入维持在较高水平的趋势可能将持续,但不排除资本周期性流出的可能:一是发达国家经济复苏企稳,信贷需求上升,利率回调,投资者调整投资策略,将一部分资金重新投放发达市场。二是遭遇新一轮危机,投资者避险情绪再次上升,将资金回撤至发达市场相对安全的资产上。目前来看,第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亚洲新兴经济体虽然经济基本面较好,且资本累积长期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主,但2008年金融危机后持续成为投资热点,积累了大量的国际资本,若发生新一轮资本流出,恐难独善其身。”报告称。
外汇局强调,为构筑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的有效防线,外汇管理部门将以促平衡作为防风险的基础措施,围绕拓流出、扩进口的目标,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外汇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可持续的国际收支平衡体制机制。以控流入作为防风险的保障措施,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完善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特别是大规模流入冲击的政策预案,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国土部今年将增强房地产调控的针对性突出差异性
 
据报道,在国务院2月20日出台“国五条”之后,国土部2月22日率先表态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地产调控,这意味着各部和各地或都将有后续落实政策在酝酿。当日,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心思在全国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汇报会上指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参与者,要树立房地产调控的共同责任意识,在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中,主动作为,真抓实干。鉴于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多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主动与发改、规划建设、财税、金融、工商等部门建立联系,建立房地产调控信息共享机制,寻求共识,相互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据悉,国务院2月20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胡存智指出,从2011年开始的新一轮调控,收到了比较好的成效。一方面坚决抑制了投资投机性不合理的住房需求,一方面通过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促进了房屋供需趋于平衡。总体上看,2012年全国土地市场基本保持平稳,有力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今年各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方面工作,努力保持土地供应总量基本稳定。一要保证充足的增量,在编制今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提前安排;二要快速释放存量,要加大工作力度,促其尽快形成住房上市;三要继续加大盘活闲置地力度,按照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四要运用多种手段,均衡供地。另外,还要保持正常的地价形成机制,坚持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按供求规律保持土地供应总量,消除异常信号及波动,避免地价信号被利用,造成市场恐慌。
  他说,做好今年的房地产调控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着眼于大局,继续保持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针对性,突出差异性。一要编好计划,指导好供应,引导好预期;二要明确异动城市,提高调控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三要提高市场调控和运作水平;四要切实抓好保障房用地供应;五要提高监测、分析和宣传工作水平;六要明确定位,各司其职,确保工作机制和制度的落实;七要深入研究房地产调控的配套政策;八要切实保证开局良好。
 
安监总局公布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月25日公布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工作要点强调,严格标准,做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评估工作,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坚决关闭退出。
  工作要点指出,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推进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展专项督查,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工作要点要求,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矿井局部通风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标准,做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评估工作,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坚决关闭退出;坚持先抽后采,督促抽采达标;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更新换代工作,必须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按标准装设传感器,保证断电可靠。
  工作要点提出,要加强水害治理。开展小煤矿集中地区的区域水害普查和论证,探明矿井周边老窑区和水文地质情况,一个矿一张预测图;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严格执行探放水“三专”规定(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胶带,坚决淘汰井下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等落后设备;加强人员提升安全管理,严禁超载和保护装置不全的设备运行。
 
国土部将重点支持国家紧缺大宗战略性矿产找矿项目
 
   国土部2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的通知》称,将重点支持国家紧缺大宗战略性矿产、资源潜力大、企业积极性高的矿山,优先支持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和资源危机的其他矿山的找矿工作。
  《通知》明确,老矿山找矿是指在有资源潜力的现有矿山深部和外围,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要求,以矿山企业为投资主体,公益性地质工作给予适当支持,以增加接替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矿产勘查活动,是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企业是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的主体;老矿山找矿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资金和企业出资组成,以企业出资为主,经费使用上实行资金分类管理、统一预算标准;并建立项目监审制度,建立责任到人、任务到区的监审体系,负责找矿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此外,中央财政安排支持老矿山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提高老矿山深部和外围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推进和带动企业开展增储勘查工作,同时开展基础研究,促进区域成矿规律研究和成矿预测工作。
 
安监总局发布2013年海洋石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2013年海洋石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海洋石油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通知强调,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与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促进同步协调发展。二是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1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营造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良好氛围。三是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员工。四是建立完善事故诫勉约谈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险情和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由相关分部约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险情和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进行约谈。一般事故、较大以上事故分别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通知指出,要强化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一是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按照《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导则》(AQ 2037-2012)和《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海上油气生产实施规范》(AQ 2044-2012)等标准开展对标自评和整改工作,力争2013年底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50%以上单位达到二级以上水平。二是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海洋石油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分部要组织专家队伍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岗位,排查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重点加强钻井、作业过程,平台拖航、就位环节,单点系泊等关键装置,接近服务年限、设备陈旧老化生产作业设施的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要做到“五落实”。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海洋石油安全培训工作。各分部培训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培训前有方案、培训后有总结。继续开展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油气消防、井控技术和防硫化氢技术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制和规范工作。
  通知提出,要强化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一是组织对《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进行修订,以适应近年来海洋石油新公约、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不断发展。二是组织修订完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等中介机构的资质许可条件,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三是着手研究制定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办法和海洋石油老旧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继续推进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标准的编制工作。四是组织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文件进行梳理,汇编成册。
  通知强调,要强化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一是继续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将各分部所属监督处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分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要编制科学合理的年度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二是通过整合信息资源和研发,建立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人员培训取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信息管理系统,着力提高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三是积极做好海洋(深海)石油开采安全监管体系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着力从法规标准建设、监管机构设置、事故调查方法等方面改进工作。鼓励企业开展深海油气开发安全防范技术和海洋石油设施完整性管理研究。四是加强与海洋石油国际监管者论坛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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