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层参考 第36期
银监会敲定资本达标过渡期安排
据悉,为稳妥推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施,近期,银监会起草了《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下发到国有、股份制、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对于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6%、8%)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要求不设过渡期。而所谓的过渡期安排,是指对于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过渡期安排,商业银行应满足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即:2013年,商业银行的储备资本提升0.5个百分点;此后的5年,每年提升0.4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5%。《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法人、集团口径同时计算资本充足率并满足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集团和法人口径计算2012年底的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过渡期内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达标标准,并应维持达标水平;未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过渡期内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下降,并应按照分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制定资本规划,在过渡期内逐步达标。
商业银行还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计提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此外,《通知》表示,关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及逆周期资本计提规则将另行规定。此前,消息人士透露,五家大型银行无疑将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此外,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还会将银行的资产规模等可以量化的因素作为标准。
按照《通知》的规定,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于并行期内遵守《资本办法》关于资本底线的要求。据了解,目前包括五大行、招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已经提交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划。但业内人士也坦言,采取高级计量方法对于银行资产质量要求非常高,在不良贷款大幅反弹的情况下,采取此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可能反而会受到负面影响。
监管部门希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资本充足情况,制定过渡期内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于2012年11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证监会拟发文提示IPO审计风险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公开募股(IPO)业务审计程序,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于近期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风险》(讨论稿)。据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9月12日透露,风险提示第4号文件在征求相关机构意见之后,将尽快完善并予以发布。
上述人士透露,为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完善讨论稿相关内容,证监会会计部于7月下旬分别召集发行部、创业板发行部有关人员及中瑞岳华、致同等10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或技术的合伙人进行研究讨论。在座谈会上,发行部、创业板发行部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新形势下创新监管手段的有益尝试。会计师事务所参会代表也从IPO审计执业情况出发,对讨论稿有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及建议。
据了解,为提示会计监管风险,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会计监管效能 ,证监会今年以来发布了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分别是:《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号—政府补助》、《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会计监管风险提示3号—审计项目复核》。
《风险提示》在总结会计监管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特征,指出了会计监管特定领域风险、存在的常见问题。第一批发布的“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审计项目复核”3项风险提示,分别是对部分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不规范、通过未向公众披露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复核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重点领域和环节进行监管风险提示。
该人士称,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重点和形势需要,不断丰富《风险提示》的内容,成熟一个推出一个,最终形成针对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风险提示》体系。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高管提高内幕交易防控能力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吴利军9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主办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研修班上说,内幕交易在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中发案率持续几年保持最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要提高内幕信息管控能力。
吴利军表示,针对当前内幕交易出现了并购重组、年报高送转等环节容易发案,涉案人员层级较高、金额巨大,以及内幕交易案件向组织化方向发展等新的情况和特点,监管部门感到,必须采取措施,从各个方面加强防控工作。
他说,一方面要始终坚决果断地依法查处打击;另一方面,更要从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教育警示、抓好事先预防入手,各方齐抓共管,强化综合防控。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作为内幕信息产生的源头,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和管控,对于阻断、预防、降低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吴利军提出,解决内幕交易问题,要突出源头管理,加强综合防控。既要加强执法查处和犯罪监管,更要从内部入手,发挥好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积极性,从源头有针对性地强化有效管控。
他要求,上市公司高管既要做到对内幕信息不利用、不传播、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又要强化对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同时要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最大限度压缩内幕信息的流转时间,最大限度减少违法犯罪的可乘之机。
证券业协会严禁“人情报价”等询价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9月7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主承销商可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其中,被推荐的个人投资者应具备5年以上A股投资经验,其用于投资的资金应确系自有资金。协会还对询价对象下达六条禁令,严禁询价对象收受礼品或礼金,协商抬高或压低股票价格。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细则明确界定了个人投资者的推荐条件。被推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具备5年以上A股投资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其用于投资的资金应确系自有资金,主承销商应对其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在选择个人投资者时,主承销商应当优先选择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其投资资金规模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特性相适应、且与本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户。
此外,协会界定了询价过程中的六大禁止行为,表示询价对象在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所属业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参与首发股票推介活动时收受礼品或礼金。二是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询价对象协商抬高或压低股票价格。三是所属同一配售对象网上网下同时申购单一首发股票项目。四是提交有效报价或申购要约后应缴款未缴款。五是所属配售对象利用非指定证券账户或银行资金账户参与网下申购。六是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新股发行公告中规定或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国务院修改期货交易条例
据悉,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行为作出进一步界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明确“期货交易”定义赋予地方政府职责
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的界定更加严格,同时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修改后,“期货交易”的定义为: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明确期货交易定义,主要目的在于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开展相关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此外,《条例》还明确,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或为原油国债期货创新铺垫
对于《条例》修改中关于完善期货交易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接近监管层有关人士表示,相关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相关产品创新进行了铺垫。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二是对《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作了修改;三是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其中,“保证金”定义修改为: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要加强准备金管理和压力测试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日前在全国财产保险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财险业要加强排查研究,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预案。各公司要牢固树立风险和资本意识,加强准备金管理和压力测试,规范再保共保行为,避免个体、分散风险的聚集和累积。
周延礼指出,今年从总体上看,财产保险市场运行良好,整体呈现业务平稳增长、盈利能力持续、风险有效防范、实力显著增强的良好态势。下一步各公司要以抓服务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抓手和突破口,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坚持服务方向,加强制度建设,及时清理赔案,创新服务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机制和标准化建设,强化行业监督,推进信息化建设。
此外,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严监管的理念,健全制度,严格执法,加强上下联动;各公司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合理制定计划,完善信息系统,加大内审力度,强化责任追究;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加强自律检查与信息沟通,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国土部要求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加强对标准执行的监管和评价。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对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房地产用地宗地规模、容积率控制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
来自国土部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同比下降31.1%,绝大部分省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呈下降趋势。但在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突破土地使用标准,违规用地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在房地产领域,随着高端项目的热销,违规变更规划、修改容积率的现象同样颇为多见。在今年6月国土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新版《限制用地目录》中,明确规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通知》还要求,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资源条件、项目类型及建设要求,制订适用于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用地手续;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国土部降低页岩气招标开发门槛
国土资源部9月10日公布第二轮页岩气招标方案,开放总面积为2万平方千米20个区块。与首轮招标相比,国土部降低了“准入”门槛,民间资本也可参与进来。
此次公布的区块分布在重庆、贵州、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安徽、河南八个省市。
此次方案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或与已具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的内资企业和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均可投标。
2011年6月,国土资源部对页岩气探矿权进行了首次公开招标,但当时采取的是邀标方式,受邀企业仅为包括三大石油公司在内的6家国企。2011年底,页岩气被批准为独立矿种,意味着其勘探开发就不再受油气专营权的约束。
此次招标也被业界认为是向民间资本开放的标志。
不过,民营石油业者表示,投入页岩气开发投资高,风险大,技术要求高,并不会考虑投入。BP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克里斯多夫·鲁尔此前建议,中国的页岩气资源丰富,但投入成本很高,中国应该像美国学习,让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开发。
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我国陆域页岩气可采资源潜力为25万亿立方米。2011年美国能源情报署(EIA)所估测的中国页岩气储量为36万亿立方米。鉴于开发技术及人才限制等原因,中国这两年才正式开始开发页岩气。
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部在“新36条”细则中指出,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