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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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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该如何“走出去”?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研究员李俊杰博士5月9日在《华尔街日报》撰文指出,企业的战略可以千变万化,但是跨境投资和并购作为实施战略的手段却有其共性和内在规律。了解这些共性和规律,可以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尽可能避免挫折和陷阱。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投资和并购只是执行企业战略计划的一种手段。海外投资和并购成功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已经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机会制定了一个成熟可行的战略目的和计划。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任何投资和并购都只会是无的放矢。
  在此前提下,企业还需要明确自己希望从投资或并购中得到什么,交易要达到什么样的定性和定量的指标才值得企业在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企业领导者要以一个投资者的心态来衡量任何投资和并购的机会,树立追求投资回报和控制风险的理念。
华为总裁任正非曾说过:“国际市场拒绝机会主义。”过去30多年里,中国的经济环境和政策不断变化,人们常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在中国市场里获得成功的企业也大都极为善于和看重把握机会。但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中国企业需要学会取舍,避免盲目地追逐机会,在战略一贯性和把握机会之间更好地找到平衡。
  投资和并购一般应选择与企业有相同或相近主业的目标公司,或是企业主业向上游或下游的延伸。这是因为投资和并购要创造价值,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协同效应,这是在不相关的行业进行并购所无法提供的。而且,企业在一个不熟悉的行业里很难对行业前景和风险以及目标公司状况做出准确的评估,也很难具备在交易后有效管理和整合目标公司的人才;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依靠自己的能力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难以想象为什么目标公司在新的股东手中会比原来更有价值,最大的可能是收购方付出了过高的代价。
  如果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或并购的目的在于获取技术或品牌,还必须妥善把握目标公司与自己在技术或品牌上的“跨越度”。跨越度太小固然不足以成为满意的投资/收购对象,跨越度太大也可能使得交易后整合的风险和难度过大。比如,如果投资/收购方在技术实力上与目标方差距太大,很可能无力消化吸收目标方的技术,或无法留住目标方的高端技术人才。如果投资/收购方在品牌定位上与目标方差异太大,交易也可能造成目标方品牌价值的流失。
  实施跨境投资和并购对中国企业的团队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既包括在交易过程中的评估和谈判能力,又包括在交易后的管理、消化和整合能力。没有合适的人才来执行,一个完美的商业计划也会失败。所以,中国企业在权衡跨境投资和并购时,要考虑自身能力和人才储备上的制约,在平时则需要注重相关能力和人才的培养和积累。
在战略层面有两个问题中国公司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
第一是持股比例,是否要求控股乃至全资持有。如果交易的目的只是进入市场、获取技术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产品线整合,持有少数股权很可能就能够达到目的。万向集团在美国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一系列投资就是采用了参股的形式;日韩公司在澳洲资源行业的投资也大都采取这种形式,既获得了稳定的资源供应,又较容易为当地政府和社会接受。另一方面,如果需要对目标公司做更深入的改造,完全融合双方的业务,可能就需要绝对控股。
  第二个战略层面上的问题是所选择的目标公司或资产的质量。入资或收购高质量公司或资产的机会很少,即使有,价格也会昂贵。所以中国公司能够较容易入资或收购的往往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或资产,比如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或开采成本高、前景不明朗的矿产。但是,挖掘别人所没有看到或无法挖掘的价值,难度大、风险高,必须有过人的能力。比如,与必和必拓和力拓等矿业巨头着重开发的赤铁矿相比,澳大利亚磁铁矿的开发成本高,投资周期长,中信泰富等中资企业就是因为低估了开发磁铁矿的成本和风险遭受了损失。
  除了上述战略性问题之外,中国企业在并购中还需要从战术上考虑如何减少或规避风险,提高并购的收益和成功率。在战术层面,拙着《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一书结合案例分析,介绍了多种通过交易架构、交易形式和交易条款的设计减少风险和增加收益的具体办法。笔者在此仅归纳几点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中国企业在投资/收购前必须对目标公司做深入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其业务、技术、团队、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财务状况、法律环境和风险等各个方面。在这点上,许多中国企业家需要克服原先的一些思维和工作习惯,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加强对前景和风险的客观研究。中国公司在过去的对外投资或收购中蒙受损失,大都在尽职调查上出现了缺失。
  其次,如果交易的商业逻辑在于通过整合创造协同效应,中国企业应该在交易过程中就制订整合计划,并对其进行充分论证,考虑其可行性和相关困难或障碍(如裁员的成本和法律障碍),以及所需的追加投入。联想集团在对IBM电脑业务的收购过程中,就制定了详细的整合计划,甚至根据收购后的联合采购方案与供应商展开谈判,获得了价格让步,交易一经完成,就可以迅速产生效益。
  最后,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或收购时,应学习借助外力,合理地利用专业人士(比如并购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的帮助。各国的市场、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各不相同,投资和并购又往往会引发各种复杂的博弈,这些专业人士可以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和适应当地的环境和游戏规则,控制风险,更有效地应对各种挑战。
  另一种获得借力的办法是寻找共同投资者。这些共同投资者除了提供资金以外,还往往能带来它们对东道国、相关行业和目标公司的认识,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如果共同投资者在东道国拥有一定的社会声望和地位,还可以帮助化解东道国政府和民众对交易的疑虑。从2005年联想集团对IBM电脑业务的收购,到2010年吉利集团对瑞典汽车公司沃尔沃的收购和2012年三一重工对德国混凝土机械公司普茨迈斯特的收购,都有PE投资基金的参与。
  企业的战略取决于其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可以千变万化,但是跨境投资和并购作为实施战略的手段却有其共性和内在规律。研究中国企业的跨境投资和并购正是希望通过对这种手段及其共性的介绍,帮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路上尽可能地避免挫折和陷阱。
 
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如何应对安全审查
 
德勤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日前撰文指出,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持续升温。特别是2011年6月1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颁布行政命令,宣布发起“选择美国倡议”(SelectUSA Initiative),成立由美国商务部牵头、23个部门参与的“联邦部际投资工作小组”,旨在通过鼓励和支持在美投资,实现创造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美国商务部下设“选择美国(SelectUSA)”办公室,负责提升在联邦层面协调吸引外国投资的力度。受此激励,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热情进一步高涨,特别是兼并收购美国企业项目增加,金额增大。其中,部分中国企业不了解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投资受挫,遭受损失。因此,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必须重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未雨绸缪,沉着应对,积极主动,化险为夷。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特点
  CFIUS审查范围明确限制在国家安全风险领域,侧重评估外国收购方公司背景、被收购美国企业资产和客户性质以及交易本身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等。审查过程不考虑国家经济风险等经济因素。由于美国相关法律对“国家安全”未给出明确定义,CFIUS在审批过程中具有一定裁量权。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最佳选择是主动将可能涉及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交易申报给CFIUS。CFIUS成员部门也可主动对交易进行审查。CFIUS在收到申报后30天内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review)。如CFIUS认为该项目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或需要调查、了解更多信息,则进入为期45天的正式调查(investigation),决定是否批准交易。CFIUS可视情将部分交易向总统递交调查报告,总统在接到报告后15天内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最终决定。
  并购项目双方对于CFIUS的申请及备案程序属自愿(voluntary)行为。如果中国企业并购目标美国企业可能涉及CFIUS关注的国家安全领域,并购交易双方宜主动与CFIUS接洽,事先通报交易情况,视情履行初步审查程序。
  一般而言,如果并购交易双方事先未向CFIUS通报有关交易情况,待CFIUS要求对交易发起审查时,则表明CFIUS认为有关交易可能威胁或损害美国国家安全,这时可能对正在谈判或业已交割的项目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美国《1950年国防产品法规》第721条(俗称“721法案”)规定,CFIUS有权以损害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在美国的投资行为,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
  由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则,缺乏审查透明度,自由裁量权极大,并购交易案一旦被其否决,不受法院管辖,申请人不能提起司法救济。
  2012年12月,CFIUS发布了其《2011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公开版本。《报告》提供了2011年外国投资者向CFIUS提交通报的统计数字,包括启动调查或被撤回的呈报数目。尽管《报告》中未披露该等交易的详情,仍然揭示出CFIUS在审议国家安全问题时所考虑的诸多因素。
  2011年,在向CFIUS提交的呈报中,进入“调查”的呈报占比有所增加,在采取减损措施之后方被批准的交易占比也相应增加,可见,CFIUS审查趋严。
  CFIUS在《报告》中第一次公开表示,其注意到至少有一个国家可能正在通过统筹协调收购从事研发具有领先地位的重要技术的美国公司。“重要技术”包括:1、美国国务院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监管的国防用品与国防服务;2、美国商务部出于国家安全或其他原因而根据《出口管理条例》控制的物品;3、美国能源部与核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与核相关的技术及物品;4、管制病原与毒素。这有助于解释为何CFIUS审查流程正日趋严格。
  2011年,CFIUS审查的特征:1、审查范围扩大;2、调查期限延长:在最初30天的“审查”期限结束后,CFIUS继续评估交易的时限可长达45天;3、频繁地要求重新呈报,从而延长法定75天的期限,以便其有更多的时间审查这些交易;4、越来越严厉地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交易方采取减损或其他措施。
  2011年,CFIUS在8个交易中将减损措施作为其获得批准的前提。这8个交易涉及6个不同的产业(软件业、计算机编程业、计算机与电子制造业、电气设备及元件制造业、航空制造业和金融业)。5个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监管这8项契约。这表明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关注领域越来越广,行政机构的配合越来越多。
  2011年,CFIUS审查的通报数量为111个,较上年增加了19%。CFIUS对其中的40个展开了调查,比例为36%。6个被撤销,其中1个在最初30天的审查期内被撤销,另5个在后续的调查期内被撤销。
  2009年至2011年,CFIUS共收到269个通报。其中:1、与制造业相关占39%(106个通报);2、与金融、信息及服务业相关占35%(95个通报);3、与矿业、公用设施和建筑业相关占18%(48个通报);4、与批发和零售贸易以及交通运输相关占7%(20个通报)。
  2011年,中国企业作为收购方的呈报数量为10个,2010年为6个,2009年仅有4个。
  2011年,CFIUS将减损措施设置为获得批准的先决条件。概括起来,这些减损措施包括:1、设立公司安全委员会、安全管理员以及其他机制以确保所有必要行动(包括年报和独立审计)的合规。2、在处理现存或未来的美国政府合同及美国政府客户信息时确保符合既定指引与条款的要求。3、确保处理某些产品或服务的人士均为美国人士,并确保某些活动和产品的地点仅在美国境内。4、在对一项产品或服务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引入、修改或废止时提前通报相关美国政府机构,并在意识到任何漏洞或安全事故时通报相关美国政府机构。5、在特定期间内确保为相关美国政府机构持续生产特定产品。6、要求一家代理实体履行美国业务的特定职能和活动。
  CFIUS也在减损协议中载明了一系列方法,用以监管应采取减损措施的公司并强制其符合规定。包括:1、公司定期向美国政府机构做出汇报。2、美国政府机构的现场合规审查。3、根据减损措施条款进行第三方审计。4、如发现或怀疑异常情况或违约情况,则进行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
  CFIUS最为敏感的方面包括:1、外国人士对下述美国企业有控制权:(1)为履行国家安全职能的政府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2)提供可能会曝露国家安全漏洞问题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包括网络安全问题及/或通过美国公司在供应链中的地位或其他信息破坏国家安全或收集国家安全情报;(3)涉及对国家交通运输系统具影响力的重要基础建设或直接影响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建设的企业,包括能源产业的公司(能源萃取、产生、输送及配送);(4)可获取美国政府保密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的企业;(5)涉及受限于美国出口管制的技术、物品、软件或服务的研究与开发、生产或销售的企业;(6)坐落在某类美国政府设施附近的企业;(7)与武器及军需品生产、航空航天及雷达系统相关的企业,或其他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或法律强制执行的企业;(8)生产对国家安全有利的先进技术的企业,包括那些参与半导体或其他既可商用又可军用的设备或元件的设计和生产的企业,或那些涉及电信及网络数据安全事宜的企业;(9)参与受限于美国出口管制的业务的企业或可获取机密信息的企业。2、会招致涉及下述交易的行为,即,该等交易牵涉到由外国政府控制的外国人士,而该等国家存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或其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问题,或其曾经破坏或试图破坏国家安全。
  如何应对安全审查
  一是审慎选择投资领域。一般来说,信息安全、国防、电信、能源、航天、交通(港口、机场、航运)等领域对应的国家安全敏感度较高。由于不同并购项目的内容千差万别,建议有意在美开展并购项目的中国企业,在选择并购对象和涉及领域上,事先做足功课,特别是做好法律、监管与政治方面的尽职调查,全面、深入、科学地做好可行性研究和交易风险评估。紧急应对危机的成本远远高于为危机做好准备的成本。
  二是加强与CFIUS沟通。在项目前期,根据评估具体结果,可考虑加强与CFIUS的沟通、联系,主动介绍并购投资目的,强调交易对美国的好处,证明自己是一个强大可靠的合作伙伴,征询对方意见,达到增信释疑的目的,为项目后期顺利进展奠定基础。以“直截了当”(Straight forward)的方式面对CFIUS是最佳方法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该试图想规避CFIUS审查。如CFIUS在并购交易途中或交割后主动介入调查,则说明美国政府监管部门对该交易各方意图存有疑虑,相应作出阻止交易的可能性会更大。如果中方在美国并购项目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并购企业双方应该直接回应美国政府可能的安全关注,作为收购方的中国企业应该表示愿意与CFIUS签署特定协议,以打消其“国家安全关注”。在涉及安全关注领域的并购案例中,类似“风险调节协议”(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s)是CFIUS批准交易的必要条件。
  三是重视聘请专业咨询公司。CFIUS对外国投资审查涉及程序较为复杂,要求企业提供大量资料、情况说明,一般企业内部缺乏通晓美国法律、程序的专业人才。因此,建议中国企业重视专业咨询机构作用,注重考查对方从业经验、所擅长的领域,根据企业自身财力、项目性质选择适合的咨询服务公司,可优先考虑在中、美两国均设有办事机构的跨国咨询公司,这样,前期咨询、签约事宜可在中国进行,具体工作则由该咨询机构美国当地团队完成,并在这一过程中保持及时、顺畅沟通。特别是,中国企业在遴选、确定咨询公司后,应建立相互信任,真正重视咨询公司意见,不可流于形式。
  四是务实低调推进。中国企业在准备CFIUS审查以及整个项目并购过程中,要重信守诺,真实、及时、全面、完整地提交美政府审批所需材料;注重务实推进,避免引起炒作。在实现互利共赢方面多做工作,加强双方沟通,多了解美国国会、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并购目标企业、项目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特别是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劳资关系以及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企业整合中,用好现有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尽量避免“大换血”、“大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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