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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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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称中国有能力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

        8月14日至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浙江杭州、湖州、嘉兴等地,调研经济运行情况。温家宝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一些领域出现积极变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备不少有利条件。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趋稳的基础还不牢固,经济困难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越是在困难情况下,越要增强信心,各级领导要有信心,广大企业要有信心,整个社会要有信心。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们有条件、有能力,也一定能够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温家宝指出,近几个月,特别是7月以来,经济运行正在出现一些积极变化。一是投资、消费稳定增长,内需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是东部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速在缓慢回升。广东、浙江、江苏三省7月份工业增速比上半年分别提高了1.4、1.9和0.7个百分点。
三是劳动力市场总体平稳。1-7月城镇新增就业人数812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9万人。
四是结构调整成效显现。目前总的是轻工业比重工业好,高新技术产业比传统产业好,区域发展协调性也在进一步增强,反映出结构调整正出现“倒逼机制”的效应。
五是物价涨幅继续回落,货币政策运用空间增大。7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3.9%,比上月末加快0.3个百分点,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作用在加大。

主板公司分类分批实施内控规范体系  

        财政部、证监会日前下发通知称,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通知规定,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各相关上市公司要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对于具体分类分批实施措施,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通知明确,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上交所多举措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8月16日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实现长期资金入市与现金分红之间的良性互动。征求意见将在8月30日结束,拟明年施行。
 《指引》在制定思路上体现出三大特征,即非强制性、以信息披露为本,且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非强制性——通过制定一些外在的约束和鼓励性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形成对股东现金回报的文化,并使之进一步与鼓励长期资金入市形成良性互动。
  信息披露为本——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明确披露有关现金分红政策的明细化信息。
  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引入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决策的约束机制。例如,在例外情况下无法贯彻既定现金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要求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低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指引》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提供备选现金分红政策,规范例外情况。引导公司通过信息披露进一步细化现金分红的具体政策,并增加相应的约束力。
  二是引导建立中小股东参与机制,引导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支付率低于平均数(30%)的公司建立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机制。
  三是通过政策鼓励公司提高分红水平,将对公司分红比例不低于30%且红利收益率(红利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对于高分红且红利收益率高的公司,交易所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支持或“绿色通道”待遇。
  四是倡导持续合理分红。针对以股票股利来迎合投资者偏好、逃避现金分红的现象,《指引》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同时对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提出综合考量因素。
  五是分红水平事后评价。鼓励具有专业能力且客观公允的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
        六是鼓励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多样化回报股东方式,如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

两部门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两部门明确,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出台的现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管理办法明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新管理办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在补助资金分配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我国将于2013年底全面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水利部副部长李国英8月15日在全国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现场会上指出,2013年底,我国将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水平。
李国英说,加快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既是中央的决策部署,也是农村水利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更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真切愿望,是保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形势、解决农村水利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和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任务急剧增加问题的迫切需要。对此,今年6月,水利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公益职能: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承担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等。
  同时,《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改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由服务对象、所在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三方参与的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等的依据。
  李国英指出,下一步,要尽快出台文件政策,落实所需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检查考核,加强总结宣传,并且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快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扎扎实实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在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交通部要求航运企业禁止以零运价揽业务

        交通运输部8月15日印发《关于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平稳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针对航运低谷期特点,研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支持海运业发展。同时,通知要求,加强国际海运市场管理,引导规范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禁止海运公司以“零运价、”“负运价”揽业务,严厉查处恶性杀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通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研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支持海运业发展,具体表现在:
其一,积极引导国际航运企业加快拆解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船舶,避免运力盲目发展,优化运力结构。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和联营,优势互补,做大做强,发挥规模效益;
其二,严禁国际航运企业、无船承运企业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例如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以及其他损害国际海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妨碍公平竞争;
其三,严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际航运企业在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协会还希望国家给予财税支持,如适当考虑减免国内航运企业营业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推进“国货国运”等。据悉,目前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正就航运企业应如何应对当前的市场危机、需要国家给予什么样的支持和政策进行研究,或许有更多的政策出台。

安委办要求切实提高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时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印发通知指出,目前各地事故调查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未认真执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规定,事故调查进展缓慢。安委办要求进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切实提高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时效。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安委办要求,要切实提高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时效。各地要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逾期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要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安委办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要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客观科学地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依法依规认定和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全面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安委办强调,各地要积极主动公开重大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查处结案等情况,通过地方政府网站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查处信息公开后的舆论研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安委办还要求,各地对于重大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监总局将深化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决定于8月中旬至12月中旬,进一步深化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制品、金矿开采等四个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指出,要进一步抓好石英砂加工等四个领域关键环节的整治。各地区要督促这四个领域的所有企业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同时,所有企业必须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此外,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各类非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在深化治理整顿的同时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四类企业进行地毯式检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地要依法取缔一批非法生产建设项目,停产整顿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整改一批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隐患,集中关闭一批整改无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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