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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32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2
国务院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2
国务院发布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意见. 3
发改委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 4
证监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5
券商资管业务成今年证监会现场检查重点. 6
上交所推信披直通车. 7
八部门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8
环保部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9
山东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 11
商务部公布台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办法. 12
·企业动态·. 12
丽珠集团B转H方案获股东高票通过. 12
华润双鹤2.71亿建输液生产基地. 13
中石油将获取康菲位于西澳大利亚勘探资产权益. 13
吉利在瑞典设立研发中心. 14
·外电参考·. 14
联储纪要指出多名理事称应准备好调整QE规模. 14
白宫拟推新战略打击外国窃取商业机密. 16
欧委会将研究设立“欧洲偿债基金”可行性. 17
葡萄牙还需一年方能降低预算缺口. 17
标普警告塞浦路斯违约风险不断攀升. 18
·研究探索·. 19
穆迪称中国经济已避免硬着陆. 19
·社团工作·. 19
中注协将联手证监会提高审计质量. 20
 
·国内财经·
 
国务院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短期内热点城市和中心城市住房供求紧张格局难以根本改变,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严格执行并完善有关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发布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2月20日正式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在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方面。《意见》指出,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双信封”制评价中,经济技术标评审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重要指标;商务标评审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意竞争。
    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以及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方面。《意见》指出,要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收入分配要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在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以及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方面。《意见》指出,要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在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以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方面。《意见》指出,要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针对《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各省(区、市)政府要尽快制订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发改委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
 
    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委近日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规划》提出了到“十二五”末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一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布局更加合理。投入运行和在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总量接近50个,形成一批世界一流的科学中心。重点建设和完善100家国家工程中心,新建若干家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认定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点工程设计的支撑条件更加完善。
  二是重点领域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农业、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和综合交通运输等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公共安全等社会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三是创新主体实力明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5%,一批创新型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建成若干一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优势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关键核心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明显提升。
  四是区域创新能力布局不断优化。初步形成东中西部分工协作、功能互补、多层次合作的区域创新体系。区域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得到加强。
  五是创新环境更加完善。创新人才队伍结构更加合理,涌现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创新服务人才,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切实加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专利质量和专利技术实施率明显提高。
  《规划》强调,要着眼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的要求,结合“十二五”时期对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实际需求,围绕现代农业、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能源和综合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此外,还要求注重加快推进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工程化能力建设,提升重点社会领域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
证监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据报道,继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后,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要求,阳光私募、PE、VC等机构若管理产品投资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规模累计超1亿元人民币拟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其中,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此外,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进行了门槛限制,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根据要求,在合格投资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暂行办法》对证监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券商资管业务成今年证监会现场检查重点  
 
    证监会2月20日介绍,为推动证券公司规范稳健经营,保障证券行业改革创新有序进行,证监会已于近日向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对2013年度证券公司现场检查工作作出了部署。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3年度证券公司现场检查,将在兼顾例行全面检查和巡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证券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机制健全与运行情况进行。为保证现场检查工作全面、深入、有效开展,证监会将调动全系统机构监管力量,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全面覆盖的原则确定各方任务,发挥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据介绍,证监会已要求各证券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前完成上述检查事项的自查,并将于2013年上半年完成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除了上述重点检查内容外,证监会还将在例行全面检查和巡回现场检查工作中,对一部分证券公司进行全面和深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证券公司各方面业务,例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等。今后,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现场检查,加大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以此促进行业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上交所推信披直通车
 
    据悉,《上海证券交易所直通车业务指引》日前发布,并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约有66%的公告类别将实施直通车,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登记直接披露。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上证信披直通车,一是实现公告登记和传送方式的电子化;二是实现上市公司自行登记公告,直接提交上交所网站披露,上交所将实行事后监管,不再进行事前形式审核。”这意味着上交所调整了目前的信披监管模式,减少事前形式审核,将工作重点转向于集中并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对违规行为进行事后重点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索引》对实施上证直通车的公告类别进行了明确。约有66%的公告类别将实施直通车,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登记直接披露。本着对市场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广大投资者利益角度考虑,上交所目前对涉及业务操作和并购重组、破产重整、退市、再融资等重大事项仍保留事前形式审核,暂不予实施直通车。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市场条件的逐步成熟,上交所将把直通车公告范围逐步扩大至所有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于直通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披违规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区分上市公司的工作失误与恶意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处理。“对于偶然发生的轻微工作失误,且未造成显著市场影响的,上交所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认真地纠正并整改,加强培训和教育,避免同类失误的再次发生。对于多次失误、违法违规或造成影响较大的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具体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该负责人称。   
据了解,上交所还将着手建立客观、公正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探索实施分类监管,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针对上证直通车实施初期上市公司因对新规则不熟悉而可能出现的问题,上交所将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强引导与培训,帮助上市公司尽快熟悉直通车业务流程,实现平稳过渡;二是加强媒体监测,实时跟踪媒体关注和质疑事项,对于市场热点和敏感问题,及时作出反应。  
    对于广大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相较于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直通车获取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的方式没有变化,但获取公告信息的时间将较以往有明显的提前。 
    从信披时间上来看,对于直通车类别公告,上市公司如在15:30前确认发布,则上交所网站将于当日15:30集中进行披露;如在15:30以后确认发布,上交所网站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提交时间予以实时披露。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透露,为更充分发挥直通车的机制优势,提高信披及时性和市场效率,上交所在直通车实施后,还将考虑推进早、中、晚乃至交易时段的实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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