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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2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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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敦促加快新增投资支出预算执行  

  据悉,在国内经济仍不稳固、货币政策运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财政政策继续发挥稳定经济增长不可替代的作用。日前,财政部下发通知,部署安排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编制工作。通知要求,当前,要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各项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财政部指出,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各项措施,同时进一步强化预算支出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的财政政策首先是“减税”。对此,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大力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  
  与此同时,对于社会诟病的地方政府“乱收费”现象,财政部在通知中亦明确,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切实依法依规征收,坚决防止虚增非税收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情况的发生,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夯实财政收入基础。 
  除了减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一招”。在通知中,财政部要求各地有关部门继续加快支出预算执行,特别是加快新增投资支出预算执行,保障各项民生支出尽快落实到位。 
  民生支出依然是财政支出重点。通知要求,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科技等支持力度,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对于社会议论较多的“突击花钱”行为,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切实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和“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财政部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明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新《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收入方面,新《会计准则》明确,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会计准则》在维持原准则基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大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在内容上规范包括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基本事项。
与原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一是明确根据新《会计准则》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三是合理界定会计核算基础,与《财务规则》相协调,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事项)、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四是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考虑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明确了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五是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将第二章标题由“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了全面性的要求。六是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为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七是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八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九是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十是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财政部将积极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开展新《会计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开展学习培训的指导服务,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对新《会计准则》的认识和理解。二是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尽快修订出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步修订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证监会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近日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说,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转变审核观念,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实施网上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根据改革新规,证监会将取消基金产品审核通道,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证监会同时缩短产品审核期限,常规产品按照简易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具体而言,实行简易程序审核的常规产品包括普通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常规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产品及单市场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对于分级基金、理财基金、跨市场(境)ETF以及其他有特殊安排的基金产品,考虑到产品尚不成熟或运作机制复杂,暂不实行简易程序。
  另外,该负责人说,实行基金产品网上申报与审核。作为改革配套措施,监管部门将发布适用于各类常规产品(股票、混合、债券、指数、货币)的基金合同填报指引。同时,推出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系统,通过电子化提高审核效率。
  根据新规,证监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随着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规模较小的“迷你基金”。监管部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管理成本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自动终止清盘或合并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在公募基金领域,中国证监会将不断拓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松绑投资运作限制,优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募基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无论机构准入还是产品创新,都将尽量降低门槛、弱化审批,更多地关注对程序和行为的检查,更加注重风控合规,从以审批带动监管的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检查带动监管的模式。

两部门再发文明确“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事宜  

      据财政部12月13日介绍,继今年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后,12月初两部门再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就试点中企业关注的计税销售额能否扣除广告发布费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根据补充通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
  今年启动“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
  今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广告业、娱乐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同时保持3%的费率不变。但该通知并未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不少企业在试点中表示疑虑。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而现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来说,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在原有营业税制度下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而仅从8月份的通知看,“营改增”后能否扣除并不明确,如果这部分差额不能扣除,则意味着改革后企业要比以往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两部门补充通知回应了企业关切,明确指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中允许将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扣除。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格的抵扣凭证。
  根据两部门通知,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两部委出台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2月13日,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办法》明确,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据了解,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办法》规定,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办法》明确,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根据《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同时,科技部、财政部将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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