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胡文标和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
基本案情: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裁判结果:经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两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最终判处胡文标有期徒刑十一年、丁月生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点评:这也是一起典型的投放毒害性物质案件,而且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这也符合新解释第八条“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的精神,明知故犯就要课以重罪!文/本报记者 侯毅君
点评人/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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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污染环境案
全部取得重大突破
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今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各地深入排查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根据媒体披露、环保部门通报和各地排查发现的线索,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了辽宁辽阳“幸福河”污染案、山东桓台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案等一批重大案件。目前,全部督办案件均取得重大突破。
此外,公安机关前期侦办的广西“1·15”非法排放镉超标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已侦查终结,涉案24人已移送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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