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锦业公司长期排放含砷废水
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经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最终判决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单位锦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如按照新的解释,则当属于“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量刑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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