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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定罪门槛降低 “致超30人中毒”为严重污染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0 14:13:49

  亮点

  新司法解释解决

  实践两大难题

  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律师范伯松,两位专家称,该解释集中体现两大亮点,一是明确了有害物质的标准,二是明确了14种情形属于严重污染。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中碰到的颇为挠头的难题。

  亮点一:明确有害物质的标准

  “有害物质”的范围比较宽,既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也包括其他“有害物质”。这里所指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专门规定加以规范,以形成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管理秩序。目前,我国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迫切需要对“有害物质”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

  所以,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5类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为办案人员在认定的范围上、标准上有了明确的依据。

  亮点二:明确“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污染环境罪”取代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从而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从而降低了入罪门槛。

  但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亟待明确。

  所以,这次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相关

  “有毒物质”范围标准明确

  灭蚁灵、二恶英

  均属“有毒物质”

  两高昨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灭蚁灵”、“二恶英”等名列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孙军工表示,《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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