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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定罪门槛降低 “致超30人中毒”为严重污染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0 14: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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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污染环境”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污染环境犯罪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追访

  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

  环境监管存在职责不明

  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指出,在环境污染治理上,环保部门起到了关键的监管作用,但它不能代替其他部门的职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但长期以来以上职责在法律法规中界定不清晰、不明确,有关规定也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环境保护工作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现状,进而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姜教授说,为避免这一现象,一些省市出台了地方的行政规定,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改变过去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孤军奋战,出了环境问题其他部门躲、环保部门承担责任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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