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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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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对审计出的腐败案件和线索要彻查到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听取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情况汇报。
  最近,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了审计结果。会议指出,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
        一要切实把整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涉及国务院部门的,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根据工作分工亲自过问,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涉及地方的,省(区、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加强督促检查。对于拖延、推诿甚至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要着力解决好民生领域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查处和纠正涉及保障房、医疗卫生服务、入学就业、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要认真做好整改情况公开工作。在全面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要加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执行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细化公开内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在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审计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社会保障工作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够规范和违纪违规等问题。主要是:社会保险制度衔接不够,部分地区社会保障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部分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资金管理效益不够高,少数单位和个人违规牟取利益。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各地正在组织整改。
  会议指出,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初建,下一阶段要全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尽快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二要健全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三要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建立规范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社会保障信息公示和披露的方式和程序。重点加强对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特殊群体社会保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
  会议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审计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和犯罪线索要彻查到底,绝不姑息。

证监会促多种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7月4日表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业务的多样化发展,促进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多种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积极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阳光化、规范化运作,加快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步伐。
  他指出,为不同的投资群体提供差异化服务是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及居民储蓄等多种长期资金急需寻找投资路径,需要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实现社会财富的整体增长;另一方面,我国机构投资者创新能力不足,行业同质化问题突出,不能满足各方面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在他看来,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金融体系建设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壮大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流通市值占比为15.6%,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比例一般在60%至70%的水平。”
  刘新华强调,机构投资者要坚持长期投资、多元化投资的价值理念,加快产品、业务的改革创新,满足客户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上交所制定《中小微企业服务工程纲要》  

上交所总经理张育军7月4日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暨中小微企业服务工程座谈会上表示,为进一步发挥交易所优势,上交所制定了《中小微企业服务工程纲要》。
根据《纲要》,上交所正式建立中小微企业成长导师制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制度、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搭建上市公司与中小微企业的沟通平台。  
       《纲要》提出,上交所将依托中小微企业成长导师团,组建专家队伍,定期和不定期举办讲座、论坛等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法律援助、公司治理、技术和管理咨询等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对口服务,建立成长导师和中小微企业的“一对一”扶持计划,利用成长导师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成长指导;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方式,改善公司融资结构,优化公司财务;搭建交流平台,组织成长导师,举办中小微企业发展论坛,建立中小微企业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与政府、中介服务机构、大中型上市公司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多边合作和对话机制。  
       《纲要》提出,上交所将研究提高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的措施。在证监会的指导下,调查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研究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举措,简化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审批程序,提高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引导创投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动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联合各方力量推动中小微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上交所还计划完善外部网站的拟上市公司专区,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专区,增加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的相关内容,满足中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加融资渠道的信息服务需求;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相关调研报告,及时掌握和深度分析中小微企业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举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张育军最后强调,作为市场的组织者,上交所下一步将按照既定的规划,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公司治理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同时进一步调动市场参与各方的力量,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六、中介机构等,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改制、融资、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  

深交所允许可转换公司债作为质押券回购交易

        深交所7月4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债券市场基础制度,简化债券回购模式,提高市场吸引力,拟实施“统一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和“允许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进行回购交易”两项措施。
        在统一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方面,深交所表示,深圳市场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统一后的债券回购(以下简称“新债券回购”)品种按期限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九个品种。新债券回购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继续沿用原国债回购的代码和简称。新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债券回购质押券方面,深交所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质押库后,深市债券可用于回购的品种为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转债。一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作为质押券期间,已申报为质押券部分不可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10个交易日停止提交入质押库。三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需符合的资质标准及标准券折算率的确定方式另行通知。
        深交所表示,以上两项措施拟与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效率等项目同时实施,实施日期另行通知。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将于8月上旬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我国决定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据报道,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公告,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其次,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第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第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第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第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国家稀土战略收储首次启动

  据悉,稀土战略收储工作已启动,国家财政资金将通过企业进行收储。这是我国首次启动国家稀土战略收储工作。
  此次收储原则为选择未来有重要应用但现在比较稀缺的产品,以及在市场价格低的时候进行一些战略性产品储备。
  去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稀土战略储备体系。按照国家储备与企业(商业)储备、实物储备和资源(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稀土战略储备。此次收储就是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所进行的国家储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办主任贾银松在近期召开的《稀土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后表示,目前,我国已划定首批11个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完成稀土资源重点规划区专项规划。
  因近期稀土价格明显回落,市场普遍猜测,此次收储价格应按市场价格进行。
  “与国家收储棉花、大豆等产品不同,国家收储稀土主要是基于战略储备目的,不仅仅是为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北京世纪佳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赵玉林表示。但是,由于目前稀土价格处于低位,市场仍希望此次收储能起到稳定价格作用。赵玉林说:“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增速下滑影响,下游需求有所减少。6月1日起,在国家启用新的稀土增值税发票后,很多私采稀土企业急于将手中稀土出售,给稀土价格带来一定压力,稀土价格一路走低。”
  “从短期看,国家稀土收储工作能否对价格有直接影响,取决于收储规模和收储价格。从长期看,稀土价格能否稳定还取决于下游需求。”兴业证券有色金属分析师罗人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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