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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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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强调适当加大政策预调微调力度

7月13日至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四川省成都市就当前经济形势进行调研,并在成都主持召开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五省区经济形势座谈会。
温家宝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增速仍在年初确定的预期目标区间内,稳增长政策措施正在见到成效,经济运行总体呈现缓中趋稳态势。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还没有形成稳定回升态势,经济困难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我们要坚定做好经济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充分估计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沉着应对,扎实工作,确保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温家宝说,我们要全面估量形势,既要看到面临的问题、困难和风险,特别是经济下行的压力,也要看到经济发展的基本面仍然是好的,有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发展中出现了不少亮点,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潜力仍然较大。农业再获丰收,夏粮连续9年增产,为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提供了坚实基础;高技术产业发展较快,反映了结构调整取得新的进展;物价逐月回落,为宏观调控提供了更大空间,也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民纯收入较大幅度增长;中西部地区发展速度快于东部地区,地区差距进一步缩小;财政运行平稳,用于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等民生领域的支出较大幅度增长;基础设施改善、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兴市场开拓都有很大的需求。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适当加大政策预调微调力度,切实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要把稳定投资与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结合起来,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结合起来,与开拓新兴市场结合起来,与促进民间投资结合起来。
  温家宝强调,要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今年的改革任务相当繁重,我们对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了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加以推进,坚决破除阻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李克强强调着力扩大内需以稳定经济增长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7月13日至14日在湖北考察时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着力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加快结构调整,切实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经济走上内生增长、协调发展的轨道,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李克强说,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比较复杂,既要看到经济下行的压力,也要看到经济增长的动力。我们要有忧患意识,同时也要增强信心,在做好稳定经济增长这篇大文章的同时,下好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这盘关键棋。结构调整中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把稳增长与调结构、抓改革结合起来,可以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可持续性。要立足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扩大内需、调整结构,落实好结构性减税、促进消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等政策,培育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发展。
  李克强还听取了湖北省负责人关于发展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议的汇报。他说,城镇化是内需最大的潜力所在,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托。从经济梯度推进的规律看,中部地区发展机遇明显大于挑战,发展的回旋余地很大,对全国经济的带动作用日益凸显。他指出,城市群对区域发展具有战略引领和支撑作用,要研究制定全国城镇化发展规划,在有条件的地方形成各具优势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要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打破行政区域限制,使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针对资源环境这一发展的最大瓶颈制约,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走出一条“三化”协调发展、“两型”社会融合推进的科学发展之路。
  李克强强调,推进城镇化,需要有活力的劳动力群体在城市生产生活,这就需要解决好不同收入群众的安居问题。要继续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帮助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这有利于降低城镇化门槛、促进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城镇化拉动消费、扩大和优化投资、改善民生的多重效应。

国资委要求评估央企廉洁风险等级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对收集和排查到的廉洁风险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等级。以此为基础,中央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方案,特别要突出高风险的防控,加大从源头上防范廉洁风险的力度。
  通知给出的短期任务是,2012年中央企业要重点针对投资决策、产权交易、财务管理、境外资产、资本运营、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选人用人和工程建设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通知给出的长远目标是,截至2017年年底,建立运行顺畅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并结合实际,逐步探索由传统防控向信息化防控发展。
  对于如何建立廉控机制,此通知也给出了具体意见。
  首先是定责定权: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岗位的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规定依据等,对职权行使的主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限和监督方式等内容,特别是对人、财、物、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职权进行梳理、规范,编制职权目录,绘制各类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运行。
  其次是多渠道收集廉洁风险信息,排查识别廉洁风险。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重点对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各项因素进行评估,包括权力结构与授权,机制制度,权力运行,思想道德,外部环境等。
  在权力结构与授权因素上,通知强调,中央企业要格外注意决策主体的职权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否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部门职能配置,特别是人、财、物管理等重要职能的配置是否合理并且相互制约;重要岗位是否落实不相容业务分离规定;授权的范围、事项、条件和期限是否清楚,自由裁量权限是否适当;责、权、利是否明确且对等;授权事项与被授予者的履职能力是否匹配。
  通知还要求中央企业在评估的基础上对于自身的廉洁风险给予等级评估,并以此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快廉洁风险预警系统的研发,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对达到风险等级的岗位人员,分别运用任职谈话、岗前培训、谈心疏导、函询告诫、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于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另外,通知还明确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制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不力出现腐败问题的个人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最高检严查食品安全犯罪背后职务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增强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背后职务犯罪的敏锐性,坚决深挖和严肃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派员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优先办理;对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选派业务骨干出庭支持公诉;对有罪判无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通知强调,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其背后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广辟案源,既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也绝不忽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案件。要坚持惩防并举,针对食品行业生产、经营、监管、执法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可能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监察、工商、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执法信息网上衔接和召开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重点检查等方式,及时摸排食品安全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组织领导,配备精干人员充实办案力量,加强上下级检察院的信息沟通。

两部委联手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7月13日,发改委发布通知称,发改委、财政部同意证监会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用标准。
        通知指出,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交易监管费。包括金融期货交易在内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由按年交易额的0.002‰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证监会称停发新股不能实质改善市场环境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日前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回应时表示,停发新股是一种行政管制行为,改革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这类措施,从过往经验看,停发新股并不能对市场环境有实质性改善。因此,应当坚持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发挥好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投资者保护局介绍,证监会于2012年5月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为了防止自主定价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行为,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对于明显高于同行业相关水平中介机构强化信息披露、深入揭示风险,甚至重新询价或重新提请发审会审议。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违规输送利益的,证监会严格监管并视情节采取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现行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无论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需向网下询价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网上公众投资者发行,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发行价格并自主决定是否申购缴款。倘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了高于市场水平和投资者无法接受的价格,将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并导致大量包销或中止发行。就是说,可以通过加强市场约束和行为约束机制,制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手遮天”行为的发生。
  针对有网友提出建立基金经理奖金与基民收益挂钩的机制,投资者保护局表示,证监会已开始推动建立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利益捆绑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出台《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促进基金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推出发起式基金,促进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近期修改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发起式基金时,需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三是探索基金费率改革。如鼓励基金公司提取部分管理费设立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当基金业绩低于业绩基准时,提取业绩风险准备金补偿基金持有人。
  对于市场关注的国际板推出问题,投资者保护局表示,目前国际板还处在制度设计、方案论证和规则制定阶段,何时推出还没有时间表。
  投资者保护局同时表示,“新三板”市场正在筹建之中,“新三板”主要是为未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便融资也是以定向募集为主,且增资规模较小,不会产生对A股的资金分流效应。“新三板”建设将采取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初期将选择少数城市条件成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不会对已有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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