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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80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1
汪洋强调鼓励和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2
财政部称日本量宽逼迫周边国家出台经济刺激计划... 2
全国有关推进城镇化工作时间表确定... 3
两高司法解释严打食品安全犯罪... 4
央行今年将推出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4
保监会出台《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6
上期所成立监事会... 6
郑商所铁合金期货立项获批... 7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将上线... 8
我国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 9
工信部称组建稀土大集团是今年重点做好的工作... 10
中国将整合公布包装饮用水新标准... 11
天津滨海新区确定总投资340亿元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12
石家庄要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退出机制... 13
·企业动态·... 13
国银租赁计划率先成立飞机租赁业务子公司... 13
长高集团特高压开关获国际领先水平鉴定... 14
独一味子公司将收购三家医院... 14
星巴克管理层重新洗牌... 15
·外电参考·... 15
欧盟下调今明两年荷兰经济增长预期... 15
葡萄牙宣布新的财政减支措施... 16
澳大利亚下调经济增速预期... 16
惠誉称西班牙失业率或上升至28.5%.. 17
印度央行降息25个基点... 17
新加坡将巨资研发仿生物水处理技术... 18
韩国STX集团欲出售在芬兰的两家船厂... 18
·研究探索·... 19
国信中心预计二季度中国GDP增长8%.. 19
·社团工作·... 20
中电联预计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6.5%.. 20
信托业协会调研信托法... 20
 
·国内财经·
 
汪洋强调鼓励和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5月4日至5日到黑龙江考察指导春耕生产工作时强调,黑龙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要重点探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和农业服务规模化,鼓励和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统筹使用好涉农资金,创新农村金融保险服务。要把发展粮食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检验综合配套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黑土资源、地下水资源、森林、湿地等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称日本量宽逼迫周边国家出台经济刺激计划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近日召开的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46届年会上表示,日本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不会产生可持续的经济动力,其政策的外溢性将使得周边国家不得不出台紧急的经济刺激计划加以应对。货币政策只能服务于实现国内经济目标,要避免货币竞争性贬值和以竞争为目的设置汇率目标。
  朱光耀表示,中方高度关注世界主要经济体实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外溢性,日本要摆脱长达十五年之久的通货紧缩,正确的选择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不能替代结构性改革。在利率长期为零的情况下,为达到2%的通胀目标,推出大规模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不会产生可持续经济动力,而且由此导致的过度流动性无法被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所吸纳,结果只能是对汇率和资本流动产生影响,形成政策的外溢性,并对周边特别是经济结构相似的国家产生影响,使得他们不得不出台紧急的经济刺激计划加以应对。
  朱光耀强调,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依然复杂和不确定,世界经济低速增长态势仍将延续,亚洲发展既有机遇,也有挑战。亚行应加大对区域内成员国的基础设施投资,促进区域互联互通。为此,亚行应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完善治理结构。亚洲国家应加强政策协调,深化经济结构改革,增强发展动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在各自改革的进程中寻找新的相互合作领域和合作空间。
  朱光耀说,中国正在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进一步扩大改革和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结构调整、促创新,实现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愿继续与亚行及其他成员一道,为亚洲地区共同繁荣做出不懈努力。
 
全国有关推进城镇化工作时间表确定
 
  据消息人士5月3日称,全国有关推进城镇化工作的时间表已经确定,预计在今年年中和年底将分别有重头政策出台。这对于全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将起到指导作用。
  其中,由发改委牵头、多部委参与编制的《城镇化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国务院发布实施。除总体规划之外,今年12月底前,多部委还会出台城镇化配套政策。这意味着,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时间表已经确定,相关工作将有序展开。特别是有关城镇化的配套政策,将为各地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指导,保证城镇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各方关注的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据了解,目前该会议仍在准备阶段,具体召开时间尚未确定。不过,随着全国推进城镇化工作时间表的确定,预计接下来相关工作会有序展开。另外,对于全国城镇化规划的具体内容,目前多方也已达成共识,主要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两大方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此前表示,城镇化第一是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逐步解决现有2亿多和每年新增1000多万农民工的半市民化问题。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全面放开小城镇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小城镇的限制。
  他表示,2012年全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2.57%,但户籍城镇化率只有35.29%。城镇化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型势在必行,当务之急是推动人口城镇化。
  而对于土地,目前有关官员和专家普遍认为,城镇化要避免“造城化”、避免“房地产化”、避免“摊大饼”,这意味着将主要通过调整存量土地来代替土地增量。
  据悉,海南等地也在抓紧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6月中旬将召开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海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也将于6月下旬出炉。”海南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说。
  据介绍,《海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出台之后,海南省还将出台包括实施方案等进一步的配套政策,以确保城镇化工作顺利进行。而围绕上述战略研究报告,海南省已经召开三次座谈会,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等核心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
  就初步情况来看,海南省计划打造一批特色风情小镇,以特色风情小镇作为城镇化建设突破口,并辅以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给予资金保障,这无疑有利于城镇化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另据参与山东省济南市城镇化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专家透露,住建部要求各省传达城镇化规划编制最新要求,并提出全国县级以上城市今年以前必须启动城镇化规划,县级城市则要求明年启动。
 
两高司法解释严打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法院5月3日公布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22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将自5月4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解释》重点在从严上下足了功夫,通篇体现严惩态度,这是基于对当前特定形势和食品安全犯罪特点考虑的。
  《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有二: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条),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则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修改。
  为了明确和统一司法适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解释》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其中,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采取列举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典型情形类型化。这些类型包括: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解释》明确,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危险,从而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说,对“足以造成中毒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理解如果掌握不好,很多犯罪就无法惩处。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对这个关键词的不同理解,确实已经导致了刑法第143条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
  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也影响到食品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为确保食品生产、销售源头产品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解释》首次明确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等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确立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一般应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定罪处罚的原则:
  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不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适用刑法有关其他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央行今年将推出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司长郭建伟5月3日在第113届广交会期间举行的“2013跨境人民币业务高峰论坛”上表示,央行今年准备推出新的业务,实现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此前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在企业项下进行。
  郭建伟表示,现在和今后所出台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主要遵循6个方面的指导思想:一是首先服务于跨境企业的贸易活动;二是政策优先倾斜实体经济;三是顺应市场需求,紧密跟踪企业家在业务发展中的客观需求;四是清理政策障碍,使人民币在跨境使用当中更加便捷;五是严格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六是采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
  2009年7月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到201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与18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签署了总额达到1.6万亿的双边本币结算协议。
 
保监会出台《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保监会日前制定出台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对该项业务予以整治规范。
  《办法》加强了对电话销售主体的资质管理和销售环节的细节管理,以解决销售误导、电话扰民、落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如规定开展电销的公司连续两季度偿付能力充足、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等;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委托机构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并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公布电话号码、电销产品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同时禁止保险销售人员个人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规定各公司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设置禁止拨打时间,除客户主动要求外,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要求各公司对于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录入禁止拨打名单,设立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同时建立因禁拨管理不当对客户造成骚扰的责任追究机制;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但连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两年以上,其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电话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对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对成交件录音备份存档,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呼出地保监局负责电话销售中心批设及委托代理项目备案等事项,呼入地保监局负责对辖内电话销售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为确保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平稳过渡,保监会表示将给予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6个月的改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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