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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56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1
李克强强调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反腐机制... 2
发改委重申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 3
券商集合理财“灰色地带”遭清理... 3
上交所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 5
上交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5
环保部要求抓好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 7
我国发布促进交通枢纽意见... 8
中国下调油价并同步出台价格机制完善方案... 8
工信部就互联网接入服务征求意见... 9
两部门要求今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近6500万吨... 9
上海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 10
温州力争年内启动个人境外直投试点... 12
·企业动态·... 13
深交所与交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3
上海新梅再遭减持大股东持股仅8.5%... 13
中石化与南非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14
夏普未在约定期限内获台湾鸿海注资... 14
·外电参考·... 14
金砖国家经贸部长会议发表贸易投资合作框架... 14
奥巴马签署2013年资金法案... 16
欧盟委员会扩大衍生品市场操纵调查... 16
斯洛文尼亚危机浮出水面... 18
惠誉将塞浦路斯评级列入负面观察名单... 18
·研究探索·... 19
中国经济增长率2015年或现拐点... 19
·社团工作·... 20
八期货公司获准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 20
 
·国内财经·
 
李克强强调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反腐机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时指出,新一届政府要完成好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三大重点任务,必须着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其中建设廉洁政府十分关键。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政府就会失去公信力。
  李克强说,近年来,我们持之以恒推进政府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抓好长期性基础性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易发多发,社会反映强烈。
  李克强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把反腐倡廉推向深入,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
  李克强强调,要加强对中共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确保政令畅通。
李克强从六个方面对今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是简政放权。抓紧推进职能转变,下决心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这是反腐倡廉“釜底抽薪”之策,也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释放制度红利。不能干了市场的活儿,弱化甚至失了政府的责。
  二是管住权力。防止腐败的利器之一是深化改革,特别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同时以完善的规则和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和政府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和治理腐败。
  三是管好钱财。筑牢预算约束力的防线。财政资金、公共资产都是纳税人的钱,任何人都没有贪污浪费的权力。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把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逐步做到所有政府开支都要事先编制预算,让人民能有效进行监督。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四是政务公开。让权力公开透明,也是最有效的防腐剂。要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向人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从今年开始,要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公开的形式要通俗,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
  五是勤俭从政。今年要把倡俭治奢、倡勤治懒,作为转变政风的工作重点。在财政增收趋缓而刚性支出增加的形势下,政府必须首先过紧日子。有困难不能难百姓,只能难自己。本届政府任期内,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向社会承诺的“约法三章”。严格公务用车、机关办公室使用标准等,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市场化。在公务接待方面,政府和国有企业都要有严格规定,能俭则俭。切实减少会议和文件。
  六是依法促廉。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作为或乱作为,要依法承担责任。
 
发改委重申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
 
    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重申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发改委要求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最迟在2013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发改委去年5月份曾下发类似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在同年10月底前完成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发改委在周一的通知中称,从各省上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该项工作总体进展较为缓慢。
    发改委的两份通知均强调,规模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发改委。接连下发通知显示发改委试图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此前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工作由发改委、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
 
券商集合理财“灰色地带”遭清理
 
    据一些券商人士3月26日透露,监管部门提前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除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学习、贯彻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法外,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券商资管应重点开展主动管理业务。
   《通知》称,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大集合”)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能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6月1日以前,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通知》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通知》强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集合理财产品不得用于做通道业务。通道业务即去年下半年券商大力推广的银证合作业务,由银行提供资金和项目,券商仅提供通道。最近一年,一些券商为了推广通道业务,使用“小集合”的渠道投资定向业务或组建单一信托,变相使票据成为“小集合”的投资标的。业内人士称,这样做并不合规,但业内像这样操作的情况很多,属于“灰色地带”。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分析人士表示,所谓主动管理性质业务是相对于通道业务的,主要指公募基金业务和“小集合”产品,这意味着监管层并不鼓励券商资管大力发展通道业务。
 
上交所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
 
  上交所3月26日发出通知,将为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上交所进行挂牌转让的,应当向上交所提交相应材料,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与上交所签订《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资产支持证券现货转让中的申报、成交等事项,适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相关规定。上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暂免收费,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比照在固定收益平台转让的公司债收取经手费。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上交所进行转让的同样参照适用。
  通知指出,上交所仅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投资者符合要求。
  通知规定,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上交所将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固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服务。
  上交所同时指出,资产支持证券可以作为相关回购业务标的,具体规则和实施时间将另行规定。
 
上交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26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表示,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交所现有产品或服务已经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如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二是上交所未来开发的 新产品或服务。为了满足投资者差异化的投资性需求,上交所未来将开发并向投资者提供结构相对复杂、具有一定风险的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并不适合所有 的投资者。在向投资者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时,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实施适当性管理。
    根据《办法》, 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容包括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 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上交所可对参与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须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义务。专业投资者中,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由这些 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及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定的注册机构投资者,无须按《办法》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符合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向会员申请并获得会员 认可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义务。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 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上交所表示,《办法》通过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匹配的产品,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将市场创新与 投资者保护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与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改善资本市场生态 和投资文化,确保证券行业产品和业务创新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作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现已成为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和普遍经验。《办法》充实、完善和整合了上交所已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充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有助于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和提升证券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向成熟市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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