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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50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1
国务院要求各部门列出机构改革时间表... 2
我国党政、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细则将于上半年出台... 3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4
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基金管理规定发布... 5
证监会修改并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6
保监会将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 7
发改委称城镇化发展规划出台尚无时间表... 8
两部门拟出台页岩气扶持政策... 9
五部门严肃查处涉路涉车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10
科学仪器开发专项启动... 10
北京楼市调控细则有望3月底前后落地... 11
上海将探索金融国企高管中长期股权激励计划... 12
山东限期3年关闭30万吨以下煤矿... 12
·企业动态·... 12
中国石油掌门人蒋洁敏宣布辞职... 12
同煤集团煤制天然气项目获路条... 13
中航技术研究所退出西门子合资公司... 13
沃尔玛近期将在中国再开3店... 14
乐高拟将在中国建厂... 14
·外电参考·... 15
标普警告欧元区形势将引发社会动荡... 15
德国计划2015年起实现财政预算零借贷... 15
塞浦路斯存款税事件震动全球金融市场... 16
汇丰小幅下调黄金价格预期 但仍看涨... 17
·研究探索·... 18
李稻葵预计未来十年中国经济进入较快增速通道... 18
·社团工作·... 20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20
 
·国内财经·
 
国务院要求各部门列出机构改革时间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8日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推进机构改革,重点是抓紧把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会议研究确定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交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单位的设置;批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
  会议讨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规定。会议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新组建机构和职能调整机构的“三定”规定。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严控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会议研究确定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将《方案》内容分解细化为72项任务,逐项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今年,各部门要按季度列出工作时间表,扎实推进改革,以一批实实在在的成果让人民群众见到实效。
  (一)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二)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
  (三)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五)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六)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的方案。
  (七)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八)出台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的具体办法,抓紧制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的方案。
  (九)整合房屋、林地、草原和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
 
我国党政、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细则将于上半年出台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总经济师李勇库日前表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将出台党政领导、国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细则。
  据了解,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八项规定”情况成审计重要内容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的。
  作为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如何理解这句话,又将如何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为更好地监督权力运行构建“笼子”?对此,李勇库说,要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在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突出对重点事项和重点资金的审计,并将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的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推动完善干部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李勇库表示,审计中,重点关注权力行使与责任落实,促进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促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推动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李勇库说,要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扩大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探索不同类别领导干部各有侧重的审计内容、方法和标准,逐步健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水平。
  李勇库说,中办、国办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已两年多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两办《规定》,今年上半年将制定两办《规定》的实施细则,就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结果运用和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细化。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行为合规性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以防止股权激励成为激励对象不当谋取私利的工具,并督促证券公司规范经营。
  三是明确激励对象应当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并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事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为激励证券公司有关人员依法合规执业,《管理规定》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合规性提出了要求。为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管理规定》规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可以采取激励对象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五是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管理规定》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行业比较指标、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应当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六是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励对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为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的作用,规定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合规总监出具意见、董事会审议、监事会核实有关情况、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报证监会备案等。
  八是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要求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此外,《管理规定》还对证券公司激励股权来源、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其他有关规定的衔接等事项作了规定。
 
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基金管理规定发布
 
  证监会3月16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基金销售市场从初始阶段即伴随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这是其有别于其他成熟市场的历史特点。电子商务的应用为基金销售机构突破传统物理网点的局限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网络平台相对物理网点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影响面广、方便专业信息展示等优势,使得基金销售机构与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即时“面对面”沟通。《暂行规定》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边界也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基金销售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证监会此前起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并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4家机构和1名个人的39条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吸收,并形成了《暂行规定》。
 
证监会修改并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次《销售办法》修订实施后的监管工作安排也做了相应介绍。
  一是明确和细化“重大”行政处罚的评判标准。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的区分评判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二是推行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在证监会的推动下,基金销售资金监管已建立了三级监督体系,即监督银行负责事中逐笔监督、中登公司负责事后总额对账、监管部门负责事后错账督查。三级监督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挥作用,将可以有效的杜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力的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是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导。随着基金销售业务向更多机构和人员放开,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导将成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共同关注的重点。监管部门将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对销售机构的资质、人员、账户等信息进行公示,充分发挥投资人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作用,增强投资人的信息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基金销售监管工作的电子化。证监会已于2011年投入使用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电子化报送系统,实现了基金销售机构资格申请材料的在线报送和更新,提高了报送效率,降低了成本投入;同时,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的审核依据、标准等进行了梳理,对审核工作流程进行电子化改造,实现了审核工作的在线操作和电子化留痕。此外,为适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载体形式从纸质向电子转变的趋势,证监会将开发建设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电子化报备系统,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机构将可以通过在线报送的形式实现备案。
  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通过探索,证监会与派出机构、行业协会等之间形成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协同监管的基金销售监管体系,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重,努力提高对基金销售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从2008年开始,证监会对全国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了1400余次现场检查,通过持续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了一些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证监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了高压态势,最近三年,对29家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有力的推动了基金销售业务的规范发展。在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增强对基金销售交易和资金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监督能力,实现及时高效的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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