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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49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1
李克强明确政府三大主要问题... 2
国资委要求央企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 3
证监会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证投基金托管业务规定... 4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5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
大商所公布焦煤合约规则... 6
四部门调整石脑油燃料油等消费税退税政策... 7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获批... 7
新版国家基药目录公布... 8
海南试行内外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 9
江苏2.6亿元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9
山东2013年将为小微企业融资800亿元人民币... 10
·企业动态·... 10
神华集团欲剥离国华租赁... 10
北京银行成立中加基金... 11
华北制药涉操纵维C价格在美被罚... 11
·外电参考·... 12
阿根廷启动对中国玻璃杯反倾销复审调查... 12
欧盟对中国有机涂层板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 12
欧盟拟终止对中国焦炭反倾销措施... 12
惠誉指出全球经济复苏落后于金融市场... 13
白宫公布年度经济报告警告减支将拖累经济... 13
奥巴马敦促设立能源安全信托基金... 14
英央行行长暗示有必要扩大量化宽松规模... 14
希腊政府拟出售博彩和能源资产偿债... 16
欧元集团批准援助塞浦路斯计划... 16
俄央行连续半年维持基准利率不变... 17
日本正式宣布加入TPP谈判... 18
穆迪下调阿根廷受外国法律管制主权债务评级... 18
惠誉下调印度经济增长预期... 19
·研究探索·... 19
报告称中国经济应通过深化改革降低"增长依赖" 19
·社团工作·... 20
缝制机械行业将进入低速增长期... 20
 
 
·国内财经·
 
李克强明确政府三大主要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7日在回应有关本届政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时指出,主要有三个目标: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
  关于持续发展经济,李克强说,可以料想,未来中国经济环境依然是严峻复杂,我们要居安思危,也要处变不惊,保持经济持续增长,防范通货膨胀,控制潜在风险,使中国经济不发生大的波动。要努力去实现2020年的目标,测算一下,这需要年均增长7%的速度,这不容易。但是,李克强指出,我们有有利的条件,有巨大的内需。关键在推动经济转型,把改革的红利、内需的潜力、创新的活力叠加起来,形成新动力,并且使质量和效益、就业和收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新提升,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
  关于改善民生,李克强说要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的收入,持续地扩大中等收入的群体。他指出,如果说政府也是民生政府的话,就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来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其中包括义务教育、医疗、养老保险、住房等,努力逐步把短板补上。还要坚守网底不破,通过完善低保、大病救助等制度,兜住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李克强强调,这些人如果陷入生存的窘境,很容易冲击社会的道德和心理底线,所以政府要尽力,并且调动社会的力量,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
  关于促进社会公正,李克强指出,政府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他强调,要促进社会公正。公正是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也是提高人民满意度的一杆秤,政府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李克强指出,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不论是怎样的财富创造者,是国企、民企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靠诚信公平竞争,都可以获得应有的收获。
 
国资委要求央企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要求中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应急管理领导负责制,重点规定了中央企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要求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分管部门。
    国资委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牢牢把握出资人的应急工作监管定位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职责,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牵头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要求中央企业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是强调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在做好自身救援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救援的责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抢修救援等工作,积极提供电力、通讯、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三是突出了联动机制的建设。要求中央企业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证监会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证投基金托管业务规定  
 
    证监会3月15日发布证监会2013年第15号公告,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根据《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7方面条件。
  《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要求以及审核程序与方式等。在基金托管职责履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与银行托管人一样,均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此外,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与业务特点,《暂行规定》从保护基金持有人角度出发,强调了资产独立、业务隔离、信息保密、从业人员管理、结算职责、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着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系统与制度的准备工作,于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下称《规定》),对凡是符合资质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数量和区域不再作出限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券商设立分支机构的种类包括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两类以及分支机构的资格条件,凡是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券商均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和区域限制也被取消,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可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数量。
  《规定》中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再作出限制,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不超出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业务。”此前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局限再经纪业务及与之相关的融资融券等业务。
  同时,《规定》明确了券商申请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等的实施流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备案程序、券商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要求和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安排。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3月15日,证监会以公告形式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券商应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根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厘清了其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资产之间的界限,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上述几类主体的清算财产。专项计划与上述几类书体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专项计划资产可由具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登公司、具备托管资格的券商或其他证监会认可机构托管。同时,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转让系统、券商柜台市场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为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立的专项计划,证监会将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审批时间。
  根据《规定》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力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享有分享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余资产、信息查阅、转让、交易、质押、回购等权利。
  管理人持有原始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等情况下,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随《规定》同时发布的还有《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此外,证券业协会亦出台《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等配套文件。
 
大商所公布焦煤合约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3月15日发布通知,公布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
  据大商所焦煤期货合约,焦煤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60吨/手,最小变动价位是1元(人民币)/吨,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合约交易月份为1到12月份,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
  据交易细则和交割细则修正案,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交割单位为6000吨,个人客户焦煤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方式履约,同一客户号下买卖持仓相对应的部分视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风险管理办法显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小于等于25万手时,焦煤合约每手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大于25万手时为7%。持仓限额方面,当焦煤合约单边持仓大于8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煤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50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均为1500手,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均为500手。
据悉,中国证监会3月12日宣布,正式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焦煤期货交易。这是继焦炭期货后,中国第二个获准上市的煤炭产业链期货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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