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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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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国务院2月5日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若干意见》指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分配不公问题,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成为收入分配的主要目标。《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收入分配难题困扰多年,如何有效解决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关系,是收入分配改革中的重要部分。
  《若干意见》提到,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生产要素价格的机制。
  针对某些行业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在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领域,《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
  在养老保险等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若干意见》还提出,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促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若干意见》特别强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开透明的各类城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中国发布首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的近期目标是:主要资源产出率提高1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达到1.8万亿元。
   《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提出的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是:循环型生产方式广泛推行,绿色消费模式普及推广,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资源产出率大幅度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提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一)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在工业领域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促进清洁生产、源头减量,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在农业领域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环化、废物处理资源化,形成农林牧渔多业共生的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三)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业在引导树立绿色低碳循环消费理念、转变消费模式方面的作用。(四)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完善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发展再制造,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绿色交通行动,推行绿色消费,实施大循环战略,加快建设循环型社会。(五)开展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实施十大工程,创建百座示范城市(县),培育千家示范企业和园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我国能源资源需求将呈刚性增长,废弃物产生量将不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压力加大,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必须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全面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谢旭人强调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发表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财政发展改革》的文章,文章指出,今年财政部将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文章指出,今年财政部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要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落实好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完善稳定出口政策,降低能源、资源、原材料等产品的进口关税,对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关税。落实好其他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力度,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广规模,支持文化、体育、健身等消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康复等服务机构,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大力支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改善居民消费环境。积极发挥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保持合理的中央基建投资规模,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水利、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等领域。落实好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财税优惠政策。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保障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扩大科技惠民计划试点范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支撑产业发展。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综合绩效评价,促进科技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和共建共享共用。
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启动先进环保产品、环境服务业推广工作。完善以奖代补机制,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力度,推广风机、水泵等4类工业节能产品。扩大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试点范围,促进循环经济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支持新能源汽车科技研发和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污水管网建设及设施运行,支持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启动新一轮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适当提高部分项目补助标准。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及良好湖泊的保护补助力度。扩大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范围。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后续产业发展。加强碳关税政策研究,发挥好清洁基金创新资金机制作用。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整合现有各项专项资金,扩大资金规模,并向小微企业和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围绕提质增效加快改造传统制造业,促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
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支持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加快培育各具优势的城市群,增强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加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提高财力薄弱地区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保障能力。
 
证监会明确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据报道,在证监会审核期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上市公司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对此,中国证监会2月5日表示“不构成”,但如果上市公司新增配套融资,则将被视为新重组方案,应履行相关程序。
  证监会称,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
那么,新增配套融资是否构成上市公司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呢?“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讨论重组方案是否需要配套融资时,论证较为充分,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遗漏配套融资的情形。”证监会称。但如果真的出现新增配套融资,那么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
“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证监会强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201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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