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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2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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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农业农村工作  
 
  据悉,为期两天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2月22日在京闭幕。会议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并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讨论稿)》。
  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大关于“三农”发展的战略部署。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仍然是农业现代化滞后,经济社会体制中最突出的矛盾仍然是城乡二元体制障碍明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最严重的制约仍然是城乡发展和居民收入差距过大。
  会议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对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高风险、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新阶段,要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灾减灾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不断理顺农产品价格,让农民种粮务农获得合理利润;要不断增加农业补贴,使之成为发展农业的有效政策工具。
  会议强调,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要“抓住两个关键”,即着力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既注重引导一般农户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又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着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元服务主体,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会议强调,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关系。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今后一段时间,农民收入至少应与城镇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并力争超过。要从战略上研究采取综合措施,营造有利环境条件,不断开辟就业门路、拓宽增收渠道。
  会议指出,明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继续做好“三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明年农业农村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就是要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再获丰收,确保农民收入增长势头不减弱,继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消除制约农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会议提出,明年要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抓好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发挥市场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
  (二)继续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三)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四)继续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强化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强化农村社会公共安全保障。
 
证监会放宽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中国证监会12月21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放松对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限制,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现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监管标准不统一,对闲置募集资金限制严格,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由此,证监会遵循“募集资金监管总体要求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三个原则对现有规定进行了完善。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
   “与现有规定相比,监管指引的一个重要变化体现在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限制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该部门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强调,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为保证上市公司资金的安全性,监管指引明确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证监会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层启动IPO排队企业核查  
 
    据多家券商及拟上市企业12月23日披露,监管层针对IPO排队企业的核查已经启动。目前,监管层要求各投行检查拟上市公司的现场问核底稿,并将进行抽检。此外,明年一季度监管层将组织所有在审企业进行财务真实性核查,检查中问题严重者或将“出局”。在这些措施下,IPO排队企业有望“缩水”。
  作为上市重要环节,IPO现场问核底稿中包括了工商、税务、环保、地方政府及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及公司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访谈问核。按照规定,对于这些内容保代均需要逐个核实其准确性。
  针对底稿的检查并非首次,如在2009年IPO暂停后,监管层就曾在重启前针对“在会”项目进行了大规模保荐项目工作底稿检查工作。
  此外,明年一季度监管层将组织所有在审企业进行财务真实性核查,以自查自纠为主,最终监管层进行抽查。投行人士表示,如果拟上市公司的财务真实性问题被发现,必定会受到惩处,情节严重的不排除就此“出局”。目前已有部分拟IPO企业被立案稽查或撤回材料。
  为应对IPO排队困局,多家投行建议客户转攻H股上市,或通过私募股权或债权解决融资的燃眉之急。投行人士表示,从目前排队情况来看,一些公司等待长达2-3年的可能性很大,而且申报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允许再发生变化,如果公司确有较为紧迫的资金需求,做一些私募股权或者私募债权融资是比较现实的做法。
 
深交所称重组公司不选择退市整理也会退市
 
    近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该规定发布后,部分市场参与者对已暂停上市公司涉及重组事项的规定安排未能充分理解,甚至误认为处在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进程中的已暂停上市公司,如果“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以免于终止上市而继续重组进程”。
  深交所指出,事实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选择“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该议案的,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因此,无论公司选择进入退市整理期与否、终止重大重组与否,只影响公司股票在摘牌前是否有最后30个交易日期限的交易机会,不改变公司股票到期摘牌被终止上市的结果。
 
两部门明确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等契税政策
 
    据悉,为明确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进行明确。
    根据通知,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据介绍,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两部委公布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此次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进一步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同时,对理顺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和促进依法行政都有积极作用。
 
我国对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下月起解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12月23日给各省区市政府以及神华集团、华能等国有煤炭和电力企业下发通知,宣布解除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发电用煤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发展改革委同时要求地方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监测工作: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热值、成本等情况。若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对于个别地方违规设立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加大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成本的做法,发展改革委重申,“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企业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对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去年11月30日,为遏制煤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发展改革委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煤炭企业供应给电力企业的合同煤价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同时主要港口5500大卡的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而直达运输市场的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去年4月份的水平。
    对于取消临时行政干预措施后,一年来大幅下降的电煤价格会不会再次大幅上涨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张永军表示,现在煤炭价格没有多大上涨的压力,全球经济也不是特别景气,对电煤的需求不旺。尽管国内扭转了经济下滑的势头,但这一措施也不足以对电煤价格上涨带来过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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